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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與法國:法國廢除死刑大事紀

李晏榕

距今29年前的西元1981年10月10日,法國總統 密特朗頒佈編號81-908號法律,正式宣布廢除死刑。 簡短9條條文,蘊含著哲學界、法界與政治界超過200 年的思辨,並對死刑廢除後相關執行與刑事訴訟法的 配套問題加以規範。確實,台灣社會的歷史軌跡和歐 洲大陸本即存有極大的差異,然而他山之石,可以攻 錯。本篇「法國廢除死刑大事紀」,希望可以為台灣 廢除死刑與否的論爭提供一些新的視角。
早於18世紀法國大革命前的啓蒙時代,義大利哲 學家與法學家Cesare Beccaria (1738-1794)即開始思 考司法系統内的平等問題。1764年,Beccaria出版了 一本影響後世深遠的著作「不法行為與刑罰」(Des delitsetdespeines),書中他除了表明刑罰權的限制與 罪刑相當等論點外,更明確表明他反對死刑的立場。 Beccaria關於死刑的論述奠基於人道與理性的價値, 他寫道:「作爲集體意志的表現的法律,一方面厭惡 並處罰殺人行爲;一方面自己卻在殺人。而爲了使殺 人犯遠離全體公民,法律同時也製造了一個集體殺人 犯,這整件事在我看來,是相當荒謬的。」「根據哪 種權利,人類得以准許自己殺害自己的同類?這個權 利絕對不是統治權與法律賴以建立的權利。」(II me parait absurde que les lois, qui sont l , expression de la volonte publique, qui detestent et punissent l, homicide, en commettent un elles-mgmes, et que pour eloigner les citoyens de l , assassinat, elles ordonnent un assassinat public.[...]En vertu de quel droit les hommes peuvent-ils se permettre de tuer leurs semblables ? Ce droit n, est certainement pas celui sur lequel reposent la souverainete et les lois.)
他更進一步指出,一個由法治與和平統領的政權 並不需要死刑,而從人類社會好幾世紀以來的經驗, 「最後的酷刑從來沒有辦法阻止那些堅決要危害社 會白勺人」 (le dernier supplice n'a jamais empeche les hommes resolus de nuire a la societe ) 。Beccaria白勺著 作在歐洲學術界引起廣大迴響,他對死刑存在的反省 與思考,可謂是歐洲廢除死刑思辨的濫觴;而他的人 道主張,更成為未來廢奴主義(abolitionnisme)的 思想基礎。
密特朗勝選推動廢死
然而,經歷了法國大革命與多次共和政體,死刑持續存在;一直到1939年,法國的死刑仍在公共場所 執行。二次大戰後,法國知識份子持續關注並譴責死 刑違反人道,其中尤以卡謬(Albert Camus)與庫斯 勒(Arthur Koestler)提倡廢除死刑最為不遺餘力。 即使政治圏關於修改刑法與刑罰執行的辯論與提案日 益增多,然而真正的轉捩點必須等到1979年始正式 出現,廢除死刑的可能性因中央政府的支持而漸露曙 光。1979年,法國議會(Assemblee Nationale)與參議 院(Senat)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討論到關於刪減死刑執行人(bourreau)的預算,始無意間帶入死刑是否應繼續存在的辯論。當年的司法部長同意組 成特別小組研議死刑的相關討論,然而隨後又因故擱 置。1980年春天,死刑存廢與否的議題又再度於議會 中被提起,然而又因1981年的總統選舉而中斷,直至 1980年密特朗(Francois Mitterrand)勝選上台後積極 推動廢除死刑,始加速完成爭議多年的死刑廢除案。
死刑的提案,是密特朗所屬的社會黨在1981年總統大選時的百大主要優先政見之一。1981年,密 特朗、席哈克(Jacques Chirac,前法國總統)與時 任内閣總理的莫魯瓦(Pierre Mouroy)均公開發表聲 明支持廢除死刑。莫魯瓦於1981年7月8日於國會正式 表明,將提交廢除死刑的法案於國會中審議;8月26 日,内閣部長會議正式批准廢除死刑之立法草案,草 案中並明確揭示將以無期徒刑(la reclusion criminelle a perpetuite)替代死刑。9中旬,國會召開臨時會審 查内閣提交的立法草案,時任司法部長的前律師羅 伯.巴當特(Robert Badinter)在其留名青史的國會 演說(註1)中提到,法國作為西方最早廢除凌遲酷刑 (torture)與奴隸制度(esclavage)的國家之一,在 廢除死刑的討論上卻幾乎是西歐國家中最晚的。一項 自負的法國,為什麼在這幾項與人道相關的重大議題 上有著如此的差距?巴當特認為,如此的差異是源自 於廢除死刑的觀點,自200年以來即與法國左派緊密 結合,反觀右派人士對於廢除死刑始終抱持質疑與保 守的態度。
然而,從法國建立共和政體後的歷史發展觀之, 巴當特於提及歷史上左派人士多次希望立法廢除死刑 的努力時引用一個數據:他將社會與經濟發展均相 當穩定的1888年至1907年這20年期間區分為兩個階 段,第一個階段是總統持續有系統地執行死刑的階段 (1888-1897),第二個階段則是特赦經常被厭惡死刑的 總統使用、處決人數因而減少的階段(1898-1907)。 第一個10年中發生的殺人案件共計有3066件,而第二個10年中發生的殺人案件僅有1068件,幾乎是第一階 段的殺人案件數量的一半。然而,因當年媒體對於主 張廢除死刑人士的攻撃,與政治氛圍的不友善,左派 人士於二十世紀初的努力並沒有開花結果。
死刑制度與重大犯罪的關運性
此後,法國經歷了一戰、二戰與去殖民時代,直 至巴當特擔任司法部長的時代,廢除死刑的時機似乎 日漸成熟,不少右派政治家如席哈克亦公開支持廢除 死刑。然而,巴當特非常清楚使右派政治家對於廢除 死刑躊躇不前的主要原因,仍然是社會輿論。對此, 他於國會演說中,亦強調國會就如同為身處於黑暗中 的國家指引明路的燈塔,而且既然法國人民在總統選 舉中,以選票選擇了明確表示當選後將廢除死刑的密 特朗,因此投票賛成廢除死刑的法案,即是宣示對民 主與普選的肯定與支持。此外,關於輿論,巴當特指 出西歐鄰國的經驗告訴法國,民主政體仍然能夠在沒 有死刑的情形下繼續存在,然而法國不但選擇忽視鄰 國經驗,更忽視各主要國際組織諸如聯合國、歐洲議 會與歐洲委員會關於防治犯罪所做的有利於廢除死刑 論據的調查研究結果:沒有任何一個研究結果指出, 死刑存在與否與重大犯罪率存有關連性,然而法國選 擇忽略這些有力的證據,反而任由自己被焦慮與恐懼 牽制,因此造成輿論的混亂,與社會與經濟情勢相關 連的輕微犯罪與暴力事件確實逐年增加,然而這些犯 罪均罪不至死,且法國的重大犯罪率這麼多年來均維持一定的水平,並無顯著的增加,但是我們卻煽動集體焦慮,而拒絶給人民一個理性思辨的機會。
巴當特呼籲國會議員應以政治抉擇與道德抉擇的角 度看待死刑議題,而非盲目地相信一與衆多研究結果結 論相反的一死刑具有嚇阻與壓制犯罪的效果。巴當特 試舉幾例:法國70、80年代的重大犯罪人犯,這些犯人 大部分均因一時暴力犯罪的衝動,導致失去理性而犯下 令人髮指的犯行,其中更有死刑犯在執行後的解剖中, 被發現其大腦前額有先天異常。巴當特的這些論證試 圖指出,死刑對於極度衝動型暴力犯罪者、甚至是先 天異常的反社會犯罪者,是完全沒有嚇阻效力的;而 「因為人都怕死,所以死刑具有嚇阻犯罪的效果」的 論點僅僅只是我們發明用來支持死刑存在的依據。
為求說服在場的國會議員(尤其是右派國會議 員),巴當特以法國最自豪的民主自由傳統出發進一 步指出,在世界上壓倒性多數的信仰民主與自由的國 家都已找不到死刑的蹤跡,反觀世界上任何一個專制 獨裁政權或蔑視人權的國家,死刑均持續存在並被執 行。極權主義國家對於國家的認知是:國家擁有支配 人民的權力,這個權利可以大到剝奪人民的生命;而 在民主國家-如法國,何謂死刑?死刑在民主國家的 司法系統内,是由12名男女(柱2)在數日的短暫庭期 後,經過幾個小時甚至僅僅數分鐘的評議内,在不可 能深入瞭解事物本質的情形之下,被迫或享有決定一個人是生是死的權力,這並不是一個民主國家對於正 義應該有的想像。
對於死刑支持者認為,有罪之人的死亡是正義的 展現,因為他們犯下的嚴重罪行只能夠以他們的性命 來抵償;被害者的死亡與痛苦所造成的不幸必須以另 一個人的死亡與痛苦獲得撫慰。然而,對於巴當特而 言,因為犯罪而造成社會不安與焦慮,並不會因殺人 者償命而減輕;而正義並不是透過殺人償命-一命換 一命而建立的。殺人者償命的論點,只不過是數千年 前「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法則的延續,而防制犯 罪、減少社會上暴力行為的發生,這些目的不需要透 過賜死殺人者的手段來達成。
誤判將造成司法終極不正義
我們可以理解受害者的父母或親友因自然人性 的反應,而希望殺人者以死償命。然而,歷史上關 於正義的發展,不正是一段超越私人復仇的過程? 巴當特認為,如果法國堅持保留死刑,無異是保存 一種滅絶的慾望,因為擔心殺人者再犯而決定將之 徹底滅絶的慾望。以如此的邏輯推演下去,將一個 殺人者徹底滅絶,首先必須先確定他必須絶對地、 不容置疑地為自己犯下的罪行負完全的責任。然而 在現實裡,幾乎不可能找到一個人能夠徹底完全地 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因為如果這個前提成立,那我們必須有一個永不出錯的司法系統、一個 不會失敗而得以決定一個人生死的司法系統。但是 人非聖賢,法官也有誤判的時候,獲判死刑之人是 清白而遭誤判的機會仍然存在,當一個原本是清白 但卻遭判死刑的人執行之後,整個社會將必須承受 巨大的罪惡感,因為原本應該是確保正義的司法系 統卻造就了終極的不正義。
綜上,巴當特希望國會投票支持無保留全面廢除 死刑,而非如部分右派人士提倡的保留式廢除死刑 (僅於少數非難性極高的重大犯罪行為保留死刑)。 最後,在部分右派政治家與左派社會黨國會議員的支 持之下,廢除死刑案以363票賛成、117票反對,經國 會通過。一個多星期後後,上議院亦投票通過廢除死 刑議案。1981年10月10日,法國正式廢除死刑。
死刑存廢與否,需要細緻甚至哲學層面的討論; 而非訴諸人民的激情與焦慮。事實上,關於是否賛成 死刑的輿論,極易受特定事件所影響,而且隨著時間 經過而變化。以法國為例,1908年小巴黎人報(Le Petit Parisien)做的一份民調顯示,有77%的法國人賛 成死刑。1968年,法國公衆意見研究院(I, Institut frangais d,opinion pubIique, IFOP)發佈的調查則指 出50%的法國人反對死刑,而賛成死刑的則有39%。 然而,同一個機構於1972年所做的調查卻發生逆 轉,結果顯示63%的法國人支持死刑,而反對的則有27%。1981年法國廢除死刑隔天出版的右派費加洛報 (Le Figaro)所做的民調顯示,有63%的法國人賛同 維持死刑。1998年,法國公衆意見研究院的調查報告 再度指出,54%的法國人反對死刑;2006年由法國民 意調查公司(TNS Sofres,目前法國最大行銷民意調 查機構)所做的一份調查則指出,有42%法國民衆賛 成恢復死刑,其中以政治傾向為極右派與右派民衆占 大多數。由此可知,民意如流水般變幻莫測,加上大 規模民意調查經常會有方法論上問題,如透過問題設 計,操控或取得期待的答案等等,可能因此造成各種 調查結果的歧異。
法國的經驗只是所有經歷死刑存廢辯論的國家經 驗中的一環,然而其辯論所觸及的層面,幾乎涵蓋了 所有死刑存廢所導致的爭議。筆者撷選並介紹與台灣 近期的論爭較有關聯的部分,希望未來台灣在死刑存 廢與否的爭議上,能夠正反兩派意見並陳,透過理性 思辨,得出我們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