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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自首,終結集遊惡法!

編輯部

今日記者會適逢「713澎湖事件」60週年, 由於「713澎湖事件」與李明璁、林佳範教授同 樣是教育工作者遭執政當局迫害,主持人台大法 律學院顏厥安教授於記者會正式開始前,先率領 與會人士為「713澎湖事件」起立默哀1分鐘。

顏厥安教授表示:基於執政黨在1年多來, 屢次從事侵害人權的行為,他已經在約1個月前 正式辭去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一職。接 著,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李丁讚教授及台灣大 學政治學系黃長玲教授分別說明「我為什麼要參 與自首」的看法。

李丁讚教授表示:李、林兩位教授遭到起 訴,凸顯了長期以來檢察系統政治不中立的問 題;執政者起訴李林是為了讓學界產生恐懼,不 再說話;但是為了追求真理,學者們不會感到任 何畏懼,我們願意以集體自首的方式對李、林兩 位教授相挺,讓執政者知道我們不畏懼。黃長玲 教授則表示:我們願意以自首的方式,對李、林
兩位教授表示支持,不單是聲援兩位教授,也是 為了捍衛我們自己的言論及講學自由。

截至2009年7月10日,共有92位學者與30位 社運工作者參與自首行動,其中多位社運工作者 兼有學者身份。在參與自首的學界及社運界人士 逐一唱名,表示願意以自首方式聲援李、林兩位 教授之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黃瑞明董事長, 以律師團召集人的身分,表達律師團的基本立 場。黃律師表示:律師界在知道有此項集體自首 行動後,即主動踴躍地加入義務辯護律師團,至 今已有超過50位律師加入團,且律師圓成員仍持 續增加中。黃律師並表示,律師們會堅定地擔任 自首成員們的後盾,為終結集遊惡法貢獻心力。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劉靜怡教授接著對 於目前國民黨版本集會遊行法提出批判。劉教授 指出:民間團體要的是「集會遊行保障法」,但 是國民黨版集遊法修正草案至少有六大荒謬之 處:包括將行政院周邊列為禁制區範圍;對於 集會遊行採取強制報備制;集會報備必須先取得 管理機關同意,形同變相的許可制;警察擁有命 令解散權,形同「球員兼裁判」;未使用暴力的 人,卻也必須被命令解散強制驅離處罰;以及警 察擁有比舊法時代的法官更大的裁罰權限等。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執行委員賴中強律師則代 表自首成員提出呼籲與行動方案。呼籲檢察官依 「兩項人權公約施行法」撤回對李明璁、林佳範 教授兩位教授的起訴,並呼籲全國檢官依刑事訴 訟法253條規定,停止用集會遊行法起訴民衆。 賴律師並指出,如果檢察官不撤回對李明璁、林佳範教授兩位教授的起訴,自首成員將在法院開 審理庭時,向承審法官自首;如果再有檢察官對 參與野草莓學運的學生、教師或民衆起訴,自首 成員也將向起訴的檢察官自首。最後,呼籲執政 黨與立法院儘速通過集遊法修正草案,建立「集 會遊行保障法」,而非強行通過「六大荒謬」的 國民黨版。

台大法律學院林珏雄教授除了批判檢察系統 的警察化,以及檢察官的政治中立性以外,並指 出:警察在集會遊行保障法制底下,應該扮演類
似媽祖繞境活動、民間酬神活動、或電子花車鋼 管秀等活動時,所提供的基本交通秩序維持者的 角色,而不是把參與集會遊行者推定為有罪,千 擾其言論表達活動的進行。

活動最後,長期關注人權,並參與多項原住 民及環保運動的歌手巴奈獻唱《看到你的臉》。 巴奈並指出:小孩常問我「國家」是誰?人民常 常感受到政府錯誤施政之苦,真正應該自首的其 實是「國家」。巴奈的歌聲鼓舞自首成員的士 氣,為今日活動劃下句點。
百人自首終結集遊惡法丨醫援被起訴的李明璁、林佳範教授記者會發起縁由
在民間要求廢除集遊惡法的聲浪下,台北地檢署檢 察官竟於今年5、6月間,接連依「集遊法第29條」起訴 2008年11月6日、7日在行政院參加抗議的台灣大學社 會系李明璁教授,以及11月19日在立法院主念祭文、為 集會遊行法送終的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林佳範教 授。起訴書中,檢察官擴大對於「首謀」的定義來起訴 兩人,並聲請法院簡易處刑,企圖迅速終結此案件。

在此之前,還有多位原住民、環保等社運參與者, 也曾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或偵辦,多位參與野草莓 行動的學生也遭檢警傳喚,6月10日公布的「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法」,更進一步企圖「依法限制」公立學校教 師與研究機關學者的言論、集會、講學的自由。

為了對抗這股反民主的潮流,為了避免「寒蟬效 應」扼殺我們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自由體制,我們122位 來自中研院、台大、清大、交大、政大、成大等各校的 教師與社運工作者,決定共同集結,發起「我要自首, 抗議集遊惡法,聲援李林兩位教授」行動,並委請民間 司改會組成超過50人的辯護律師團(自首聲明書、自首 名單、律師團名單請上網至民間司改會網站瀏覽)。我 們相信集會遊行係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 我們相信「和平集會,無罪」,而我們也曾像李林兩人 一樣,在未經官方許可下走上街頭,我們相信如果李林
兩人有罪,那我們同樣有罪。因此,我們決定以「自 首」行動聲援李明璁、林佳範兩位教授,以「自首」行 動對抗「寒蟬效應」,以「自首」行動終結集遊惡法。

我們的呼籲與行動

一、睛檢察官撤回對李明璁教授及林佳範教授的起訴:

和平集會,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肯認 的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並且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 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 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 人權之實現。」,因此,我們呼籲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落 實此一規定,主動撤回對李明璁教授及林佳範教授的起 訴,如果檢察官執意侵害人權繼續追訴,我們將在法院 審理庭時向法官集體自首。

二、睛檢察官停止以集會遊行法起訴集會、遊行之民衆:

在民間除罪化的聲浪下,馬總統與行政院均已公開 宣示要廢止集會遊行法刑罰規定,在此過渡期間,我們 呼籲全國檢察官依攄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職權,停止以 集會遊行法起訴集會、遊行之民衆;如果再有其他野草 莓行動相關成員,不管是學生、民衆或者是教師遭檢察 官起訴,我們將向起訴的檢察官集體自首。
三、盡速終結集遊惡法:

我們呼籲執政黨與立法院盡速推動集會遊行法之修 正,建立一部「集會遊行保障法」,而非強行通過「6 大荒謬」的國民黨團版,讓所有的無辜民衆不再擔心因 集會遊行而被起訴、或被處罰款,讓目前審判中之集會 遊行法案件可因法律變更而獲無罪判決,否則,人民 的憤怒必將匯聚成巨大的力量,向執政者表達最大的抗 議,而我們也必將參與。台權會、民間司改會與守護民 主平台也將繼續追蹤、關心因集會遊行法被起訴、被傳 喚的社會運動參與者,直到集遊惡法終結為止。

我們對國民黨版集會遊行法草案6大荒謬的批判

立法院上會期結束前,國民黨團在6月3日提出集會 遊行法修正草案的最新版本,並於6月4日公開,號稱是 參考民間及在野黨批評意見後的修正;然而,整部草案 仍然處處充滿保守、箝制人民自由的設計,並為警察濫 權留下空間。對於此國民黨最新版本,學者及社運團體 的批評論述已多,我們僅在此,進一步說明該版本所涉 及的六大荒謬:

第一:我們為什麼不能到行政院抗議?

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各部會的重大政策、法 案、預算都要送到行政院拍板定案,人民對政府政策不 滿,不向行政院抗議要向誰抗議?國民黨版第六條規 定,行政院周圍三百公尺内得劃設禁制區,禁止集會遊 行,要讓行政院高官聽不到人民的抗議聲,這是第一荒 謬。

第二 :假報備,真許可

國民黨口口聲聲要將集會遊行改成報備制,但是國 民黨版第九條又規定「報備」時,應提出集會處所管 理人的同意書。單就在「私人場所/非開放空間」辦活 動要所有人的同意而言,這部分我們可以理解;然而, 為什麼人民在「自由廣場」、「凱達格蘭大道」集會, 也要申請「路權」,要先經過政府機關的同意?這不就 是回到「許可制」了嗎?這樣算是「把街頭還給人民」 嗎?這是第二荒謬。

第三:社運團體的抗議活動,會比媽祖遶境影響層面更 大嗎?

台灣每年的媽祖出巡,動輒數萬人、數十萬人,八 天七夜,沿途經過各縣市主要交通幹道。我們從未聽過 台灣社會因「媽祖出巡」未事先報備而陷入不安,「白 沙屯媽祖」的出巡路線還是隨時「擲爻」請示媽祖決 定。國民黨版第四條規定「宗教活動」不必報備,而政 治性及社會性集會遊行卻必須「強制報備」,這是第三 荒謬。
第四:警察命令解散,球員兼裁判 警察要在集會遊行現場維持秩序 務時間長,難免產生與民衆對立的情緒。國民黨版第 二十四條卻要警察自己來認定集會遊行有無「違反交通 管制情節重大」或「違害國家安全」,而必須「命令解 散」,然後進一步以武力「強制執行」,這是行政官兼 司法官兼執行官的「三位一體」,賦予警察比「包青 天」還大的權力,這是第四荒謬。

第五:我沒有使用暴力,為什麼要承受命令解散強制驅 離的「連坐」處罰?

集會遊行應和平進行,如果有人使用暴力,警方應 協助糾察隊使其離開,而非命令集會遊行解散。然而, 國民黨版第二十四條卻賦予警察「包山包海」的命令解 散權,並進一步規定「前項命令解散,該管地方主管機 關得強制為之」,並且沒有限制警察對和平集會的群 衆,不得使用武力。因此,一旦警察舉牌三次命令解散 後,持盾牌、警棍的警察、鎭暴部隊就可以開始對「所 有」的集會遊行參與者「用警棍強制排除、驅離」。對 於和平集會的民衆使用武力強制驅離,是古代「連坐 法」的概念,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漠視人權價値。大法 官在釋字第445號解釋已指出「如僅一二參與者有此情 形,是否即得不許可其他參與人舉辦集會、遊行」認定 相關規定違憲,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國民黨團還強推 這種古代「連坐法」的保守規範,這是第五荒謬。

第六:警察處罰的權力,竟然比法官還大

國民黨版雖然取銷了刑罰的規定,但是改成行政罰 後,竟使得警察分局擁有直接裁罰20萬元的權力。這是 比現行法更為草率的程序。以前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 條,還必須經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審理判 決後才能確定處罰。在實務上,法院對於違反集會遊行 法第29條的案件,即使是有罪判決,一般處以數十天拘 役,最長是六個月有期徒刑,而且可以易科罰金。以每 天新台幣1000元計,即使遭判6個月(183天)之刑罰, 罰金為18萬3000元,這樣的罰金須檢察官起訴,法院公 開審理判決確定,才能處罰。在國民黨團版本下,將來 一個分局長就可以決定開罰20萬元,這個權力,比法官 還大,這是第六荒謬。

總結來看,國民黨所謂的最新版本,仍然處處充滿 保守、箝制人民自由的設計,並為警察濫權留下空間,

5站在維護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的立場,我們必須指出前 開該版本所涉及的6大荒謬,並重申我們的立場:

反對設置禁制區丨

反對假報備、真許可的「路權」制!

反對「強制報備」制!

反對警察球員兼裁判!

反對「連坐法」式的命令解散權丨 反對警察取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