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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良心,人權的守護者 ——談律師法修法草案的精神與方向

夏傳位

律師法已經有17年沒有全面檢視、翻修了。此次 律師法修法是一個很好的契機,正好讓所有律師 們重新思索律師的定位、意義、能夠在社會上發 揮什麼功能,又希望社會如何看待律師?以及律 師與民主、法治和人權的關係等等既基本又重要 的課題。事實上,對這些課題給予的答案,也就 決定了這部律師法未來修改出來的面貌。
律師界改革的重量級人物對律師法改革的課題的 思索,其實已有清晰、明確的方向,問題在於整個律 師界的共識還有待時間慢慢累積與培養。於是,我們 看到改革者的自我批評往往非常嚴厲,帶著「恨鐵不
成鋼」的無奈與沉重。

但有趣的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有長期合作 關係的社福團體語多肯定。這一方面顯示,改革先行 者過去數十年來的努力確實帶來重大成果,才會反映 在律師社會地位的提升之上;另一方面,這也顯示律 師界的改革傳統仍然維持著積極與旺盛的影響力,未 來如何繼續延續並擴大此一傳統,才是關鍵。
以下我們邀請三位人士,暢談對於律師法修法方 向的觀察和分析,其中二位從局内人的觀點,最後一 位從消費者/使用者的觀點,各自來談他們心目中的 理想律師形象。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律師
司法改革雜誌:睛問此次律師法修法草案的主要精神 和重要議題是什麼?

答:律師法最近一次大幅度的修正,是在1992年,到 現在已經17年了。當時最重要的一項條文,是納進了 律師的使命,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 民主法治為使命。另外,當然也要求律師應遵守倫理 規範,精研法律及法律事務。在律師法第一條、第二 條有關律師的使命與職責的大前提之下,開展當時的 律師法的規範。但是,早在當時,就已經在爭論全聯 會的組織架構的問題,也就是代表律師界龍頭地位的 全聯會的組織架構,在當時就有相當程度的爭議。一 直到今天都沒有辦法在律師界獲得共識,得到突破性 的改革,延宕到今天。也因此,造成今日全聯會的資 源貧瘠。
因為全聯會在體質上的孱弱,長期以來,只有靠 台北律師公會在某種程度上兼顧為律師界發聲的角色 與任務。當然,最近10年來,全聯會也有一定程度的 發聲,但這是在沒有資源的情況下,透過與地方公會的結合來從事的。大家都體認到,這樣子是不夠的。 相對於韓國、日本的全國律師公會,我們是明顯不 足。連跟中國的中華律師協會比較,我們也很明顯不 足。所以,這是本次律師法修正的一個主要待解決的 議題。

另外的重要議題,包括律師的職前訓練、入會審 查制度。譬如說,以前常出現一種情況,有些人在擔 任公務員或法官、檢察官期間被停職,於是轉任當律 師,但律師公會卻無法審查其資格,也沒有拒絶其入 會的權力。還有,律師的在職進修、律師專門領域的 認證、事務所的型態。我們要區分清楚事務所究竟是 合署、獨資還是合夥,進而討論要不要規劃法人事務 所?這樣做的用意是對消費者/當事人清楚表明事務 所的型態,以便能充分對當事人負責。

還有,關於律師的懲戒制度,目前是採委員會的 型態,要不要更法庭化?另外,還有律師倫理的加 強,目前已有律師倫理規範,我們要討論是否需要在 律師法内進一步的加強。另外,還有律師的取證權, 以便跟檢察官取得武器對等,這部分也需要在律師法 内規範。還有律師執行業務的範圍,大家一直說律師 的業務被其他人侵蝕,如代書、會計師等等。最後, 律師參與公益事務的禁令的明訂,甚至還有有關律師
責任保險,外國法事務律師進一步規範。沒有取得律 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的處罰……等等。

律師公會的組織架構,涉及到會員如何透過參與 公會,能夠達成律師的使命以及律師職責的促進。這 兩方面,律師公會都責無旁貸。這也牽涉地方公會與 全聯會如何協調,以達成資源的合理分配。

問:目前修法的方向如何落實律師的定位與理想?

答:律師制度的發展是市民社會很重要的一個里程 碑,讓人民能夠接近公平與正義,也能監督有權力 者,防止其濫權;也能透過個案解決法律紛爭,保障 人民權益。因此,律師的職業是很有存在價値的行 業,要落實這些目標,首要是律師獨立性的要求。要 達到此一目標,除了保障律師擁有行使業務的獨立空 間之外,公會的有效協助也很重要,讓個別律師有力 量抗衡政府對人民的迫害或濫權,這一重要的機制也 牽涉公會的獨立性。

聯合國在1990年於古巴哈瓦那通過的「關於律師 作用的基本原則」中講得很清楚:「鑒於充份保護人 人都享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無論是經濟、社會和文 化權利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法律服務。」
讓人民接近律師,是民主法治國家的一個很重要的基 礎,要達成這個目的,一個獨立的律師制度、獨立的 律師公會相當重要。

相對而言,聯合國也要求律師要遵守相當高的倫 理規範,一方面律師享有很高的獨立性,確保能對抗 政府濫權;但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師維持高標準的倫 理責任。

若不確保律師的獨立性,就會像中國的律師,行 政機關不願意看到一些辯護律師出現,就會打壓、甚 至追訴的手段,它不會跟你談律師倫理或律師自治, 它會直接用檢察官或公安來對付你,甚至律師協會也 會加入打壓的行列。

最近看到報紙報導,疆獨暴動發生之後,新疆的 律師協會要求所屬會員不可以隨意接維吾爾族異議份 子的案子,要跟協會報告,這就是律師協會不獨立, 受到行政機會很大的制約,在這樣沒有獨立空間的律 師協會與律師制度,律師的獨立性就成空談,人民要 求律師專業協助以確保在法律程序上受到公平對待, 能夠接受公平審判,也就成為空談。問:如何強化全聯會的功能?
答:律師自律的精神在於,強調律師倫理的高標準勝 過刑罰,透過高標準的自律來抵抗政府的外部干涉。 高標準的倫理要求的一個要件是,對於倫理規範的解 釋權在於律師公會,公會的解釋要讓人信服。這必須 做到強化公會的組織架構、公會的自律以及公會的研 究能力。另外,這不全然是司法不能介入審查的,做 完一個自律動作之後,接下來讓受懲戒的人能向司法 機關尋求救濟。先自治自律,若有任何不滿,再由司 法進入做審查。倘若全聯會資源夠多,能夠處理所有 這些事務的話,會員就會產生警惕。首要就在解釋要 能具體明確,隨時能夠因應會員的需求,做出適當的 解釋。

問:目前律師法修法草案大幅強調全聯會的功能,但 是全聯會的資源又嚴重不足,是否有矛盾之處?

答:日本的律師公會組織曰辯聯一年的預算是我們的 好幾十倍,現行全聯會的預算規模一年只有1000多萬 元,曰辯聯大概有新台幣數億元的規模,這樣當然就 有足夠的專職人員,才有辦法達到我們想像中全聯會 應有的功能。現行全聯會的預算規模當然是不足以達 到。這就要提高全聯會的預算規模。若是能在全聯會現有的6000名執業會員的規模下,參照其他先進國家 的會員平均負擔,以不高於別人負擔的為原則,將會 費在全聯會和其他地方公會之間做一重新合理分配, 我想全聯會的預算可以往上拉高好幾倍。

問題在於各地方公會願不願意釋出它的資源,這 是現在大家沒辦法達到共識的地方。以地方公會擁有 1000名會員的情況來說,可能在地會員只有幾十名, 其他都是兼區會員,地方公會要服務在地會員、或負 擔在職訓練的功能其實很單薄,但是收取的資源卻很 多。如果能改採「加入單一公會,便能全國執業」的 做法,問題就大部分被解決。譬如,台灣現在每位律 師平均加入3到4個公會,要繳3到4份會費。如果以 不增加會員會費負擔為前提,只要加入台北公會,繳 跟以前相同的錢,就能在全國執業;我們再衡量維持 個台北公會功能的必要預算是多少,剩下來的錢就
繳給全聯會,這樣全聯會的年度預算馬上可以提高3

倍。

以日本來講,會員的會費是新台幣數萬元,這是 我們所不能想像的。中國的中華律協,每年會費也有 2萬1000元台幣之譜。台灣律師倘若只是加入一個公 會,會費是遠低於這個數字。但是,事實上我們不只 加入一個公會,而是加入很多個,所以不能以加入一
個公會的金額來算,這樣每個公會分配的資源太少, 也與實況不符。

所以,應該以加入公會平均數所繳納的金額來 看。若是按照前面所說,在全聯會與地方公會之間作 一資源合理分配,這樣就能大幅提高全聯會的預算, 也能聘請專門的會務人員。譬如說,律師的使命在於 保障人權,那麼,公會當然要對任何可能涉及人權侵 害的事件及時表示意見。為了促進民主法治,對於法 案也要做正當的立法遊說,這都需要人力。另外,律 師的執業權益、律師的懲戒都需要人力與物力的投 入。當然,我們不能說要達到曰辯聯的水準,但只要 能將資源做一個合理分配,全聯會就能發揮很大的功 能。

問:台灣律師公會的組織架構為何分散、零碎化,不 像日、韓有一個整合的架構?

答: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後,也經過了很大幅度的改 革,而且是在盟軍占領下,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韓 國基本上是學日本的。台灣之所以無法進行有效改 革,可以分為歷史因素與内部因素兩方面來看。

歷史因素是,早期全聯會是代表「全中國」的律師公會,所以,在很長的時間内是不容改選的。沒有 公會民主化、自律自治的概念,它長期由一個單獨的 秘書長把持,沒有任何運作,也沒有任何發言地位。 到了解嚴之後,才開始有理事長制,好不容易才開始 能夠提升地位。

這時,内部因素就出來了。在1992年全面推動修 正律師公會組織架構時,律師内部沒辦法取得共識。 而外部社會對這件事也沒有太多關注,大家都在關注 司法改革、關注檢察官和法官制度的改革,對於律師 制度改革,外界沒有太多督促。於是,真正關注這個 議題的只有律師,但律師沒辦法取得共識,一直吵到 現在。

問:在台灣,律師界重視人權、重視民主參與的傳統 如何形成?

答:大環境的改變,解除黨禁、解除戒嚴,給律師的 自主化和社會參與創造了條件。從1992年開始,由台 北公會為首,律師參與了整個社會改革運動。當時台 北公會的所有理監事席位都由文聯團拿下。

文聯團只是參與台北律師公會的一個鬆散組織, 但是它帶動了一種文化風氣,它要求公會不只是服務會員而已,還必須「對内要做事,對外要有聲音」。 這就是一個基本態度。

「對外要有聲音」這個要求,從律師之間的交 流、溝通建立共識,最後慢慢開枝散葉,從現在來 看,產生了很深遠的影響。有些律師投入了婦權運 動,有些投入環保議題、人權議題等等。台北公會又 很願意跟一些社運團體結合,別人只要邀請,台北公 會都很願意配合參與,所以它也舉辦了很多活動。 當然,前提條件是解除戒嚴、台灣民主化,大家不怕 被鎮壓了。這些發展大多是從弱勢面來發聲,是來自 左傾的聲音,要求政府重視弱勢的處境。台北公會建 立了這樣的風格,進而擴散出去,帶到全聯會,帶到 各地方公會,讓大家逐漸認識到,律師是站在弱勢的 立場發聲的。

這聽來好像有點矛盾,在社會的刻板印象中,律 師往往是替有權有勢的人服務。但其實這不是律師真 正應該扮演的角色,律師應該是為弱勢者發聲,幫助 各個領域的弱勢者。這也成了台北公會的主軸,形成 一個傳統。二十幾年來,這樣的信念和實踐,其實也 讓律師的社會形象與地位有所提升。
司法改革雜誌:謝謝您接受這次的訪談!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律師
司法改革雜誌:您對這次律師法修法有何期待與建 議?

答:我認為,除非能夠改採「單一公會登記,全國執 業」的辦法,才能有真正的改變。這是唯一公平的辦 法,倘若我參與修法討論的話,一定堅持這點,沒什 麼好妥協的。我認為,其他枝枝節節的修改,意義都 不大。

目前兼區會員制度採行的只有桃園公會,會員每 月只有少新台幣100元而已,入會費少一萬元,但我 覺得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成為兼區會員之後,還是 要加入地方公會,還是要繳會費,還是由當地公會統 籌運用。正因為這樣,很多地方公會財力龐大,但全 聯會相對非常弱勢,每年從會員那兒收到的錢非常 少。

所以重點不在於是否造成會員在執業上的不方 便,會員繳錢給誰都沒問題,重點在於要有一個強而 有力的全聯會。到目前為止,整個律師界在社會的形 象與地位,還有對促進法治的精神,大部分都是靠台
北律師公會在推動,全聯會就是缺乏人力、物力,只 能靠少數熱心人士用做公益的心態來處理,這樣發揮 不了太大的作用。

更可怕的是,這種分配資源的方式,顯現出律師 重視短暫、眼前個人利益的心態,沒有把整體社會的 進步當作是律師應該負起的責任。每個人都想把資源 放在身邊,讓自己人來用,用途都是短期、消費、福 利性的滿足,譬如郊遊;把這一代人能夠享受到的趕快享受完,沒有考慮到整個社會的提升和下一代律師 的社會地位等等。

我們跟先進國家比起來,台灣律師的社會地位, 以及能在政治與社會改革中發揮的影響力,其實是滿 低的。目前在社會上比發聲力道比較強的,反而是民 間司改會和台北律師公會,全聯會是沒有聲音的。民 間司改會完全是靠募捐的錢,我們沒有固定會員,也 沒有固定的經費來源。民間司改會推動的很多議題, 其實應該是全聯會來做,律師在社會的發言與參與, 本來就是全聯會的職責才對。

問:律師該如何自我期許,其他國家是否有值得借鏡 的地方?
的律師全面國際化,因此特別加強律師的語言能力,

以便和國際接軌。我覺得,這從提升韓國國力以及提 升韓國律師地位二方面來看,都是相當有魄力的動 作。最主要的是,他們展現的胸襟和企圖心。反觀我 們的思維方式,就是如何阻止外國律師來台灣執業, 設限,把大門封起來。反觀別人的想法就是如何把自 己的能力水準提升,到國際上去競爭。

我曾在司改十年研討會寫過一篇《從德國經驗看 司改10年》,其中提到德國的律師節大會,他們關心 的角度是,今年全世界各國當中,有哪一個人權工作 者値得德國律師界給予表揚,他們關注的角度是:第 一,人權;第二,跨出德國到世界各地去關心人權遭 受迫害者,給予支持。
—封面故事••社會的良心,人權的守護者
答:前一陣子,台北公會特別請了韓國和日本的律師 公會來台灣,專門談這個問題,讓我們感觸更深。他 們也都是在一個地方登記,就能夠全國執業,沒有哪 個國家是像我們的公會組織如此零碎而分散,韓國和 日本都比我們大很多。

特別讓我們感觸的是韓國律師公會所展現出來的 胸襟和魄力。韓國律師公會設定的目標,是要讓他們
我特別觀察那一年德國律師公會表揚哪些人,他 們表揚的是中國上海的維權律師鄭恩寵丨整個視野和 高度都不一樣。這就是德國律師界關懷的眼光。我們 整個法律教育,以及學校在教法律的老師,都沒有這 樣的觀念和高度,只以考取律師和法官為最主要的關 注焦點。

考試的内容又非常傾向實證法的内容,讓法律系的學生以為這就是法律,會用法條來解答,就是法 律,但對於法條背後立法的用意和精神的理解非常狹 隘,對於律師在社會上可以扮演的功能與角色,也沒 有太多認知。甚至對於律師自己的歷史的理解也很貧 瘠。

問:您認為還要強化哪方面的改革?

答:律師的自治和自律當然要加強,甚至律師公會對 於入會會員有沒有審查權?過去有一些法官幹不好, 大家認為最好的出路,就是出了事退下來去當律師。 這種心態是把法界的垃圾推到律師界,這反映法界一 個習以為常的觀念,就是心目中的垃圾是由律師去當 的,律師是賺錢的地方。我認為律師界應該要有審查 權,阻擋不好的人進來。

另外,律師懲戒現在是由高等法院的律師懲戒委 員會來做,組成方式是由律師加學者和法官。我認 為,應該仿照德國的方式,全部交給律師處理,讓律 師自己來愛惜自己的羽毛。現在官方還是不放心,不 過這也要看律師自己爭不爭氣。我們常擔心官官相 護,他們也會擔心律師自己坦護。他們不太信任民間 會有一股很正直的力量,他們心目中的律師形象就是
在交際應酬、鑽營、想辦法賺錢,不相信公民社會之 中會有一股更強大要求正義的力量。其實,以我在民 間司改會的經驗顯示,民間社團反而更純潔,一部好 的律師法也應該導引、培養正直的社會力量,一個民 間自發的社會力,其實比政治力更重要。

問:您認為在律師自律方面還有哪些可以加強?

答:人力、物力要集中到全聯會才能發揮功能。譬 如,民間司改會以前做過律師倫理規範範例,全聯會 可以將國外相關的書籍引進翻譯介紹,現在顧立雄理 事長的領導之下,正在進行倫理規範的整體修改。但 我認為,我們在理論的層次上探討還不深入,直接去 改法條,其實能夠修改的幅度不會很大。

重點是要在很多案例的討論當中,累積很多的經 驗和智慧,這部分首先要對律師的定位,做很多法社 會學的探討。這是目前整個法律學界最為缺乏的,也 是對社會學分析的引入。大家只談法條,對於法條背 後的社會背景與社會影響沒有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