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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良心,人權的守護者 ——談律師法修法草案的精神與方向

夏傳位

問:回顧台灣律師歷史的發展和演變,是否可以給我 們一些啓發?



封答:曰據時代對於律師的統治,跟德國納粹與現在中 面國對於律師的統治是一樣的,把律師當作統治的工 事具,像德國在二次世界大戰時,律師要宣誓效忠希特 的勒。曰據時代律師是要宣誓效忠大東亞戰爭,那都是 心在威權體系之下。所以,我們關心的是在這種體制之 人下,律師有沒有站出來反抗極權體制,保障人權(編 的按:關於二次世界大戰其間,德國猶太裔律師的特殊 者 境遇,請參閱本期雜誌第19頁德國傳真專欄《沒有權 利適格的律師》報導)。

在曰據時代,這種人非常少。日本人走了之後, 國民政府來台,早期台灣培養的律師跟中國上海培養 的律師合流,都是大陸法系,所以合流並不困難。然 後台灣施行戒嚴體制,律師為了醐口,跟當局溝通 好、配合當局,就有機會拿到政府的案子,企業界也 希望透過律師來爭取企業的好處,所以,誰都不希望 自己聘的律師是跟當局對抗的人,在這種利益糾葛之 下,敢出來對抗的更是少之又少。

但是,當台灣中產階級慢慢興起之後,黨外運動
和美麗島事件發生,有一群律師出來,產生了很大的 影響力,主導了黨外運動的發展。有一陣子,從總 統、副總統到各縣市首長,絶大部分都是律師出身。 在那個階段,台灣像所有的新興民主國家一樣,以律 師為主力的改革力量開拓、推翻了專制政權,建立新 的民主國家,律師扮演了先鋒角色,美國也是同樣的 例子。

但是後來,律師當上總統了,很不幸的,阿扁的 作為讓律師的地位一落千丈。能夠推翻舊體制、創造 新局面的律師,為什麼沒辦法做為更進一步好好治國 的律師?這涉及律師教育的基本問題。我個人對阿扁 的看法是,他也是一個只會死讀法律的人,對於整個 台灣歷史背景與人文素養顯然不足,但是他卻是法律 界的超級優等生,這也可以看出我們法律教育其實是 有很大問題。

一個18歲的高中畢業生,死記那些法條,而且只 要背好法條,就可以出人頭地。阿扁大三就考取律師 了,對整個社會、政治都缺乏理解,這樣的人被視為 是法律系最優秀的人才。但是到了關鍵時刻,他的弱 點就暴露出來了。大家不要笑阿扁,馬英九也差不多 是這樣。
現在法學教育是有些進步,學生們有很多機會參 與課外活動和社團活動,民間司改會也舉辦了很多司 法教育的活動,年輕人的國際視野也比以前開闊,但 是他們的經濟競爭壓力更大,大家反而更沒有心去關 心更高層的事務。

問:律師界過去建立的衝撞威權體制、重視人權的改 革傳統是否還能持續下去?

答:「文學校聯合團」的成立與台北律師公會改選, 是一個很重要的改革事件。早期的台北律師公會就跟 當時各地的律師公會一樣,是由那些老派的、軍法官 出身的律師所把持,那是一些保守、只會迎合當局、 喜歡搞一些政治酬庸的律師。

有一些文學校畢業的律師就很看不慣這樣的作 風,想要透過公會的選舉,拿回公會的主導權。當時 在林敏生、范光群、陳傳岳的統合之下,組成了「文 學校聯合團」,這個名稱指的是對抗軍事學校畢業、 軍法官體系退下來的律師。

在威權體制之下,律師率取的名額非常低,只有 1%、2%而已。可是國家大開後門,讓軍法官退下來
可以當律師,結果造成律師人數很少的情形下,由軍 法官轉任的比例卻非常高。這是威權體制攏絡的手 段,給予軍人特殊保障。這也是國民黨在中國學到的 教訓,因為很多軍人退伍沒有好好安排,就失業,反 而被共產黨吸收。所以威權體系要獲得軍人支持,就 要攏絡軍人。

在1989年的選舉中,文聯團的參選人拿下台北 律師公會的理監事的所有席次,第一屆理事長是林敏 生。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轉折點,從那次以後,台北公 會一屆一屆傳承下來都是文聯團的人。

我覺得台北公會樹立了一些傳統和理想,到目前 為止,保存得都滿好的。我比較覺得心酸的是,這完 全要靠律師個人的奉獻,律師公會沒有辦法提供資源 來培養與照顧那些奉獻的人。如果制度上能支持有理 想的人繼續做下去,那麼就會走得更好,律師公會就 應該扮演這樣的角色。可惜現在大家的眼光還是將資 源放在做福利性的事物上。

司法改革雜誌=謝謝您接受這次的訪談!
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孫一信
司法改革雜誌問:智障者家長總會經常有機會跟律師 接觸與合作,睛問您跟律師們合作的經驗與印象如 何?

答:智障者家長經常有處理法律個案、刑事案件、信 託契約問題等等的經驗,這些問題,都需要律師協 助,所以我們常常跟律師們接觸。

依照我的經驗,絶大部分我們拜託、而對方願意 幫忙的律師,給我的感覺都是非常熱情,整個服務品 質也讓我們非常肯定。後來我們也經常與這些律師發 展出長期的合作關係。他們都是以義務職的方式來協

助。

我覺得,台灣律師的品質與對社會關懷的企圖 心,其實很不錯。從社福界的觀點看,整個司法改革 都是由律師去發動的。最近也開始檢討司法改革十年 的成果。1995年,智障者家長總會也曾經參加司法改
革的大遊行,那時就很清楚觀察到,都是律師界非常 積極在發動、參與整個活動。

今天可以看到智障者在警察局做筆錄,都能有律 師陪同,這是律師界非常高的善意。因為律師陪同偵 訊是非常耗時的工作,給付的價金又非常低,律師陪同偵訊只有不到1000元的車馬費。而這些律師跟客 戶們談案子,每小時收費可能好幾千元,兩者不成比 例。但是,還是有這麼多律師願意協助,我覺得是很 正面的結果。

但是,很可惜的,我上面講的這些合作與互動, 並不是制度性的互動,而是人脈性、社會資本的互 動,必須倚賴律師的高度熱誠與意願來支擋。這些有 熱情的律師不見得會是律師公會的掌權者。我覺得, 如何思考讓律師與弱勢福利團體的合作制度化,甚至 律師公會能釋出資源,支持律師去從事更多的社會公 益事業,這會是更正面的發展。

問:如何將合作制度化,可否舉些更具體的例子?

答:譬如,在律師訓練所的培訓課程裡,以往沒有 跟弱勢團體座談,後來我們爭取到有3小時的上課時 間,但仍非常不夠。今年課程中又縮短變成2小時, 由一位律師負責召集。我覺得在培訓的部分對弱勢的 重視變少了。其實應該有更多對弱勢者了解的課程。
檢察官與法官在職訓練的課程之中,都有邀請我 們去開課,主題是如何在訊問的過程中與智障者溝 通,可是律師的在職訓練,就比較沒有這樣的課程。 我們不清楚律師是不是需要在職訓練,還是律師根本 沒有在職訓練?這個我們就不清楚了。

我建議,在律師訓練所的課程規劃部分,能夠有 社會團體的參與。現在的情形是,若主事者有心,就 會邀請社會團體將相關議題帶入;如果主事者更換 了,或認為這個議題不重要,可能這些課程就無法持 續下去,變成因人設事。我認為可以比照法律扶助基 金會的董事席次中,規定要有原住民代表、社會福利 團體代表等等,在律師訓練所的課程規劃委員會中, 也可以納入類似的設計。

目前法扶基金會跟全國50所警察分局,正在試 辦一個智障者陪偵的計劃,根據前年底到去年一整年 的陪偵經驗,智障者案件高達20%,今年智障者案件 高達30%,一年大概會有200件左右。這個案件量很 大,但是律師人數卻明顯不足。
過去發生一個案例,智障孩子被警察帶走,那天 剛好法扶律師都在開會,這個孩子從星期五一直到星 期一,都沒有律師陪同。檢察官也沒有主動請律師陪 I 同,家屬聯絡律師也聯絡不上,沒有半個律師幫忙。

封 現在法扶有一個機制,白天、晚上甚至半夜被警察抓 面 走,都有電話可以聯絡法扶的律師協助。但如果法扶 : 的律師或相關承辦人不在,那這些智障者不知道要找



蠢 誰了。





人 所以,法扶的律師輪値的規劃,就相當重要。但

I 是我覺得,全部都推給法扶來負擔,好像也不太好。 者 如果各地方律師公會有社會服務的計劃,讓律師除了 專業領域之外,也有自己的次專長,譬如是卡債議 題、環保、身心障礙、原住民等等,能夠貢獻社會。

這個社會上有很多議題都需要律師的協助。我們 希望,有更多律師能提供協助。這些議題的介入都需 要時間累積、深入了解。個人覺得,律師真正長期投 入、關懷某個社會議題的人並不多,通常都是動員起 來做某件事,做完就鳥獸散了。但實際上,有很多事 情需要長期經營,而且深入之後,才會知道其他專業 領域的人是如何累積起他們的專業。

司法改革雜誌=謝謝您接受這次的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