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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考慮第一次警訊「強制」律師陪同在場的時候了 ! —強化辯護權、減少積案的斧底抽薪之計

林峯正

2009年4月中旬,發生在距今將近22年前的學童 陸正被擄人勒贖撕票案更十審宣判,主嫌邱和順依然 和以前一樣,被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有罪,判處死刑, 還押看守所,他是台灣司法史上在審判程序中被收押 最久的被告,已經超過20年。台灣民衆所熟知的蘇 建和案,3位被告也「只」被收押11年半,邱和順被 「丟」在看守所的時間已快是蘇建和的2倍。

就在八八水災來臨的前夕,最高法院悄悄地將邱 和順等被告的有罪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 審,這是第11次更審。可以想像未來承審本案的高等 法院法官,必須在堆起來已經比一個人還高的案卷中 「搜尋」本案的真相,不管結果如何,我們都要將心 比心,先為抽到邱案的法官抱不平,怎麼會輪到這個 不可能的任務。

不願面對的真相

再進一步去了解為何我國的法院體系竟可以讓一 個被告在押的案件拖延22年,無法給社會一個交代。 試想,在陸正被害那一年出生的孩子,如果沒有意外 的話,都已大學畢業即將進入社會,甚至通過法官考 試,準備當法官了,邱和順卻還是只能在看守所内苦 候審判結果。如果花些時間看看邱和順的答辯内容, 主張被刑求是重要的理由,更十審的法官也花了很長 的時間,在法庭中播放偵訊光碟,雖說只有聲音沒有 畫面,也真夠讓人心頭為之一驚了。

警方在偵訊幾位被告所使用的手段簡直泯滅天 良,現在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在監察委員任内即以承辦 員警不法偵訊被告彈劾警官,相關的員警也都被偵 辦,但又如何丨受委曲的被告仍被判罪。究其實,偵查之始如果不能避免刑求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而讓非 任意的自白順利生產出來,往後的辯護想排除問題筆 錄可說是難上加難,邱和順如此,蘇建和何獨不然。

第一次最重要

1983年刑事訴訟法因王迎先案修正為偵查中得選 任辯護人,1997年刑事訴訟法再度因蘇建和案增列 偵訊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的規定,都是司法人權的重 大進展,非任意性的自白是否就此絶跡?答案是否定 的。就以2008年5月所發生曾文杞律師陪同當事人到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接受訊問一案為例,曾律師光是 要閱覽筆錄確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便遭到調查員暴力 相向,律師連自己都保護不了,遑論被告。

為了提高筆錄的正確率,防止非任意性的自白, 自2007年起民間司改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第 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在場專案。換言之,讓被告在第一 次製作筆錄時能得到律師的協助,避免可能的強暴、 脅迫、詐欺及其他不法的手段,提高筆錄内容的正確 率。另一方面,被告製作筆錄時有律師在場,就可大 幅降低被告在審判時作刑求抗辯的比例,當可加快審
判進行的速度。假設邱和順製作筆錄時能有律師在場 協助,22年拖延不決的慘事理當不會發生,被告、律 師、檢察官、法官都不必捲入這個疑案漩渦,寶貴的 司法資源可以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儘速建立第一次警訊強制律師陪同在場制度

目前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在場專案仍處於試辦階 段,在不久的將來也會推動修法,這是民間的努力。 在另一方面,司法院為了回應外界對於案件拖延遲遲 無法審結的批評,不久前也向外界公布了「妥速審判 法」草案内容共16條。雖說各界對草案的内容批評盈 庭,咸認若依此草案,執行的結果可能未得其利先見 其弊,但卻一致肯定司法院願意面對有67個案件逾20 年、138個案件逾10年未審結的難題。

不論官方或民間,共同集中智慧與心力思索解決 積案的方法固然重要,但看清問題的核心,防患未 然,方是斧底抽薪的辦法。大家何不共同思考,正式 建立第一次警訊強制律師陪同在場的制度,防杜偵查 期間可能發生的事實扭曲,救救可能捲入司法漩渦的 被告吧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