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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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若吹皺一池「春」水

林靜萍

最近台灣社會最受矚目的一顆光頭,出乎意料的,不是台北縣長蘇貞昌,而是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功夫鞋、毛線帽,李檢察官出人意表的穿著,不但吸引眾人的目光,尤其他為去(92)年花蓮縣長補選「頭目津貼」案,傳喚民進黨黨主席,亦即現任總統陳水扁先生的大動作,更為台灣司法與本次總統大選各投下一枚震撼彈。
由於李子春檢察官此番行動,創下台灣司法史上傳喚現任元首出庭作證的首例,因此諸如「檢察官有傳喚總統作證的權力嗎?」、「總統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嗎?」、「這樣的案件構成期約賄選嗎?」、「本案有傳喚總統作證的必要嗎?」、「非要總統大老遠跑到花蓮地檢署作證不可嗎?」、「總統尚未收到傳票,媒體就已搶先披露,這樣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司法獨立』可否無限上綱?」、「司法人員的權力應如何控管?」……等等「司法」問題,廣泛引起各方討論。
同樣的,也因為李檢察官在大選前夕,以手寫傳票、親自郵寄的方式,傳喚綠營的總統候選人,因此不僅外界揣想「檢察官的政黨傾向?」、「檢察官背後是否別有政治動機?」,甚至有人抨擊李子春檢察官是「政治糾察隊」、「政治打手」、「以司法干預政治」,也有人稱許他為「司法英雄」、「堅持司法獨立」、「落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讓這個本身已夠令人矚目的司法案件,平添許多街頭巷議的話題,叫人看了更加目不暇給。
李子春檢察官究竟是「司法英雄」,還是「政治打手」?或許這兩種稱謂對李檢察官來說,似乎都太沉重了!基於對司法的尊重,我們雖不便就偵查中的個案加以評論,但是透過這個案例,檢察體系內部似乎也應該深切反省:引起這麼大的風波與爭議,究竟是民眾「大驚小怪」、「穿鑿附會」,還是檢察官發動偵查權的時機、對象、方式,確有可議之處?
除此之外,這個案例也讓我們意識到不同時代對於「改革者」的期待,顯然有不同的標準。以早年敗壞的司法風氣來說,當年的改革者,最重要的就是要有敢於對抗當權、不計個人生計、前途的「勇氣」;反觀現在,雖然司法的問題仍然盤根錯結,但因為司法風氣相對改善,因此對於改革者的要求,除應具備改革熱忱與道德勇氣外,同時也應兼顧手段的有效性、合理性與妥當性……等有關「品質」的課題。從民眾對司法人員的要求標準提高看來,這無疑表示台灣的司法及公民意識確實有在進步,是件可喜的事。但另一方面,對於長期以來自許為體制內或體制外的改革者而言,這也無非是一種警訊,提醒我們必須更注重改革的品質,如此才能贏得民眾支持,並進而從事有效的改革。(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