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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第一夫人… 從吳淑珍按鈴控告看全國院檢機關無障礙環境

王榮璋

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一月五日為「抽頭總統」一說,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連戰先生;媒體關心的焦點在於:選舉史上第一次總統夫人告他黨總統候選人!
但在鎂光燈後,另有一個許多人都沒有注意到的鏡頭——台北地檢署為了「體貼」乘坐輪椅的總統夫人,怕她在攝影機前傾著身子、伸長手臂吃力的按鈴,有損第一夫人的形象,所以在原來的鈴下連夜加裝另一具按鈴。一個地檢署有兩個控告鈴,而且又是如此的「貼近」這恐怕也是一項奇景吧!
從常理而論,台北地檢署應該不是第一次有坐輪椅的行動不便者去按鈴控告;從設置第二按鈴的「貼心」來看,台北地檢署並非不知道原先設置的按鈴,不能讓輪椅使用者方便操作。所以說穿了,只是過去坐輪椅去按鈴告人的不是第一夫人罷了!
控告鈴的設置是否「體貼」或許見仁見智無法可管,但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無論新舊公共建築物均應完全無障礙化,所有院檢機關均屬公共建築物應無疑議。
可是根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所公佈的「2003年全國院檢觀察結果」顯示,包含地方法院、地檢署、高分院及高等行政法院等四十七家院檢機關,僅以通道、電梯、廁所和旁聽席等四項無障礙指標加以檢測,就有一半以上的院檢機關不合格。
如果按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坡道、扶手、樓梯、引導設施、停車位……等等設施都一一加以檢測,能通過的院檢機關可能更寥寥無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是身心障礙者卻連接近司法都是這麼的不容易啊!
身為司法機關本應更加知法守法;嘉義地檢署對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觀察所列缺失,不但不尋思依法改進之道,反而於九十三年一月覆文司改會,托詞建物老舊、空間狹小、經費不足無法改善,甚至寄上在有階梯的蹲式馬桶旁裝上兩個扶手的「殘障人士專用廁所」照片,辯稱觀察人員「疏未注意」。
事實上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的規定,自民國六十九年殘障福利法初立之時,即有明文規訂。期間歷經七十九年、八十六年兩次修法,相關規定更加明確,第二次修訂更名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十一條更規定:「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除應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院檢機關仗持各地方主管執行之工務單位不敢在「太歲頭上動土」,視法令如無物,難怪無障礙環境推動歷經二十四年,至今仍無法落實,其原因由此可見一斑!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應該只是口號,人權的維護也不該只限於政治權,社會權、公民權也是人權的一部分,身心障礙者也應該享有基本人權,我們籲請全國院檢機關在方便體貼第一夫人按鈴控告的同時,是不是也能依法還給所有行動不便者,一個有尊嚴的無障礙環境?(作者為殘障聯盟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