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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證研究的濫觴 —揭開法官量刑的面紗

林 端

法律的科際整合研究
很高興看到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改會委託王兆鵬、林定香與楊文山等三位教授,一起完成這一個有關「法官量刑」司法統計實證研究。研究的主持人包括一位刑事訴訟法的專家,一位統計系教授,還有一位社會學研究員,這樣的組合來進行司法統計實證研究,應該是科際整合很好的例子。個人曾經跟王教授作過檢察官全程蒞庭的研究,當時包括刑事訴訟法專家、社會學家與經濟學家,我們非常樂見台灣有關法律與司法活動的實證研究,逐漸建立了一些個別的基礎。
從主辦單位來說,這次是由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改會一起出資委託進行的研究,這兩個單位都是司法改革傾向相當濃厚的民間團體,換句話說,民間法律人(在野法曹)與民間的司改團體對於官方的法律人(在朝法曹)的司法審判過程,有所疑慮,希望透過一個實證研究的基礎,來探討台灣司法審判過程是否合乎公平正義的問題。由這個立場來看,民間司法改革力量對於官方司法改革,無疑的是具有監督與制衡的作用;同樣的,在野的法曹對於在朝的法曹,同樣具有實際監督的作用。
填補台灣相關研究的空白
過去,民間司改會進行法庭觀察的時候,對於法官與檢察官所作的問卷填答以及法官評鑑等等,主要針對的是個別的法律人,而這一次司法統計的實證研究則是一種以量化的方式,來對於法官量刑的自由心證的一般趨勢作檢証,因此是屬於「量化的實證研究」,三位研究者希望藉此填補台灣過去相關研究的空白。
解讀「司法統計實證研究」
我們就「研究目的」來說,研究者想要藉著竊盜罪的判決來研究影響法官量刑的相關因素,研究者認為法官自由心證的行使,是刑事程序中最關鍵的問題,法官對於有罪判決,究竟如何形成刑罰輕重量處的心證?很可能是依具體的事實、證據而就個案作綜合判斷,但法官的心證有如「黑盒子」,外人無從得知,如果法官裁量不當,常常會造成人民或律師對於司法公信力的喪失。
一般來說,竊盜案對升斗小民的影響相當大,法官的社會背景不同,法院的位置不同,是否會對量刑輕重產生具體的影響呢?為了解答這個迷團,民間司改團體與在野法曹的律師公會,便聯合委託三位專家,想要透過實證資料來揭開法院量刑心證的黑盒子。某個意義來說,這是對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法律意識、法感、審判內在心理活動作探討的法律社會學實證研究,研究目的相當明確,研究發現也相當有趣。
在「研究方法」上,是以全國地方法院為抽樣對象,涵蓋台灣本島十八個地方法院,樣本皆挑自司法院網站所公布的竊盜案件,挑選簡字案跟易字案,時間是八十九到九十一年這三年間,資料庫則兼採司法院網站與法源資料庫兩個統計資料庫。研究者克服了抽樣的困難,總共挑選了1068件以等比例的分層抽樣方式,然後將審判的判決書檔案轉換成事先設計的問卷,總共轉換成1164份問卷(多位犯罪人在一份判決中出現,就會做出多份問卷)。
在研究結果上,他們得到下列的發現:「法院是否位於都會區與緩刑宣告有關;法官性別與宣告有期徒刑之長短有關;法官年齡高低與緩刑宣告有關;被告性別、是否為累犯、是否有前科、是否有竊盜前科、是否坦承犯罪與態度是否良好,是量刑上之重要因子;法院將案件分為簡案或易案與量刑亦有重要關聯性;被告所犯者為普通竊盜罪抑或加重竊盜罪、是否為連續犯,皆與可否罰錢結案及有期徒刑刑期長短有關,亦為重要因子;所竊盜財產價值之多寡,與可否罰錢結案及有期徒刑刑期長短有關;判決之年度則與緩刑宣告及刑罰種類有關」(23頁)。
研究發現顯示在52頁裡,在犯罪與被告分析上,再犯率極高,達55%,多未曾聘請律師(95%),多坦承犯罪(61%),多為男性(91%),多為普通竊盜罪(63%),多為既遂犯,32%為連續竊盜犯。在量刑分析上,判決書多數對於量刑參考並沒有按照刑法第57條規定,明確交代考慮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的態度等因素來進行判決。此外,法官傾向從輕量刑,有期徒刑如此,緩刑亦復如此。地區性的因素、非都會區的地方偷竊比較不容易被關,都會區比較容易被關,在法官年齡上,中年以上仁慈,年輕法官嚴苛;在法官性別上,女法官仁慈,男法官嚴苛。考慮被告因素來說,女被告比男被告有利,有前科者判刑較重,坦白與否影響不明顯。
最後研究者提出三個建議,第一個建議國家應該出資委託客觀學者專家從事更多的司法統計實證研究,這一點是針對相關研究的缺乏,而且又是由民間委託所做的反省。第二設立公平量刑委託會。第三刑事訴訟認定,犯罪事實的程序與科刑輕重的程序應該予以分離。身為法律社會學家,我非常同意三位研究者這些中肯的建議。
長期以來,舉國上下,在法學教育與司法實務活動上,對於法律社會學等的實證研究的長期忽略,使得我們對於台灣整體法律與司法活動的現況缺乏宏觀與微觀的理解,三位研究者這個研究成果,可以看成是一個敲門磚一般,為未來官方應該成立的「台灣法律實證研究中心」的建立催生,以促進相關問題的進一步研究。過去,筆者也曾建議成立一個全國性的官方法律實證研究的機構,但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一直沒有受到有關當局的重視與採納。也許民間機構一次次做下去,終有一天,將會發揮拋磚引玉的作用,讓我們有關單位正視相關研究的重要性。
將來的研究方向

此外,就這一次研究成果來說,可以進一步考量的研究方向如下:
1. 可以做其它犯罪案件的類似研究,看看法官量刑的輕重趨勢,是否有竊盜案類似情形的發現?
2. 被抽樣抽到的法官,在做其它案件的判決時,其量刑輕重是否類似?
3. 量刑輕重,是否跟法官案件的數量多寡相關?
4. 量刑輕重,是否跟不同法院的文化相關?本研究裡有關法院的分區以都會區或非都會區為指標做分類,其實還是可以以其它指標(如不同區域之間,台北區、台中區、高雄區等)作比較。
5. 法官出身的背景(出身社會階層、出身學校)納入考量做分類比較。
6. 聘請律師與未聘律師,對量刑輕重是否有一定影響?
7. 未來還可以進一步做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比較。
8. 進一步來說,我們也可跳脫出這個研究的範圍,考量到將研究對象擴大,這次主要是針對法官,我們也可以針對檢察官、律師做類似的研究。如檢察官起訴書中,起訴量刑的輕重?以及律師參與刑事活動,是否對量刑輕重有影響?這是所謂「司法社會學」、「審判社會學」的研究。當然,我們可以把研究對象從法律人轉到原告、被告身上,看看原告、被告的特性對司法審判活動的影響。其次,廣義的法律社會學還包括「立法社會學」與「司法行政社會學」,本研究有特別提到刑法57條的規定與實際審判裁量的具體落差,究竟該修法還是該糾正司法審判的程序,就是「立法社會學」與「司法社會學」可以相互配合的課題。
9. 我們也要注意何謂「實證研究」?本研究主要是「量化」的統計實證研究,可以配合「質化」研究,如法庭參與觀察,法官、檢察官、律師、原告、被告等的深度訪談,來加以配合。除此之外,法官口述歷史的研究,以及有關法官心證、心路歷程的主客觀心靈世界的研究也可以加強,甚至我們可以擴大「實證」的意義,將理解社會學、詮譯社會學、現象學派的社會學、批判社會學、女性主義社會學等等的研究方法涵納進來,我們不必過度實證主義地限說「實證」的範圍。相反的,我們需要的實證研究,應該是廣義而具有非常多元實際意義的研究資料的收集與研究成果的呈現。(作者為台大社會學系教授、民間司改會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