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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憶樺生命中的變調樂章 在這場跨國監護權之爭裡,大家都看見了吳憶樺驚惶的淚水, 但是,是誰讓他掉眼淚,是吳家還是羅莎?是媒體還是司法?

賴芳玉

以下這些訊息,你們可能不知道?我試著參酌法院判決,提供媒體刻意遺漏的報導:
你可能不知道
中文姓名的吳憶樺,在巴西名為:IRUAN ERGUI WU,為巴西籍人民瑪麗莎.達法立斯.愛兒吉與我國國籍人民吳登樹於民國八十四年在巴西所生的孩子,自出生至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間吳登樹返台探親前,都住在巴西。
但吳登樹返台後一週內遽逝,吳憶樺隨其叔父吳火眼共同生活,吳火眼拒絕將吳憶樺送回巴西。巴西外祖母羅莎,隨即開啟交付監護訴訟,曾在巴西聯邦共和國南大河州葛諾阿斯青少年法院提起「尋求及關注未成年人之預防性訴訟」,請求吳火眼交還吳憶樺。
該法院考量吳登樹生前在法院公證下委託外祖母羅莎作為吳憶樺的監護人,認為吳登樹在生前曾考慮自身死亡後吳憶樺的監護安排,因此判決吳火眼應該把小孩交還羅莎。在羅莎九十年六月來台探視吳憶樺時,吳憶樺緊緊擁抱羅莎,並曾繪了一張圖畫,這張圖畫送由藝術心理研究專家解析結論為:「吳童潛意識中思念著巴西的一切,並自認是巴西人,想要趕快回到巴西」。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在參酌社會局家庭訪視報告及卷內證據,認為:「巴西之母系社會係在法制上、社會生活上,較能尊重女性、推崇母親及保護兒童之社會,並非視男性為不同階級,或給予較低之社會地位、社會尊嚴,此與現今之台灣社會相較,並無不同」,「再被監護人(即吳憶樺)歷經父母雙亡之痛苦後,於世界上僅存原告及其同母異父之兄長,與其血緣最為相近,且其等更於被監護人自產前期、嬰兒期、前兒童期之成長過程中扮演不可抹滅之角色,即於被監護人之關鍵期產生印記之學習,而為被監護人生命中之一部分」「被監護人(即吳憶樺)亦曾表示其非常想念原告(即羅莎)及巴西的哥哥、姊姊及其所養的小狗,並想回巴西找他們,及與他們玩足球」。
司法真相「真」不過媒體真相?
以上這些訊息,我相信大家沒印象,或許也沒興趣,也或許還有疑問,但司法看到的事情,顯然與媒體給的訊息不同。然而令人詬病的是,媒體或吳家已把整個事件簡化為:「吳憶樺在眾媒體的麥克風前說:我要留在台灣。」而吳憶樺呆滯、甚至透露排斥媒體打擾的表情,卻被媒體在畫面配上旁白:「吳憶樺充滿依依不捨的表情」,媒體在企圖凸顯該案未尊重兒童人權公約中兒童表意權的報導下,吳憶樺在呂副總統面前卻遲遲說不出:「我想留在台灣!」
媒體下一個戲碼乾脆讓吳憶樺先寫下來,再把斗大的字當作畫面,免得戲演不下去而顯尷尬。媒體或吳家不尊重司法也就罷,但是硬生生的把八歲的孩子推到陌生而複雜的媒體面前及成人間的拉鋸,甚至犧牲孩子在學校及家中的生活,難道這也符合「兒童人權」嗎?這裡有人真正去思考「兒童的最佳利益」嗎?
司法判決後強制執行的程序,再度讓吳憶樺從心理上的摧殘,昇華為肢體上的摧殘。法院限期履行交付子女,吳家委任的律師聲明未有委任,送達不合法;法院再度寄存送達,律師說送達尚未生效;法院發出拘票前,吳家表示願意配合交付,並且由嬸嬸等人陪同回巴西。吳家卻委託另一律師表示,應由社工對吳憶樺作心理輔導而聲明異議,因此請求延至清明節。但兒童福利聯盟對外表示,高雄縣政府社會局的社工曾經與吳家聯絡而遭拒絕,法院在吳家一再爽約下,迫不得已祭出最後手段「強制交付子女」。
吳憶樺在警方與吳家親戚的拉扯下,終於發出哭喊的聲音,據聞叔叔吳火眼聽到後在旁邊哭泣,並向媒體表示對不起吳憶樺及哥哥。吳憶樺的眼淚與恐懼是誰造成的?或許大家心裡各有一把尺。
社會福利網路在司法上可否有更積極 作為?
媒體問我:「交付子女時社工似乎不在場,司法的處理是否不當?」「法律上社工是否可以強制介入?」一連串執行的疑問,挑戰司法的公信力與法律的不足,當國際媒體以斗大的字寫者「粗糙的執行」或巴西駐台辦事處以「一場笑話」當註解時,不知司法有何看法?
其實,法院直接強制交付子女的做法,在法律上凸顯了二個事實:第一,司法不擅長或排斥使用社會福利網絡資源,例如兒童福利、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以致在交付子女的做法上,雖然貫徹了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公權力介入方式,卻未適當的運用兒童福利之社政單位的專業意見及協助;寧可直接跳過拘提管收吳火眼而選擇造成小孩肢體拉扯與吳家抗爭的強制交付方式。
而這樣的選擇似乎只是為了讓吳憶樺如期搭上外交部所安排的飛機,可以窺見司法與吳家相同,都是以自己立場為優先考慮。司法選擇貫徹公權力的形象,而犧牲小孩的權益;吳家選擇堅持吳憶樺是吳家人的想法,而忽略小孩的需求;當然媒體也選擇片面的報導增加對立性,以強化收視率,而刻意忽略小孩不宜曝光在媒體的倫理。
第二,在法律上凸顯交付子女的強制執行,竟然只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卻未設計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在交付子女上的協助與評估、追蹤。
交付子女的強制執行應檢討
其實,類似的問題不是在吳憶樺事件才發現法律上的疏漏,而是司法經常在審理監護權爭議時,多將子女監護權裁判給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實務上的做法,雖然規避了強制執行時交付子女的問題,但卻助長了子女監護權爭議時,雙方先行搶奪子女,再讓子女到法院說明自己願意被何人監護,通常子女在兩難下,會選擇與之共同生活的一方。
在吳憶樺事件,所幸法院未比照其他監護權事件,仍在參酌前開證據下將吳憶樺交由羅莎監護,才凸顯了強制執行法上交付子女的設計有所不足。
吳憶樺的淚水,到底是何人造成的?是吳家還是羅莎?是媒體還是司法?(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現代婦女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