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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諫司法之後

鄭文龍

死諫司法之後?
鄭文龍 律師
據報載,日前一名劉姓婦人,其夫林朝輝於去年七月二十四日晚間車禍死亡,因認為司法不公,而攜女自焚,期以死諫之方式討回公道。對於上開悲劇,實令人感到遺憾與哀痛。從此次攜女死諫之事件,實可發覺我國現行法制,仍亟待檢討改進,否則,往後以激烈之方式來抗議法院之判決(包含檢察官之處分書),必定層出不窮,此從今年六月間張文亮劫持遊覽車請願之事例,就可見一般。
首先,法治未深植人心,從本事件可一覽無疑。蓋在民主法治社會中,一切權利義務,悉由法律定之。如遇有糾紛,亦有訴訟等之機制可供處理解決。如未經現有之救濟管道尋求解決,實不應輕易放棄而以死亡為唯一之救濟方式。例如在本案,依報載趙姓駕駛已被判處六月有期徒刑,往後勢必亦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李姓駕駛因鑑定之結果,未認定其有過失,故為不起訴處分,然而,爾後如有新證據之發現,亦可再予以調查起訴。而且,交通事故之刑事不起訴,不代表民事賠償責任就沒有,故對於可疑之被告起訴請求賠償,亦非不可。(而且,刑事與民事之採證法則,亦有不同,刑事採嚴格證據主義,民事採優勢證據主義,民事應負責之可能性會大於刑事。)今劉姓婦人已亡,徒然放任應負責之人逍遙法外,亦屬不洽。而且,八歲之幼女何辜,竟要受此牽連,而受重大之傷害?劉姓婦人之所為,實亦觸法,今僅因其已死亡而無庸追究而已,但另一方面,對其八歲之幼女而言,何嘗又有公道可言。由此可見,法治未深植人心,社會當受其害。改善之道,似可在基礎教育上,增加群己關係之教育課程,從小就教育人民基本之權利義務之觀念、界定群己之權利關係及認識解決糾紛之機制,基礎教育斷非只是知識教育及禮貌教育而已。
其次,就檢察體系而言,對被害人之申訴,亦缺少柔和體恤為民之作為。通常民眾受害申訴,只能藉由遞交書狀或按鈴申告,或開庭之方式表達意見,檢察官傳統上為了避嫌及保持所謂之中立,通常都很怕與受害人在開庭以外之場合有所接觸,亦即以冷衙門之方式對待受害者,無法貼近受害人之需求,常常讓受害人有冤難申。從而,法務部似應檢討現行檢察官辦案之方式,尤其是在與受害人互動方面,應適度開放受害人與檢察官連繫溝通之管道與態度,一方面讓犯罪之偵查更臻嚴密,另一方面,亦可增加受害人對檢察官偵辦案件之進度與了解,更進而信賴其處理之結果。
另外,在我國,法律扶助制度未臻健全,亦是問題之關鍵。今天,該劉姓婦人,如果能受到法律扶助之幫助,由國家或民間之律師代理出面主張其應有之權利,並分析其可資利用之管道,相信很多悲劇是可以避免的。然而,由司法院所研擬之法律扶助法草案及由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所研擬之法律扶助法民間版草案,均已送交立法院審議中,然而似乎遙遙無期,在此呼籲立法院立委諸公能體恤人民之需要及痛苦,以最快的速度通過該法案,並支持該法案所規定應編列之預算,俾能解決民眾之需要。
最後,對於我國現行交通事故之鑑定深受人詬病,實應深刻檢討改進。因為,單單從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之組成分子來看,並不要求具專案背景,只要是各機關之派人代表就可,如何能職司專業之鑑定工作。而且,現行之交通事故鑑定案件,基本上鑑定委員是不看現場,不看肇事車輛,不做科學實驗,甚至不看卷,通常是只憑現場圖、相片及口供,幾個人討論一下,就下結論。這樣子的鑑定水準,當然沒有說服力。而本次之死諫事件,亦有李姓駕駛所供述行車時速是否為二十公里之爭議,而鑑定委員會是否有做模擬測驗以驗證其口供之真偽呢?因此,當務之急,應是重新檢討改進交通事故之鑑定,尤其是參與鑑定之人員,必需具有相當程度之專業資格;而且,鑑定之過程應更慎重周圓,最基本的,是否參與鑑定之人員要到事故現場去了解,並看看車損之情形、方位,甚至有些要做力學之模擬試驗,試圖重建現場,以科學之方式鑑定,方不致於離譜而讓民眾含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