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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之路

蔡炯燉

司改之路

蔡炯燉法官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束已二年,依個人觀察,在這段期間司法院也確依該會議的各項結論,逐一推動落實中〔見司法院網站「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列管事項之執行成效」〕,其中「單一窗口合服務中心」,對到法院的當事人直接提供必要而有效率的協助;「各審書類全面上網」,對於國人法律資訊取得的便利性,對於一向作風保守的法院言,不能不說是向前邁進一大步,後者之服務措施(雖仍有許多改進空間),較之外國,或有過之,而無不及,應是不爭的事實。

民間司改會對於司法院這段期間司改成果之評價:「就整體表現而言,的確逐漸朝向司法改革的方向前進。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相對於民間對司法的殷切期待而言,這樣的改革速率的確太慢了!從法院積案的問題、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問題,到訴訟程序冗長、無效率,有經驗的資深法官無法調任一審等問題,都使得法庭上的當事人感受不到司法改革的成果。因此司法院未來如何加快改革的腳步,落實改革的步驟,讓人民感受到司法改革的具體成效,不再譏諷法院的牛步化將是最首要的課題。」〔見司法改革雜誌第33期第35頁〕固非無見,但司改會指出這些問題,許多涉及法制的建構及修法,似乎都不是短期間可以達成的,尤其許多改革的成敗,直接與人的問題脫不了千係,因為有了制度,有權者不去落實,制度也是空的,而要求相關的人改處事態度,除了由制度面對其要求外,領導者並應設法強力貫徹,才有成功可能。
司法改革,經緯萬端,值得努力的,應不止上開會議決議所列諸項,且有了想法,如何落實,又須用心經營。法官協會第四屆理監事於今(九十)年三月間改選,新任理監事的平均年齡較諸往年,低了許多,新任理事大都富有改革熱誠,具有高度理想性格,平時對司法興革頗有主見,理事會經由大家長期的討論,於七月初凝聚了十一項興革意見,希望在二年內,努力推動,並以公開信的方式致司法院翁院長。十一項共識如次:
一、導正部分法官之辦案態度
培養法官「將當事人之訟爭在自己手中終局地解決」之正確觀念;導正過去多數首長及部分法官「以結案為取向」的辦案態度,司法院首應摒除過去以片面數字來管考法官之錯誤政策及作法。
二、對各級法院院長的期許及要求
1.貫徹法官兼任行政官(司法院官職及法院官長)及院長職之任期制,二者期間應併予計算。
2.院長應參與審判事務,並以參與情形,作為評估是否續任之重要參考。
3.司法院應遴選對「推動法官自律及淘汰不適任法官的舉措」有高度使命感的法官兼任院長職務。
4.各法院法官如涉有風紀、品操及敬業方面等應受自律事件,而院長未提交自律委員會檢討者,司法院應主動要求其檢討,並將自律委員會之實施績效列為院長是否續任或免兼的重要考核事項。
三、於法官法未立法前,在現行制度下強化法官自律功能
1.司法院應責成各法院院長在依規定指定自律委員時,應指定有意發揮自律功能的法官擔任之。2.司法院應將各法院自律委員名單在司法院網站上公告,以期知悉有自律事件之法官,知道反應之對象。
3.司法院應修改自律委員會辦法,規定自律委員一人即可提案,自律委員會得指定一至三人對自律事件進行調查,必要時得調卷。
4.司法院每半年應將各法院自律委員會審議確定之自律事件,隱去當事人姓名後,於司法院網站上公告。
四、管考合理化
1.修改法官法草案,廢除考績,採單一薪俸,在該法通過前,對於敬業法官的考績,不宜單憑表面數據,予以考列乙等。
2.放寬宣示判決期間,使法官就繁雜案件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二個月內自定宣示判決期日。
3.取消辦案期限規定,改依自律辦法對案件之進行予以監督(因辦案期限的主要功能除發現「遲延案件」外,其對裁判品質的提升,並無助益,反足害之)。
4.取消開庭時間的研考登記措施。此項措施除扭曲審判原貌外,一無益處。
5.其他各項管考細部規定,重新逐一檢討其合理性。
五、淘汰不適任法官
在法官法通過前,對於不適任的法官,設法或修改相關辦法予以適當處理或使其離職。
六、為每一位試署及實任法官,配置一名助理,襄助法官處理案件上之瑣碎事務。就現有之法官助理,建立有效之訓練、考核、任用配置制度,避免其間勞逸不均,並淘汰不適任助理;對於未能有效正當使用助理的法官,取消其配置權,以提升法官助理制度之功能。
七、司法院應著手進行各項法令之整理,對於可於訴訟外解決之民事爭端,提出於訴訟外解決之修法草案;可依行政罰制裁者之行政刑罰,修法予以除罪,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刑罰的一再產生等等,以實質行動來疏解訟源。另將各項法律修法進度及內容,於司法院網站上公告,並於司法院網站對內設置修法區域,使全體法官發現適用法律有所疑義及有修法之意見時,隨時可上網張貼,平時凝聚全體法官的心力,為修法作準備,定期向社會大眾說明何種法律有加以修法之必要,積極加速國家的法治基礎建設。
八、司法院幕僚人員不適合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修法排除之 。
九、司法院應提供法官便利取得資訊之管道,充實司法院及各級法院圖書設備,將大量資料及研究報告上網,以及向國外購買網路資訊等,以利法官辦案參考及進修,並積極協調各大學相關法律研究所廣設法官在職進修途逕,達到法官終身學習的目標。
十、司法院應避免提出富有爭議性人事案,如對人事案進行實質調查時,應公布調查結果,以達人事案公正、公開、透明的目的。
十一、司法院應將各法院法官人力運用情形(例如平均分案件數及案件質之問題)及調派補充人員之數據,上網公告(人力資源係屬於全體法官共享,每一法院法官對人力資源分配之合理性有知之權利),以力求各法院法官間工作量之平衡,避免在某一法院形成沈重負荷。

以上想法,乃自法官立場來思考如何改善現有法官的審判環境,進而提昇司法公信力。雖然這二年來,司法公信力似乎起色不多,值得司法人再接再厲,我們也不敢說力行上開想法後,司法即會變好,但我們深信,如果主事者只是虛應故事,不用心經營,不願意做必要的投資,再多的改革理想與建言,不過流於空談。(作者為法官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