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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兩周年體檢表

民間司改會

全國司改會議兩周年體檢表
第一組:司法行政、民事訴訟
編號 議題結論 辦理期限 具體措施 目前進度 完成度 評論
一 ■提案一:司法院定位
■結論:以修正甲案為近程目標,丁案為終極目標:
修正甲案:
一、司法院內設各庭,行使釋憲權與審判權。
二、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掌理釋憲權、政黨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的懲戒權。
三、司法院另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及行政訴訟庭,分別掌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現制公務員懲戒事務官部分併入)審判權;如各該庭間之法律見解發生歧異時,以各該庭聯合法庭的方式統一各庭法律見解,並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丁案(一元單軌):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92.12.31 第一階段:
一、成立推動小組。
二、完成民、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法修法程序,奠定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基礎。
三、研究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四、推動研修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五、完成設置憲法法庭,設置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及行政訴訟庭各數庭的目標。
1. 88年12月已成立「司法院定位推動小組」
2. 民事訴訟法曾修正
3. 刑事訴訟法僅提出修正草案 已成立




觀察中 一、民事訴訟法修正內容大致符合預期
二、相關修正草案預計於九十年底完成,但有關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研修似尚未見動作。
96.12.31 第二階段:
完成司法院設憲法法庭,並逐步縮減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庭為各一庭。
尚未到期
99.12.31 第三階段:
推動小組根據第二階段的推動進程,完成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尚未到期
二 ■提案二:司法行政權的分配與歸屬
■結論:
一、憲法法庭法官的組成,原則上維持現行大法官的產生方式。
二、依第一案設各庭以前,現制下之最高法院除得增加助理法官外,不得再增加法官員額,但應隨著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建立,逐步減少其員額。
三、司法院設司法院會議,為司法院院長之諮詢機關,廣納各界人才,裨益司法政策的形成與推動。
四、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司法人事行政事項。
92.12.30 第一階段:
一、司法行政採首長制,司法行政權的行使方式維持現制。
二、為達減少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員額的目標,研採上開司法機關即日起不增預算員額。
三、在一年內研議完成「鼓勵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司法機關的法官調任第一、二審法官」之具體方案。
四、研議修正司法院會議規則,擴大參加會議人員層面,廣納各界人才 司法院定位推動小組90.06.08達成以下結論:於改革第一階段,最高法院保留十六位庭長、四十位法官;行政訴訟及懲戒庭保留五庭、二十位占實缺法官,必要時得增加一庭。其餘法官以調辦事方式補足。至92.12.31,如占實缺之法官逾上開數額時,除經其本人同意者外,不予遷調其他單位。 雖尚未到期,但目前與訴訟制度及人員金字塔化之目標並不相符。 90.6.8結論行政訴訟及懲戒庭員額較89.12.1結論增加,且92.12.31後如法官員額超過設計,除本人同意外亦不予遷調其他單位,均與減少原額之目標相悖。
96.12.31 第二階段:
維持司法行政首長制,司法院會議仍為院長之諮詢機構。 觀察中
99.12.31 第三階段:
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會議為司法院最高決策機構,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理行政業務。並進而調整司法行政組織。 觀察中
89.06.30 修正司法院組織法重新調整人事審議委員會結構。 90.05.23公布司法院組織法,人審會增加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代表各一人,使票選法官代表名額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法定、票選委員各12人)。 逾期 雖已改為票選不少於二分之一,但由於官派名單中未排除廳處首長,導致一致的官方意見仍具壓倒性,失去法官自治意涵。

■提案一:強化辯護人之功能
■結論:增設無資力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之制度:
一、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儘速建立律師義務辯護輪值制度,明定全國律師在其所登錄之法院轄區內,負有輪值擔任刑事案件義務辯護人之義務,至少在第一次受任時免費。
二、司法院應於九十一年度以前編列預算推動並補助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財團或協會。

上開義務辯護制度經建立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逐漸廢除公設辯護制度。
二、司法院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設義務辯護或國選辯護之制度,俾無資力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在審判中及司法警察人員、檢察官初次訊問時,請求義務辯護。 88.09.30




90.06.30






89.06.30 一、協調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儘速建立律師義務辯護輪值制度。

二、視法律扶助基本法制定進程,配合編列九十一年度概算,推動並補助成立具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財團或協會。

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增設義務辯護或國選辯護制度。 1. 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速建立律師義務辯護輪值制度,另分別函請台灣高等法院轉台灣士林、苗栗及台南等地方法院與當地律師公會聯繫、協商,試行律師義務辯護制度。
2. 台灣高等法院與台北律師公會已依「台灣高等法院與台北律師公會試辦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自88.10.01起於台灣高等法院試辦實施律師義務辯護。
3. 於90年4月草擬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目前將彙整修正意見後,再函送法務部表示意見
4. 將推動法律扶助基金會所需預算編入九十一年度概算,惟因法律案尚未通過,已遭刪除。
5. 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條文草案,待經行政院同意後,將於證據章部分與行政院再行協商後併送立法院審議。 未進行



逾期







逾期 一、目前實施之律師義務辯護制度與司改結論並不相同。
全國司改會議決議要增設「義務辯護或國選辯護」,而目前實施的義務辯護並非強制辯護,只是自由輪分。

二、法律扶助法草案尚未完成,尚待行政院同意遑論經立法院通過。
三、法律扶助基金會所需預算遭刪除,嚴重影響法案實施。
四、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草案已獲行政院同意,但然需俟證據章與行政院取得共識後,始得送立法院審議,實際實施時程尚難預期。
四 ■提案二:全面檢討公設辯護制度
■結論: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
88.08.31 不再建請考試院招考公設辯護人。 1. 九十年就公設辯護人部分,已不再向考選部報缺。
2. 台灣高等法院與台北、苗栗律師公會試辦律師義務辯護制度,惟並不敷實際需求。
3. 為應業務需要,已增列八十九年特種考試公設辯護人類科八人。 逾期 公社辯護人必須經過全面檢討現行制度,以及提供替代性制度後方可廢除,否則逕予廢除將影響人民訴訟之法定權益。
目前所採行之律師義務辯護並非真正的律師義務辯護,而是自願律師的案件輪分。加上不以財力劃分一律提供協助的方式也影響律師界的配合意願,導致所謂義務辯護根本不敷實際需求。
五 ■提案一:人民對司法審判之參與
■結論:
為因應社會價值觀之多元化,增強法官法律外之專業知識,並提昇國民對司法裁判之信服度,應規劃如何立法試行酌採專家參審制,處理特定類型案件(如少年、家事、勞工、智慧財產權、醫療糾紛、行政爭訟及重大刑事等類案件)。其中就家事事件部分,應儘速制定家事審判法,並研究設立家事法院、勞工法院或促使此類法庭法院化。 89.06.30





89.12.30









88.08.31



88.05.15 一、籌組委員會,研擬專家參與審判之法律,並配合修正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

二、聯合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及非訟事件法修正委員會,或另組委員會,制定家事審判法,並研究是否設立家事法院。如欲設立家事法院,並配合修正法院組織法。

三、落實現行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之措施。

四、籌設台灣高雄少年法院。 1. 於89.05.02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並於89.06.29成立「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並討論「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初稿。
2. 已組成研究制定家事事件法委員會,正積極就委員提出之條文草案進行討論。
3. 在時效性與完備性不可兼得情況下,已建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監督小組延展期限並獲其同意,現正積極草擬條文中。
4. 已於88.08.19函請各法院確實實施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避免定期輪調。
5. 已完成第一、二期之「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並依據「辦理少年事件院長庭長辦法」選任庭長、法官,並以久任(二年)為原則。
6.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於88.09.15正式成立。 逾期




逾期









逾期




完成 一、 專家參審試行修例草案初審尚未定稿,遑論送立法院審議。
二、 家事事件法草案初稿尚未完成,惟已獲全國改革會監督小組同意延展期限。
三、 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之措施全國實施情形不一,且法官專業化應與人才養成、官職保障等配合,僅辦理講習,恐難克盡全功。
六 ■提案三:人民對民事事件得否合意選擇法官
■結論:建請司法院著手研究容許民事事件兩造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官審理其涉訟事件之可行性。 88.12.31 提請本院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研議。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完成「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逾期 司法院已完成草案,現正由立法院審議中,尚未通過。
七 ■提案一: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
■結論:
一、立法院審議中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合乎上開目標之條文,應由司法院設法促使儘速通過。
二、關於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規定,有關便利國民迅速實現權利部分,司法院應確實督促貫徹實行。
三、有關事實認定、集中審理之法官及律師職前研習教育及在職進修教育應予加強,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亦應規劃具體辦法,以便督促全國律師配合上開教育措施。
四、法官之調動應考慮不違背直接審理之精神,避免導致訴訟拖延。
五、建請各大學法律系所儘可能開設有關加強事實認定教育,並兼顧理論及實務等類課程,以便養成適格之法曹後繼人。
六、為改善法官年輕化可能造成裁判品質問題,應建立可行制度,使候補法官參與合議審判,並在合議審判庭歷練。
89.06.30





88.08.31







88.08.31















89.04.30




88.08.31





89.03.31 一、促請立法院儘速完成民事訴訟法有關審理集中化之修法程序。

二、關於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制度,一面加強宣導,以便利國民行使權利;一面隨時研修現行各項措施,以充分利用司法資源。

三、(一)加強辦理有關集中審理之研究會,以提昇在職法官整理爭點、認定事實之能力。
(二)函請司法官訓練所就法官之職前訓練,加強有關集中審理之課程。
(三)函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促請其規劃具體辦法,加強律師實施審理集中化之研習。
四、自八十九年四月起服務同一法院未滿二年者,不予遷調為原則。

五、函請教育部轉請各大學法律系開設有關加強事理邏輯、認定事實及兼顧理論與實務之類課程。

同編號九。 1. 集中審理之修正草案,於89.02.09經總統公布,同年02.11起施行。
2. 89.10.12發布「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作業要點」並召開籌備會,確定「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工作計畫。
3. 為加強宣導小額訴訟,已印製宣導手冊發送各政府機關、地方法院及各法律服務處供民眾索閱,並製作宣導短片於電視媒體播放。
4. 已檢討小額訴訟施行成效,並函送各法院參辦。
5. 各地方法院88.04.01開始辦理夜間及假日法庭後,因利用率不高,經評估後,89.03.01暫停。
6. 舉辦有關集中審理之司法業務研究會。
7. 函請司法官訓練所加強司法官班有關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之相關課程。
8. 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規劃具體辦法,加強律師有關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之職前研習教育及在職進修教育。
9. 89.03.21起服務同一法院未滿二年者,原則上不予遷調。
10. 已訂頒法官遷調作業要點,明定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或法官職務未滿二年者,不得請求為同一審級地區調動。
11. 函請教育部轉請各大學法律系開設有關加強事理邏輯、認定事實及兼顧理論與實務等類課程。
12. 89.05.09發布「司法官候補規則」,使司訓所第39期起分發之候補法官,先經充任上級審法官助理、地方法院合議庭陪席法官、簡易案件之獨任法官等歷練,始擔任一般案件之獨任法官。 法案修訂完成,具體落實尚未完成。









成效觀察中





成效觀察中

律師公會全聯會未進行


成效觀察中




僅發函未追蹤 一、 關於集中審理制,司法院目前算是積極推動,包括法案以及研討會等措施。惟具體執行情形仍隨不同法院、法官、案件情形而有不同的適用結果。
二、 由於落實集中審理制度乃至讓第一審事實審成為審判中心,是訴訟制度改革的核心,因此建議司法院擬定更具體的時間表,逐步將集中審理制全面落實。
三、 具體措施中曾提決議將請教育部轉請各大學法律系開設有關加強事理邏輯、認定事實及兼顧理論與實務之類課程,目前未見動靜,應加強追蹤,督促教育積極執行。
八 ■提案二: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結論:俟第一審法官之素質提高、裁判品質提昇後,始進一步研究如何在第二審採事後審制、在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裁量上訴制(上訴許可制或受理上訴制)。 89.06.30




90.05.31


92.06.30 一、第一審行審理集中化,第二審採嚴格限制的續審制。

二、第一審使為堅實的事實審。

三、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1.89.02.09修法通過有關審理集中化之相關條文,並舉辦司法業務研究會、各地研討會,提昇法官對該制度之認識及熟悉。90年3月間成立「加強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小組」。
2.民事訴訟法研修會已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就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始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予以適當之限制。
3.88.04.12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酌採第三審上訴許可制,與集中審理制度一併送請立法院審議,惟立法院將採行第三審上訴許可制之相關條文刪除。 逾期



逾期 在尚未建立堅實的第一審之前,限縮第二審或第三審採上訴許可制,都反而是犧牲了人民訴訟上的權益。所以提高第一審裁判素質才是改革關鍵。
過去法官必須在二審待滿四年後,才可以在回任一審時不受十一職等的限制,目前縮短為兩年,但面對有法官願意繼續留任一審,卻必須受限於十一職等的規定並未解決。
九 ■提案三:除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結論:
一、自司法官訓練所法官班第三十九期結業開始,候補法官一年內不得獨任審判;自四十期結業開始,三年內不得獨任審判。
二、司法院應於一年內擬定具體方案,使第二、三審資深法官願意改任第一審法官。 89.03.31












89.06.30 一、 修訂司法官候補規則,使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九期起分發之候補法官,先經充任上級審法官助理、地方法院合議庭陪席法官、簡易案件之獨任法官等歷練後,始擔任一般案件之獨任法官。
二、 修訂法院組織法及於法官法草案中,將一、二、三審法官職等或俸給均列至最高職等或最高俸點。 1. 89.05.09發布「司法官候補規則」,使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九期起分發之候補法官,先經充任上級審法官助理、地方法院合議庭陪席法官、簡易案件之獨任法官等歷練,始擔任一般案件之獨任法官。
2. 薪俸規定修正於法官法草案,該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中。
3. 已修定法院組織法縮短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職期。 已完成











送請立院審議中 一、 第一審採行合議制使候補法官的見習期間拉長,有助於提昇一審裁判品質。
二、 法官法需儘速通過,以職官等及薪資改善解決資深法官改任一審法官的意願。

十 ■提案一:評議紀錄得於審判後閱覽
■結論:司法院應研修相關法律規定,使訴訟當事人得依法閱覽評議紀錄,同時研究使利害關係人亦得閱覽評議紀錄之範圍及其可行性。 89.06.30 研擬修正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已研擬法院組織法第103條及第106條修正案,並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修正條文內容與全國司改會議決議不符 目前修正條文謂「裁判確定前不公開」,故於審判中仍無法閱覽。90.01.17修正公布條文如下:
§103條(評議不公開)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106(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十一 ■提案二:判決書得否附具不同意見書
■結論:最高法院之判決書得附具不同意見書。 89.12.31 研擬民、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完成修正草案。
刑事部分相關修正條文,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完成草案初稿,並送行政院表示意見中。 逾期 民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皆尚未通過,亦尚未送請立院審議。

第二組:刑事訴訟制度
編號 議題結論 辦理期限 具體措施 目前進度 評論
12 ▇提案四:確立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
▇結論: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無罪推定原則之增訂。
89.6.30 已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為「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近期定案後,送立法院審議。
89.02.10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完成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及各相關法條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並與法務部協商中,惟仍未達成完全共識。 逾期:
1. 無罪推定-司法院已完成草案、文字、用語無爭議,但證據章其他條文有爭議,因此尚未會銜行政院。
2. 加強檢察官舉證責任-司法院已完成草案,但行政院對此條文有意見,尚須協商,因此尚未會行政院。
13 ▇提案五:配合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應有之配套措施
▇提案五─(一):促進當事人實質平等(強化辯護功能)
◇具體方案一:
推行國選辯護人
▇結論:全體會議無異議通過。 89.6.30 同編號3 1. 司法院於88.08.02函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該會速建立律師義務辯護輪值制度。
2. 另函請台灣高等法院轉台灣士林、苗栗及台南等地方法院與當地律師公會聯繫、協商,試行律師義務辯護制度。
逾期:
1. 司法院已完成草案,此部分行政院亦已同意,但因併於證據章之修正案內,因此尚未會行政院。
2.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並未推動。
◇具體方案三:加強審判中辯護功能
▇結論:審判中之刑事案件,除強制辯護案件外,對於貧困無資力之被告,亦應由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由國家補助費用之國選律師)。 89.6.30
同編號3 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條文草案,經函請行政院表示意見獲同意,將於證據章部分與行政院再行協商後與之併送立法院審議。
14 ▇提案五—(二):減輕處理案件之負擔
◇具體方案一:採行緩起訴制度(擴大起訴裁量權)
▇結論:同意採行緩起訴制度,但應有制衡檢察官不起訴之機制。 89.12.31
法務部擬提本議題有關刑事訴訟法之修正草案,將配合其提出草案,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後完成修正草案。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條文初稿,函送行政院表示意見中。 逾期:
已完成修法草案,行政院亦已同意,但尚未經立法通過。

◇具體方案二:擴大簡易程序之適用
▇結論:
1. 增設簡易審判程序,採用略式判決,並修正有關簡易程序規定。
2. 擴大運用刑事簡易程序。
3. 酌採認罪協商求刑制度。 89.12.31 研議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完成修正草案初稿,函送行政院表示意見中。
15 ▇提案五—(三):
推動刑事審判集中審理制
▇結論:
1. 配套方案:辯護制度之配合,加強證人不到庭之法律效果。
2. 實施步驟:如經本會討論通過,即進行修法事宜,再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89.12.31 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之修正草案。 1.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條文初稿。
2. 有關推動刑事集中審理制,研修會已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草案初稿計四條,併入證據章修正草案條文,俟證據章修正草案與行政院協商獲取共識後,再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逾期:
僅完成修法初稿,尚未與行政院協商。
16 ▇提案一:嚴謹證據法則
◇具體方案一:傳聞證據排除之採行
▇結論: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9條,明定(一)以他人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二)於審判期日代替陳述之書面資料或紀錄,屬於傳聞證據,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且明文具體規定傳聞例外之情形。 89.6.30 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於89.02.10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完成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及各相關法條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並與法務部協商中,惟仍未達成完全共識。 逾期:
五項議題(司法院)均已完成初稿,但行政院就檢察官舉證責任與法官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及某些文字用語有不同意見,因此尚待協商,遑論送立法院審議。
◇具體方案二:
違法證據之排除
▇結論:採相對之違法證據排除法則,對於與待證事實具有重要關連性之未依法定程序取得之非供述證據,其是否有證據能力,應由法院斟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作為取捨之標準,以兼顧程序正義及實體正義之要求。 89.6.30 同上 於89.02.10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完成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及各相關法條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並與法務部協商中,惟仍未達成完全共識。
◇具體方案三:
尊重當事人之證據調查權
同議題二─一(一)提案三 89.6.30 同上 於89.02.10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完成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及各相關法條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並與法務部協商中,惟仍未達成完全共識。
◇具體方案四:確立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同議題二—一(一)提案四 89.6.30 同上 於89.02.10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完成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及各相關法條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並與法務部協商中,惟仍未達成完全共識。
◇具體方案五:
明定自白任意性之證明問題
▇結論:通過採行。 89.6.30 同上 於89.02.10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完成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及各相關法條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並與法務部協商中,惟仍未達成完全共識。
17 ▇提案二: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之要求
▇結論:
1. 增設審判長告知行使詰問權及代未聘辯護人之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規定。
2.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證人、鑑定人之調查,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次由他造當事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再次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但法院依職權傳喚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詰問後,當事人或辯護人得為反詰問,再次由他造當事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透過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有助於將真實呈現於法庭,且更符合當事人進行及言詞辯論之原則,強化第一審事實審之功能。 89.6.30 同編號16。 於89.02.10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完成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及各相關法條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並與法務部協商中,惟仍未達成完全共識。 逾期:
1. 目前僅台北、士林、苗栗三法院試辦,何時才能全面落實尚無法預期。
2. 修法賦與被告直接詰問部分司法院完成初稿尚在與行政院協商階段。
3. 草案中主張增設被告之詰問權,但若無法律扶助制度協助無資力者聘請律師,在被告不諳法律的情形下,對其防禦權並無實質助益。
18 ▇提案三:限制訊問被告及調查被告自白之時期
▇結論:明文規定「除簡易審判案件外」,被告之訊問以及自白筆錄的調查,應置於證據調查程序的最後行之,以避免法官於調查證據之始即對被告形成先入為主之偏見,有助於導正偵審實務過度偏重自白之傾向,如此不僅理念上較能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且實際上亦可促使偵查機關改變由人找物之傳統偵查方式。 89.6.30 同編號16。 於89.02.10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完成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及各相關法條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並與法務部協商中,惟仍未達成完全共識。 逾期:
僅司法院完成修法草案初稿,行政院對此法條似尚有意見,尚未會行政院。
19 ▇提案四:區分認定事實與量刑程序
▇結論:與認定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不得先於犯罪事實之證據而為調查,並應區分認定事實與量刑之辯論程序。 89.12.31 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就本項結論完成修正草案初稿,俟證據章修正草案與行政院協商獲取共識後,再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逾期:
僅司法院完成修法初稿,尚待與行政院協商,惟此部分似非行政院關心之重點。
20 ▇提案五: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結論:通過採行。
89.6.30 同編號9。 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完成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及各相關法條之全部修正條文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已獲同意,將於證據章條文與法務部協商獲共識後再與之併送立法院審議。 逾期:
司法院已完成草案,行政院亦已同意,但因併在證據章之修正案,因此仍須等證據章與行政院取得共識後,不能會行政院,提送立法院審議。
21 ▇提案六:修正自訴制度,確定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之訴訟架構

▇結論:自訴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並研究訴訟(含告訴)有償付費制度之可行性;配套方案為:使貧困之被害人有接受免費律師援助之機會。 88.12.31




89.12.31 一、自訴改採強制律師代理: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自訴之相關條文。

二、訴訟有償付費制度:修正刑事訴訟法。 一、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88.05.03函請立法院審議,惟立法院審議時,因律師團體及部分立法委員反對有關自訴改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及其相關條文未獲通過。
二、訴訟有償付費制度,經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決議:刑事訴訟擬局部、漸進式的採有償付費制度,參考立法例研究中。 逾期:
1、 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曾於88.5.3送立法院審議一次,竟因有律師團體反對而未能成功!
2、 刑事訴訟有償制度,司法院尚在研討階段,尚未完成草案初稿。
22 ▇提案九:適度修正非常上訴制度
▇結論:第二審改採事後審查審,第三審採行嚴格法律審後,適度配合修正非常上訴制度。 90.12.31

92.12.31


94.12.31



94.12.31 一、 第一審行審理集中化。
二、 第一審使為堅強事實審。
三、 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
四、 修正非常上訴制度。 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自九十年起研討修正。 逾期:
完成期限雖尚未屆至,但司法院自九十年度度起,才開始研討修正方式,恐註定逾期。

第三組:法官、檢察官人事改革
編號 議題結論 辦理期限 具體措施 目前進度 進度 評論
23 ▇提案一:法官的資格與任用

▇結論:審、檢、辯實施三合一考選制度。 89.2.31 一、本院前業就考選部所提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應合一考選方案同意在案。
二、賡續配合敦促主管機關辦理,並於期限內完成。 考選部擬具共識中,尚未報請考試院審議。 遲延 三合一考試制度根本無解決法官來源及養成問題。考選部草案中竟將法官訓練改由考選部擔任尤不合理。
24 ▇提案三:探討法官之公務員屬性及其俸給制度
▇結論:法官之屬性係屬特殊職務之公務員,其人事有關事項,應另定法律予以規範。未全面廢除法官官職等之前,應研究取消法官職等之限制,使一、二、三審法官均可到達最高職等,以鼓勵資深法官留任於下級審。 89.6.30 一、儘速研定法官法草案,與行政院、考試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二、與行政院、考試院協商,研究取消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內關於法官職等限制的相關規定。 1. 一審法官之職等已有提昇。
2. 法官屬性、官等、職等、俸給等相關規定於法官法中擬定。但目前立院尚未開始審議法官法草案。
3. 其他組織法尚未研擬修訂。
遲延 法官定位仍須回歸法官法,但一方面考試院有不同意見,一方面立法院亦尚未積極審議,目前尚未一讀。
25 ▇提案四:如何強化法官自治
▇結論:強化法官會議事務分配的功能,以法官自治方式分配審判事務,使審判事務分配公平化、合理化,以落實審判獨立;至於法院其他行政業務,除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外,則由各法院院長綜理之。 88.12.31
研擬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發布施行。 已發布「法官會議實施要點」擴充法官會議功能,但具體落實情形尚待追蹤。 觀察中
89.06.30 配合法官法的推動立法,予以法制化。 法官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中。
26 ▇提案五:法官專業化之要求
▇結論: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業法院或法庭,並使法官久任其位,法官在職中應適當施以在職訓練,因個案之需要,得聘請專家參與案件。 88.08.31 一、落實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之措施。 1. 函請各法院實施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及避免定期輪調。
2. 重大犯罪案件、重大經濟案件、流氓案件、交通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性侵害案件、少年案件已經均由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
3. 舉辦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 觀察中 1. 各法院落實專人審理案件情形不一
2. 法官專業化應配合職務調動、官職等提出整體規劃,而不只是舉辦講習。
3. 目前發布之專家參審要點並非真正之參審制,反而是惡例。
88.12.31 二、研究專家參與專業案件審理之具體法制。 1. 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並於89年6月29日成立「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
2. 舉辦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在職訓練  遲延
88.12.31 三、減少法官異動,修訂有關事務分配相關規定,使法官久任其位,達到專業化之目標。 1. 函請各法院辦理。
2. 90年5月20日修訂公布法院組織法完成。 觀察中
88.07.31 四、辦理各項法官在職訓練。 舉辦大陸法制實務研習會、法官工作壓力調適研究會、少年法院(庭)庭長及法官專業講習、第一、二審法官法庭詰問訴訟指揮與即席裁定要領專業訓練等研習會。 觀察中
27 ▇提案三:檢討現行法曹考訓、養成之過程及加強法曹在職教育,以提昇法曹之素質,保障人民之權益。法官的資格與任用
▇結論:法曹除法官外,自包括檢察官及律師,其養成過程及在職教育,在質與量(方式另為斟酌)方面均應積極提昇加強,以保障人民權益。 88.7.31開始 一、目前檢察官及律師之養成過程及在職教育均非屬本院職掌。
二、本院為提昇法官素質,每年均舉辦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科技法律資訊,乃至大陸法制等各種專業課程,日後將繼續就其質量方面積極加強辦理。 加強辦理中。 1. 具體措施內容空洞,在職養成有養無成。
2. 候補法官候補年限已由一年半延長為兩年。
3. 司法官訓練所應改隸司法院,使司法院得以整體規劃培養法官之專業養成。
28 ▇提案一:建立法官評鑑制度
▇結論:對於法官評鑑制度之設立,與會人員均表贊成,但法官、檢察官之任務、功能等互有不同,其評鑑之發動時期,個案評鑑或區域全面評鑑如何?評鑑委員產生之方法、程序,如何申辯?如何召開聽證?評鑑效果、時效如何?尚可再斟酌設計。 88.08.31 一、現行法官評鑑制度,本院訂有「法官評鑑辦法」及「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對各法院法官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損司法形象事項為個案評鑑。但本院認有必要時,得定期命為地區性之全面評鑑。該辦法及作業注意事項,對於評鑑委員之產生方式等,均已有相當規範,未來隨時檢討修正,以加強評鑑效果。 1.增訂法官評鑑辦法,增加人民團體亦得檢具受評鑑人個案評鑑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未完成 1. 始終停留在「個案式申訴」,並非真正之全面性法官評鑑,難以發揮監督汰劣效果。
2. 法官法草案中之法官評鑑亦非全面性法官評鑑,而評鑑之淘汰效果亦需立法確認。
89.06.30 二、為貫徹憲法有關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並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之法官,本院將於「法官法」中專章規定法官評鑑制度。 法官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中。
29 ▇提案三:建立法官之職務監督
▇結論:法官守則因應時代變遷作必要之修正,要求法官均能遵守守則之要求。 88.08.31 研究修正法官守則,並力促法官切實遵守,嗣後隨時檢視有無因應時代變遷再度修正之必要。 修正法官守則。 觀察中 自88年之後陸續發生之重大司法風紀案件來看(參附件),此問題改善的情形有限。
30 ▇提案四:建立法官之淘汰制度
▇結論:經法定程序認定不適任的法官,應依法予以淘汰。 88.7.31完成
一、在相關法律未修正前,仍依現行法律規定,對於違法失職法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或依相關法律辦理。 88年1月至89年底,計有法官11人受懲戒,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定期限者計2人、休職一定期限者1人、降級改敘者2人、記過者5人、申誡者1人。 未完成 尚未建立真正能淘汰法官的機制,休職者亦可復職,撤職者亦可轉任律師
89.3.31完成 二、法官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有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法官法草案中依規定應予淘汰者外,另研擬修正司法官候補規則及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關於辦案成績審查及考核項目等相關規定,俾得依法淘汰不適任之候補法官。 發布「司法官候補規則」,以淘汰不適任之候補法官。
89.06.30完成 三、於制定「法官法」中,專章規定法官評鑑制度,以淘汰不適任之法官。 法官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中 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