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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為他們做些什麼?

郭怡青

律師,能為他們做些什麼?
郭怡青律師

當初願意擔任RCA的義務律師團是因為對集團訴訟的案子感到好奇,反正閒著也是閒著,能夠參與可能是台灣有史以來首件最大的集團訴訟案件,應該是頗與有榮焉。簡而言之,一開始抱持的態度非常的「法律」,不太去想感情層面的。

從宗全不了解整個事實狀況,懵懵懂懂的去開了第一次會、第二次會,到和當事人接觸。這時,整個觀念才有了轉變。不應該說很同情他們,而是對於資方故意瞞著多數員工,使他們毫不知情地暴露於那麼危險的場所,而這群辛苦的員工們等到三、五年後媒體披露這個消息時才曉得這樣的事,資方這樣的行為真的很過份,這其實和殺人實在沒有兩樣!他們甚至也殺了那塊土地。而這群當初為他們賣命的員工們,得病的就忍受著身體的痛苦,而尚未得病的也得忍受心理的痛苦也就是對於患病的恐懼……不是當事人的我們,必然無法體會箇中苦澀滋味。

不知道現在還有多少像他們處境的勞方還在被資方壓榨而不自知;甚至有人即便知道,為了家計,也是只有忍耐而無法爭取自己權益吧?現在像RCA這樣直接傷害勞工身體的案例可能比較少見,但是卻聽過更多更「巧妙」地壓榨勞工方式,像是老闆叫員工簽個約,員工看也不看就簽了,於是老闆就規避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雇主責任,可以不用幫員工辦勞保,加班費也不用算給員工,工時可以無限制延長……

想知道的是,律師,一種專門研究法律的職業,到底能為他們做些什麼。除了事後以訴訟使他們能要回自己的權益之外,究竟還能用什麼方法幫助他們?是否能預防這樣不健全的勞資關係一再在社會上重演?又由於律師碰到的當事人經常會是資方而非弱勢的勞方,在這種情況下,資方要求把與員工的合約改成可以規避掉勞基法責任的形式時,律師又應該如何衡量社會責任、自己的良心與金錢之間的關係呢?…

覺得很容易想太多導致一頭栽進當事人的情緒中的自己,似乎並不是很適合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