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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創傷反應與司法程序

吳志光

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創傷反應與司法程序
吳志光教授
司法機關在調查性侵害案件時,經常遇到蒐集證據上的困難,因為性侵害案件具有私密性質,往往除了當事人以外,欠缺其他第三人目擊,除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白認罪,否則容易流於各說各話;而多數受害者亦未能利用受害後第一時間進行驗傷等必要的採證工作,或欠缺明顯的物證等,亦增加了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在司法程序中舉證上的困難。故性侵害案件在前述的背景下,由具有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的專家,對受害者進行心理諮商,評估其創傷反應的類型與程度,在司法程序中以鑑定人的身分(亦稱為專家證人),提出鑑定報告,以作為司法程序中認定事實的參考,在舉證上即成為一種值得採行的輔助手段,畢竟司法人員不是通才,無法自行評估,這也是鑑定制度在證據法則中存在的根本原因。而在歐美國家的實證研究上,對於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創傷反應的類型及其可能的歷程,已可以提供相當程度的佐證經驗及數據資料,例如所謂創傷後症候群(PTSD)等概念及用語,也不再是司法程序中陌生的名詞。近年來,我國部分學者專家亦致力於運用國外累積的理論與經驗,進行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創傷反應的本土化研究,無論是就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心理輔導,抑或司法程序認定事實的需要,皆具有重大意義。
然而日前台灣高等法院針對轟動一時的唐台生牧師涉嫌性侵害女信徒案,在更二審判決中改判被告無罪,引發各方議論,適足以反映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創傷反應在我國司法程序中運用的困境。兩年前此案一揭露,民間團體勵馨基金會即開始對受害女教徒心理輔導工作,並在司法程序中邀請學者專家對受害者進行性侵害創傷反應的鑑定,而五位專家證人的報告一致指出,受害女教徒確曾遭受性侵害。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高等法院在更二審,除推翻前審的有罪認定外,亦拒絕傳訊專家鑑定人到庭說明鑑定結果,對於勵馨基金會提供的五名受害人創傷反應的評估報告,審判長也認定,評估報告不足以作為本案犯罪事實有無的依據。誠然鑑定人的鑑定結果與犯罪事實之有無間,是否存在合理之關聯,亦即性侵害案件受害者雖有創傷反應,但是否係被指控的加害人所為,法官尚可依經驗及論理法則判斷之。但在此案中,承審法官既不採用專家證人的鑑定報告,亦拒絕傳訊專家證人,而性侵侵害案件受害者創傷反應與司法程序的關聯性已如前述,其完全排斥此種證據方法之心態自屬可議。
長久以來,司法的公信力低落固然有諸多原因,從威權時代的政治干涉、時有所聞的司法風紀等問題均是,但若干司法裁判之內容不能為人民所折服與信賴亦為主因。有鑒於此,民國八十八年所舉行的「司法改革會議」遂決議推動引進德國式的「參審制」,亦即在諸如醫療、營建工程、智慧財產權、家事及性侵害等需要專業知識背景的案件,讓民間的學者專家參與審判,擔任法官的角色,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但由於「參審制」可能涉及修憲及諸多立法工作,係曠日廢時之舉,故司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先行制定「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儘管專家在此一要點的設計中定位模糊,既非參審制中直接擔任審判者的角色,亦非現行訴訟程序中的鑑定人制度,其內容亦有不少令人質疑之處,諸如專家意見採行與否,是否成為裁判基礎,竟然是繫於被告之同意與否,完全悖離了審理程序的基本原則。但司法院有意借此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及品質的用心,基本上值得肯定。不過如何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眼前問題的關鍵恐非只是引進專家「參審制」,或實務運用上可議之處甚多的「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因為以現行訴訟程序的鑑定制度,儘管尚有諸多配套措施有待改善,例如建立專家名冊及資格認定標準、改善證人及鑑定人的出庭待遇及環境等,但專家證人進入訴訟程序在理論上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司法人員的觀念與心態,而前述唐台生案無罪判決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對於該案中專家證人的態度,在司法界即非個案。司法院前述司法改革措施雖非捨本逐末之舉,但如何加強司法人員的職前及在職訓練,瞭解在性侵害等許多類型的案件中,事實認定的過程均有借助專家鑑定意見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相信對於司法改革而言,應是更能劍及履及之舉。(作者為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