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拚司法改革,應加把勁

陳傳岳

拚司法改革,應加把勁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二周年對會議結論執行的檢視與省思--

董事長陳傳岳律師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下稱全國司改會議)於八十八年七月六至八日三天舉行,集審、檢、辯、學及社會賢達的代表一百二十五人於一堂,共商司法改革之道,就規模及性質來說,實屬空前,開會結果,在六十五件大小議案中,有四十六件具有共識而形成結論,占總議案的百分之七十,另有六件議案部分達成共結論,二者合計共五十二件,在比率來說,成果可謂甚高,即未有結論的議案,大多數議案也都能顯出多數意見,可供參考。總之,經過全國司改會議的開會結果,司改方向及方針能有所確立,執行司改當局尤其司法院及法務部當可大力推動司改,好讓人民對於司法的變好有所期待,進而有所感受。

從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全國司改會議結束至今,己屆滿兩年,在這兩年來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所職掌的司法事務都有所努力與改善,然而他們究竟作了多少?在這兩年屆滿的時候,是一個適當的時間,讓我對全國司改會議結論的執行作一番檢視。司法院在全國司改會議結束後的當月二十六日即提出會議結論具體措施暨時間表,以表示執行的決心,值得喝采。本會已依上開具體措施暨時間表,就每一結論的具體措施及辦理期限一一加以檢視,作成檢視報告,向社會公告,讓人民了解司法當局在這二年到底對司法作了多少改革(請參閱第34期司法改革雜誌18-30頁)茲就檢視報告所顯出的問題,提出幾點就教司法當局及社會先進:

一、司法院對會議結論實施成果不彰

依檢視報告的顯示,司法院所規劃的具體措施至今(九十)年七月期限已屆滿的項目,泰半未依限完成,即令完成的項目,也有不少改革效果不彰。 本會了解,這二年來,司法院及司法人員,對於改革司法,很多人競競業業、盡心盡力,但兩年屆滿的時候,卻未能依原先所列計劃,作出讓人民滿意的成績單,實在值得司法院及司法相關人員反省。而司法院及「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執行小組」並未在全國司改會議後屆滿二年的時候,對二年來司法改革的成效提出檢討,實令人感到遺憾。

二、關於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

推行民事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事實審的功能,使第一審為事實審審判中心,並在第二審於第一階段採嚴格限制的審判,以逐漸建立金字塔型的民事訴訟制度,是司法院對民事訴訟改革的目標,在全國司改會議也作成結論(請參閱決議編號九及十號)。對此,司法院己依限完成民事訴訟法的修正並經立法院通過,實屬可貴。雖然司法院於九十年三月間成立「加強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小組」積極推動集中審理,並舉辦業務研究會、研討會等,但是集中化審理似乎成效未彰,目前任由高地院法官決定是否採集中審理,顯然不夠積極。本會認為制度改革,本來就有困難,需有一段學習期,應該強而行之,一鼓作氣,大家一起努力學習,才能竟其功。否則非強制的施行集中審理,不但不易進展,勢將越作越衰微,而當事人及律師無所適從,並且容易產生怠惰心,則集中審理的改革勢必不彰。司法當局或認為律師界配合度不高,對應力不夠,但是審判長指揮訴訟,理應促進律師加強配合;司法院更應透過律師公會強力推動。另外,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依會議決議及司法院所擬具體措施所示,後階段尚有第二審採事後審判、及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裁量上訴制,且計劃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完成,以目前進度,後階段的改革似不易期待。

三、關於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

對於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朝野大多數的共識是增強當事人進行主義,而重要的轉捩點是在確立檢官的實質舉証責任與交互詰問制度的採行,但檢察系統則持反對態度,因此全國司改會議第二組刑事訴訟制度的議題,在當時葉金鳳部長具有否決權的反對下,達成共識的結論比另外二組為少,可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先天上已屬不良,而這二年來司法院對會議結論的實施成果更為不佳,依據本會檢視報告的顯示,全部逾期,未達當初預計的成果。查考原因,大多因為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未有結果,即令有結果的部分,現在也尚在立法院修法過程中,此種刑事訴訟法修法嚴重落後的情形,實是對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大打擊。在遺憾中所幸有一件事值得慶幸,法務部與司法院在很多地方意見相左,但對審判中交互詰問作法,在雙方共識下,雖欠缺周圓的証據法則規定,卻己在士林、苗栗及台北等地院推行,並獲顯著成效,值得稱許。院部雙方更應加緊努力,解決周邊的困難,並儘速將審判中交互詰問的作法推行全國各法院,則刑事審判程序及裁判品質將大大改善。

四、關於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的改革

對此制度二年來並無突破性的作法,法官、檢察官的資格與任用,並無重大改善,會議結論的審、檢、辯三合一考選制度並未立法。本會認為此三合一考選制度,如在十年前來看或許適當,但在現今因時空的不同、社會與人民觀念改變之下,對於年紀尚輕,社會見識及法律工作經驗尚缺乏的法官、檢察官,己漸無法接受。本會一向建議檢察官應自律師中遴選,法官應自檢察官及律師中遴選,始為上策,司法主管當局實應予以深思。其餘人事制度如法官、檢察官的屬性、俸給、在職訓練、評鑑、職務監督、淘汰等等制度均無具體改革,所幸法官法草案己完成,現送立法院立法中,倘能早日通過,對諸多法官、檢察官的人事制度問題將可獲大幅度的改善。

五、義務辯護與律師制度的改革

律師為法曹的一環,尤其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是審檢辯三角中的一角,在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加強後審判中交互詰問時,被告如無辯護律師為他扮演角色與保護權益,則交互詰問制度勢將無法進行,且產生反效果。強化辯護人功能,增設無資力被告請求義務辯護制度,成立法律扶助單位,犯罪嫌疑人得在初次受訊時請求義務辯護等是全國司改會議的結論,其中司法院除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送立法院立法中最值得喝采外,解決義務辯護問題尚無突破性作法。台北、苗栗等律師公會雖提供部分義務辯護律師,但不足應付所需義務辯護的數量,如何就建立健全義務辯護律師制度,實為當前要務。

律師為司法三角的一角,有他的重要性,在威權時代扭曲律師角色、不是限制、壓迫,就是棄置不理,任其自生自滅,並作為污劣老弱司法人員放逐之所,如此律師水準及功能如何能提昇與發揮?現今時代改變,觀念己漸導正,政府當局對於律師應有新思維及新作法,對於建立健全律師制度應重新思考,例如律師公會的結構,律師考試,律師養成教育及訓練,在職訓練,專長培養,律師倫理,律師自治,義務辯護,以及律師主管機關等等,均有待重新建構。重新制訂律師法實為當前要務,深盼政府主管單位重視律師制度的建立,並積極致力促成。

基於上述對於全國司改會議結論實施二周年的檢討,對於司法改革的省思油然而生,茲提出下述感想與建議,請司法當局及相關人士指教:

一、八十八年所舉辦的全國司改會議,希望凝聚朝野對司法改革的共識,喚起司法單位及司法人員改革司法的動力,並燃起人民對新司法的期望。會議結束,本會看到曙光,也看到司法院提出具體措施暨時間表的積極作法。二年來司法單位及司法人員相當努力,期為司法開創新氣象,所作的以及對司法所改變的,比過去同段時間的司法改革大得多,司法也展現出新氣象的氣氛,本會謹在此表示敬意與謝意。但是司法之病是沉痾,不下重藥,不全力拚命,無法拯救司法,何況改革如戰鬥,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在全國司改會議之後,倘司法無法振臂起飛,沉痾將難有起色。二年已過,如以拯救司法的高標準來看這二年的改革,答案是不夠的。本會深深期盼司法院、法務部及司法人員,為拚台灣優良司法應加把勁。

本會建議司法院對於上述的時間表重新檢討,對已過期未完成的項目應重新排定時程,如預計原定時程未能完成的,應重新調整,並且對於本身獨力可完成事項的時程與需要其他單位配合始能完成項目的時程應分別提列,以示確實。法務部也應就全國司改會議結論事項與法務部職掌相關部分作出具體措施及時間表,以示對司法改革的重視與決心。

二、司法院與法務部是司法改革的兩個重鎮,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有賴院部二單位充分合作配合。倘以本位主義作崇,不僅影響司法改革,甚至有礙整個司法的運作。全國司改會議時由於法務部堅持立場,以致當時葉金鳳部長行使否決權造成第二組很多重要刑事訴訟及檢察制度的改革議題無法達成共識,最感遺憾。會議之後,在執行會議結論之時,雙方對於刑事訴訟的重要修正,尤其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院部意見仍然分歧(其他如法官、檢察官訓練單位的歸屬,律師主管單位的歸屬等等均是問題),而迄無解決方法,本會在此呼籲院部捐棄本位思維,以民意及健全司法為依歸,早日協商改革的法律及方案,則為司法之幸,人民之幸!

三、審判官(法官)、檢察官為司法革的中堅人物,由於時代的改變,人民的要求,審判官、檢察官的腦筋也要調整。威權時代,可以大權在握,作威作福,以人民為俎肉,但在民主時代,人民是主人,情況就有不同。司法院翁院長講得好,「司法為民」,「為民的思考」(請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於「各級法院首長司法業務座談會」的致詞文)。審、檢人員如仍以作官的威權心態,則辦案會感到處處不爽,為何不是人人為我,而是我為人人。所以談改革,審、檢人員腦筋要調整,思維要更新(翁院長在上文中也主張「法官新思維」),倘能調整更新,不是人人為我,而是我為人人,如此不但就不會整天愁眉苦臉,忿忿不平,而是舒暢愉快,認真樂業,和靄待人,則使用司法的人民也有福了。

四、司法風紀問題是最大的司法問題之一,人民及社會一再垢病,但全國司改會議,觸及甚少,實在遺憾。對於法官、檢察官的評鑑、監督及淘汱,所得結論也僅為空泛的建立制度,並無具體辦法。二年來重大司法風紀案件仍然接連不斷,司法當局雖然苦口婆心再三告誡司法人員,但是仍然未提出具體有效的措施。對於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淘汰,將來法官法的立法,雖然提供處理的途徑,司法當局仍須設法提出強烈而有效的方法謀求改善,否則改革司法的成果,將毀於少數的害群之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