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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限制

司法果皮

司法的限制
司法果皮(台南地院法官)

日前媒體報導某位婦人因感法院處理其夫的車禍事件不公,憤而自焚死諫,造成國人極大的衝擊。身為司法工作者,除了深感遺憾之外,想藉此文討論可能造成此等悲劇的文化背景因素。首先必須說明的是,筆者無意以此文逃避司法官職務上的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國人常把「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這句話掛在嘴邊,於是「最後一道防線」同時也成為「最後一個追求正義的希望」。可是我們的司法制度以及實務運作的現況,真的足以背負並實踐人民最後希望的期待嗎?從實證的角度觀察,顯然是不能,否則不會接二連三出現自焚死諫、挾持公車抗爭的事件,那麼問題是出在那裡?
首先,包青天等民間傳說讓台灣社會的人民充滿對司法實踐正義的高度期待,卻忘了司法是有侷限性的。大部分的人民不能接受司法體系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其實常與「歷史的事實」不甚一致甚至完全不符的事實。縱使法官、檢察官都是料事如神的精明之士,他們終究不是神明,也無從坐著小叮噹的時光機重回歷史場景檢視出「事實的真象」,司法官們只能從蒐集而得的證據,依照法律所規定的證據法則重新建構拼湊一個「法律事實」。然而整個蒐集建構拼湊的過程,又充滿許多不可測又難以掌握的因素。就車禍事件而言,例如第一線處理現場警員的專業能力與細心程度、例如駕駛座以外之證人到法庭陳述過程的誠實度、例如晴雨影響車輛留存於地面的摩擦痕跡等等,都足以影響法院最後的判斷。整個的事實判斷的過程幾乎不可避免存在著發生錯誤的高度風險,為了避免此等風險造成人民的冤抑,刑事訴訟制度於是發展出「罪疑唯輕」、「無罪推定」等採證原則。而該等採證原則,卻又使犯罪之人逃避罪刑追訴的可能性大為提升。這是一種國家制度的選擇,我們放棄了「寧可錯殺一千也不能放過一個壞人」的野蠻思維,使我們自己以及親友降低了遭逢冤獄的風險,但也使我們自己以親友提高了遭受侵害卻無法使加害者繩之以刑罰的可能性。是什麼原因使人民對法院充滿實踐正義的期待而不能接受法院判斷的落差,筆者以為包青天式的正義觀深植人心而形成的庶民文化是很重要要的原因;另一方面,我們的國家機器只知道告訴人民「我們是大有為的政府,我們有誠意及能力處理人民的問題」,卻始終不敢誠實明白地告訴人民「我們的國家,以及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在能力及作為上是有侷限性的,司法並沒有能力發現全部的正確事實,司法並沒有能力妥善地處理全部的爭端」。終致使人民對司法產生過於高估且最後必然失落的期待。
是到了誠實向人民說明制度的限制的時候了,莫再使悲劇不斷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