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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與法律(上)

秘書處整理

紙上社大:「婚姻、家庭與法律」講義(上)
陳美彤律師講授
司改會秘書處整理
壹、夫妻財產制:法定(聯合財產制)、約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一、法定;聯合財產制
(一)何謂聯合財產:指夫或妻之原有財產。
相關定義:
1/原有財產
u 結婚前屬於夫或妻之財產。
u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取得之財產。
2/特有財產
u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例如:妻之首飾、珠寶;夫之西裝、領帶
u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例如:妻為鋼琴家所使用之鋼琴
u 夫或妻受贈之物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u 夫妻書面約定之特有財產。
(二)所有權歸屬
1/ 各自所有:結婚時夫妻各自所有及婚姻存續中各自取得之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
2/ 共有: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原有財產。
Q1、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妻所取得之財產,所有權如何認定?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增訂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三)管理權:可使用、收益之權利
1/ 原則:由夫管理。例外:約定由妻管理。
2/ 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3/ 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妻之同意。
4/ 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於日常生活代理權限內有處分權。
(四)債務清償:
1/ 夫負清償責任:夫於結婚前之負債。夫於婚姻存續中之負債。妻因日常生活代理行所生債務。
2/ 妻負清償責任:妻於結婚前之負債。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負債。
(五)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原則:夫。
例外: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全部財產負擔。
(六)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請求標的:
原則:婚姻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之負債→其剩餘再平分。
例外:繼承或無償取得(如受贈)→無須平分,而是各自所有。
2/時效:知有剩餘財產起兩年。聯合財產關係消滅起逾五年。
專家提醒:
協議離婚時,需注意於離婚協議書中增加一項:雙方同意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案例:小明於小英離婚時,未註明拋棄剩餘財產請求權。小明在離婚一年後,才得知小英於結婚後,婚姻關係存續中曾用私房錢買了一間房子。小明此時可依法向小英要求均分依房子價值扣除小英負債餘額之小英名下財產。
二、約定財產制:需以書面為之,並於法院登記方發生效用。有以下幾種不同的約定方式。
1/ 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均公同共有。由夫管理,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一方處理共同財產時應得他方同意。財產關係消滅時,各得半數。
2/ 所得共同財產制: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何謂「所得」指婚姻中勞力所得及原有財產之孳息。原有財產部分則適用法定財產制。
3/ 分別:各保有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收益權。
(一)約定財產制之生效要件:
1/ 民法第一千零七條:訂立、財產變更、財產廢止,應以書面。
2/ 民法第一千零八條;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 非訟事件法四十二條:原則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例外: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法院管轄。再例外: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如何登記:
1/ 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附具夫妻財產契約書,雙方共同聲請,但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
2/ 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
3/ 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任何人得向法院登記處請求閱覽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簿,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
專家提醒:
目前的約定財產制手續相當繁雜,一旦至法院登記後,有任何財產上的變動均需再次向法院登記。
案例:小明與小英結婚時向法院登記約定財產制(需準備財產目錄、價值證明、及約定財產聲明書並一個月前的戶籍謄本),並採共同財產制,除一開始的登記手續外,舉凡買添購家具或買賣股票等共同投資行為,均需至法院辦理變更財產之手續。

三、新制草案:由民間婦女團體草擬中關於夫妻財產的修法,相關規定擬採「所得分配財產制」,其主要精神有以下幾點,以改善目前關於夫妻財產之各項不合理規定。
1/ 夫妻財產各自管理使用,債務各自清償。
2/ 家務有給制:家庭的管理費用則由夫妻共同分擔,分擔家庭費用的方式包括金錢及家庭勞動、也就是家事勞動與出外賺錢一樣有價。
3/ 財產保全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有防止脫產、追加計算及向惡意之第三人追回之設計,五年內,法院可主動追查,以防脫產。
貳、離婚
一、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1/ 以書面為之。
2/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3/ 應向戶政事務所為離婚登記。
4/ 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專家提醒:
由於DNA檢驗技術進步,「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的規定已廢除。
Q1、未辦結婚登記是否須辦離婚登記?→為避免重婚罪。仍須補辦結婚登記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因為結婚只要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即算生效,而離婚一定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後才生效。
案例:小明於小英結婚時,只有宴客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一年後,兩人協議離婚,並因當初未辦理結婚登記而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小明因小英要再嫁小華而心存報復,而向法院告其觸犯重婚、通姦罪。法院以小明、小英婚姻尚於存續中(因為沒辦離婚登記就不算正式離婚),而判小明勝訴。
Q2、離婚登記可否委託代理人辦理?→不行,雙方均需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 判決離婚
(一) 十大法定事由:
重婚、通姦、不堪同居虐待、虐待他方直系尊親屬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二)概括原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但此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專家提醒:
「不能人道」的理由,適用「撤銷」婚姻,非離婚,但其請求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Q1、通姦一定要抓姦在床嗎?→依裁判實務之見解,是。
Q2、錄音帶可否作為通姦證據?→需視錄音帶的取得是否合法,否則通姦沒告成,有可能自己先吃上官司。原則上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可做為證據,不過自己與他人的通話記錄不違法,但是否有證據力,仍須看法院的認定。
(三)相關限制:
a/ 依重婚、通姦請求判決離婚者,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不得請求。
b/ 依意圖殺害、被判刑請求者,知悉後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不得請求。
專家提醒:
1/ 通姦罪告訴的限制: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者知悉已逾六個月後,不得提出告訴。
2/ 重婚罪:非告訴乃論,無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

(四)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之決定:
a/ 依夫妻協議。
b/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
c/ 有監護權一方未盡保護教養責任,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改定監護人。
d/ 無監護權一方,得請求法院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五)損害賠償與贍養費:
a/ 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賠償。
b/ 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專家提醒:
由於目前法令的規定,通常主張子女監護權者,往往不符合「生活困難」的原則,而無法要求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