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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權在掃除黑金上應有的觀念與作為

顧立雄律師

新政府在掃除黑金上應有之觀念與作為
顧立雄律師

在談如何掃除黑金之前,我們首先必須提醒一點,現代文明法治國家的核心任務之一,即是在保障國民的安全,使全體國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並因此使人性尊嚴此一基本價值確實得以獲得維護,而掃除黑金,自是在此一目標之下在手段上所為之必要實踐,也因此在從事手段實踐時,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全體公僕必須深自暸解,不能藉由侵害人性基本尊嚴的方式從事掃除黑金的任務,否則手段逾越了目的,到處掛著掃除黑金的藉口,卻讓人性遭扭曲,讓尊嚴被踐踏,我們也就看不出公僕與黑道人物何異!國家又與黑道組織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基此理念,我們必須告訴行政及立法部門,千萬不要利用掃除黑金作為幌子,企圖以短線抄作的方式便宜行事,創造一個違反無罪推定及可以讓公部門不受節制的權力,否則就會像打開潘朵拉的盒子般,為日後全體人民帶來無止盡的惶恐與不安。在此同時,我們也想與全體人民共勉,我們有責任一起監督政府,要求其任何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國民安全任務的遂行,均必須在民主憲政體制及責任之下運作,千萬不得悖離法治國家原則,否則一旦政府有了得以恣意操縱的權力,其任意侵奪人民權利與自由的情事也就四處蔓延與擴張,而更大的腐敗亦自此展開。另人民也必須瞭解,腐敗的政治正是黑金的溫床。溫床不除,黑金永難根絕,是故人民有與政府共同營造社會安全的義務,我們必須先用自己的選票選擇使政治趨向清明。人民不能一方面選擇讓政治沉淪,讓黑金漂白,讓自己被買,另一方面卻又期待污濁的政治可以自斷與其共生的黑金。在此次總統大選,人民已經選擇讓政黨輪替,讓國民黨下台一次,民進黨上台作作看,我們可以確信,人民是在迫切期待台灣社會因此能夠往前邁一大步,而民進黨及其推出的阿扁總統揹負了這樣的期待,也推出了具有不屈服形象的陳定南先生為法務部長,初步展現了執政者的決心。在以這種決心作為前提之下,我們就掃除黑金應有的方法作為,提出下列三個重點,希望新政府能夠採納,其一是檢、警、調單位人事的公開與透明,其二是科學辦案制度的建構,其三是公務員倫理規範的具體建立。

我們認為不論肅貪、掃黑或查賄,要有具體成效,總在負責承辦之檢、警、調人員必須能夠不畏權勢,不分黨派,不看身分地位,堅定持續地搜尋嚴密證據,予以追訴到底,也就是說不論是否成立專責查緝黑金的特別偵查組或建立專責肅貪的廉政署,問題還是回到要看特別偵查組的檢察官是否優秀?廉政署人員辦案時是否能不分黨派?刑事警察是否能不畏權勢?此等人的問題上。負責打擊黑金之承辦人員的素質與人品若沒有問題,掃除黑金自然會有長足成效,反之欠缺專業素質,且人品低劣的查緝人員只有使黑金更加猖獗。至於人的問題要能解決,首在人事制度的公開與透明,所謂檢、警、調機構的國家化,絕不是僅繞在檢、警、調機構是否升級這個問題上打轉,而是應思考如何讓檢、警、調內部人事不要受特定政黨左右,不要搞小圈圈,不要搞派系,並好好討論如何使人事升遷公平,讓人才出頭。

人事行政的公開與透明,首要應在檢、警、調機構內組成超然獨立的人事審議委員會,掌管該機構人員之任用、轉任、調動及考核。就檢察機構而言,若體制上決定由法務部長負責檢察體系之運作,則法務部長應為該委員會委員兼主席,然若決定係由檢察總長負責檢察工作之成敗,則自應由檢察總長為該委員會主席。檢察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應由各檢察署檢察官互選加倍人數之名單後交法務部長(或檢察總長)指派,且應有少數學者參與,使其人事運作有被外界監督的可能。至於警、調機構之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除有其中三分之一由警政署長或調查局長指定,其中三分之一由機構內成員,基於一定代表性,互選加倍人數供警政署長或調查局長指派外,其餘三分之一建議由檢察官代表及一、二位學者組成,其中檢察官代表應由全體檢察官互推產生。如此交錯來源之委員組成方式能使人事問題較為客觀、公平地被討論,也使檢察官在偵辦具體案件時較能有效指揮、監督警、調人員。我們相信一個能超然、獨立運作的內部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是檢、警、調機構真正國家化的必要條件,也是達成掃除黑金目標的必要手段。

其次我們要談是科學辦案制度的建構。大家都能瞭解貪污的證據難找,黑道組織不容易從根瓦解,也因為如此,我們更應要求檢、警、調人員辦理黑金案件時,應特別著重嚴格證據的取得。司法威信在審判黑金案件上一再受到傷害,即在檢察官起訴證據的強度不夠。檢、警、調人員慣以自白為中心,先抓人再找證據的辦案模式如果不變,我們殊難期待掃除黑金不會如過往一樣,只是作秀與噱頭。談科學辦案不光是要談鑑識配備與專業人才,也要談檢、警、調人員對證據法則認知的培養,更要談辦案規範的建立、線民與臥底措施的法制化、超然鑑識機構的設立等等。沒有此等機制,就沒有科學辦案;沒有科學辦案,政府就只有從警察國家統治模式的舊思維出發來想如何解決問題,那就一切回到幾十年來的老套,治絲愈棼了!

最後我們要談有關公務員倫理規範的建立。我們認為公務員的操守問題不是單純肅貪就能解決,也不希望到處喊肅貪,喊到肅貪未成,反倒公務員都不辦事。不論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明確,我們都應課責各行政機關首長,透過政風人員或甚至法務部、律師的協助,鉅細靡遺地在不同機關內部擬定不同的公務員倫理規範,讓公務員明瞭什麼尺度、範圍及具體作為是合法的行政裁量,是合宜的社交禮儀,是要迴避的利害衝突。美國的法官都是社會上夙孚眾望之人,即便如此,他們的法官守則仍然細膩到就收取多少禮金是為合宜,應否揭露,何等場合適合出席等等為自律規範,相較於此,我國對公務員的倫理教育及宣導不但不足,而且毫不具體,顯示絲毫未在有建設性的預防之上下功夫。政風、審計人員只是從防弊出發,形成掣肘有餘,興利不足的現象,人性尊嚴的價值也為此無存。基此,我們寄望新政府在展現對肅貪的決心之餘,也能先特別針對被列為重點查察對象的所有公務員擬定具體的倫理規範,以免落入不教而殺之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