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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警方「先抓人再找證據」的辦案陋習

范曉玲律師

根除警方「先抓人再找證據」的辦案陋習
范曉玲
警方日前將涉嫌吳宅遇劫案的四名少年嫌犯移送法辦,不料比對犯罪現場遺留的唾液及毛髮後,檢體竟無一相符,面臨「嫌犯在押,苦無證據」的尷尬窘境,警方科學辦案之蒐證能力及辦案程序嚴謹與否再度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本案的發展流程其實令人非常熟悉,每當發生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警調單位在維護治安的「破案」壓力下,往往神速的逮捕嫌犯並予收押,甚至對外以嫌犯業已自白為由,宣告破案,然而進入偵審程序後,自白的嫌犯卻一一翻供,聲稱遭受刑求:民國七十年間的王迎先因李師科搶案而被捕,卻因不堪刑求於現場模擬時投河自盡;民國七十六年發生的「陸正遭擄人勒贖案」嫌犯還算「運氣好」,因警方「不小心」遺留下慘絕人寰的刑求錄音帶,使檢警單位多人遭監察院彈劾及糾正;民國八十年間的蘇建和三死囚案,雖然有鄰居親見蘇建和被捕後血跡斑斑,但法院仍不採信蘇建和等遭受刑求之抗辯,因而判處死刑定讞。

此次,涉案之郭、簡二名少年嫌犯自白又翻供,甚至提出不在場證明,警方對少年嫌犯的反覆狡猾導致警方進退失據,百般頭疼。其實,就刑事偵查學的觀點而言,「人」的證據方法本來就是可信度最低的,不論是被告的自白或者證人的指認皆同,蓋因任何人的陳述皆具有主觀性格,更容易因為利誘脅迫等外力因素而扭曲真實。再從人性層面來說,被告如果會自白,不外乎兩種情形,其一,被告感受到良心譴責,深切悔悟,其二,其他證據確鑿,被告自知難逃法網,此兩種情形,被告皆鮮有翻供的動機或者可能性。但是,我國刑事偵查實務猶殘存著將「自白」當作「證據之女王」之作法,「先抓人再找證據」,透過被告自白建構犯罪事實的「拼圖」,然後只要一點點物證能與該「拼圖」扯上關係,即行定罪(諸如蘇建和案有名的「二十四元硬幣」);此與先進國家以「物證」作為科學辦案之基本要求—即先以物證拼湊起犯罪事實,被告之自白至多僅增強該「拼圖」的連綴性,相較之下,簡直是倒行逆施。第一線蒐證草率,進入司法程序後,檢察官法官囿於既有物證的貧乏,又因時日久遠,更難以釐清撲朔迷離的犯罪事實,如果不能大膽的採用「罪疑唯輕」原則,那麼被告縱有冤屈,也只有徒呼負負了!

本案應該檢討的是,警方為什麼在明知沒有任何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不採先進國家的作法,繼續精密蒐證,包括持續觀察嫌犯行蹤,待嫌犯分贓或主嫌曝光時再一舉成擒,卻要在偵查根本尚未成熟之際,大肆逮捕嫌犯?說穿了,還是警界辦案對「自白」的倚賴習慣所致。所幸本案警方尚有進行毛髮、唾液的檢體之蒐集,堪稱科學辦案的一點點進步,少年嫌犯因而尚有一線生機(當然,我們絕對不希望警方因本案「檢體比對不符」導致破案難有進展的「教訓」,反而怠於在科學辦案上求進步),反之,本案警方若如同喧騰一時的紀富仁案,警方抱持「萬一指紋比對非紀嫌,不是反而幫了紀嫌」的態度並因而發生遺失物證等情事,則真相豈非永遠難明?

要改善治安,必需讓「真正」的犯罪者受到制裁,更必需仰賴較可信賴的物證作為判斷基礎,根除警方「先抓人再找證據」的陋習,加強第一線辦案人員對於證物的蒐集與保全的訓練,真正建立科學辦案的精神,才不會使改善治安成為空中樓閣。(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