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抗拒黑金,並且有能力斬斷黑金的警調體系?
民間司改會
討論主題:如何建立抗拒黑金,並且有能力斬斷黑金的警調體系?
主持人:顧立雄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兼常務執行委員)
與談人:陳瑞仁檢察官(檢察官改革協會副召集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劉展華司長(法務部政風司司長)
高政昇科長(刑事警察局偵察科科長)
與談內容:
顧立雄律師(以下簡稱顧):斬斷黑金是近年很熱門的話題,在新政府成立之後,如何比以前的國民黨政府更有能力來斬斷黑金,確實非常值得探討。
我們主要探討的三個問題,第一是,警調如何與黑金劃清界限?第二是,調查體系應如何有效配置?第三是,警方如何增強辦案能力打擊黑金?
高政昇科長(以下簡稱高):到底黑金是什麼?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是黑的問題,第二則是金權,包括了財團的問題。所以在黑金當中,如果只是單純與黑道有關的話,又可以分為三個部分,第一是MAFIA(犯罪組織),第二是流氓幫派(GANG),第三是和這些犯罪組織、幫派、流氓、角頭關係非常密切的經營事業體、商業體;至於金的部分,就是一些財團的問題,財團不正派經營,而透過政商管道或與黑道有所掛勾,方為「金」,例如不會有人說台積電是「金」,也不會有人說它是黑金,雖然台積電是大企業,但他是正派經營,所以沒有人會說他是「金」或「黑金」。
我認為如何和黑劃清界限是非常簡單的事情,第一是讓好人出頭,有制度性地讓真正努力工作的人得到正常的升遷,好人能夠出頭的話,就不必去鑽營,有一套制度可行,自然能與黑道劃清界限;第二是,警察的預算在地方,我們警察局的預算除要經過地方議會的同意之外,也還要經過縣長的同意,警察局長更要縣市長的同意。要斬斷黑金的過程中,這兩個預算、人事問題無法解決,要把黑道完全的肅清,或者讓黑道退出政治體系當中,恐怕不是短時間可以完成!
顧:人事和預算要如何才能與黑道劃清界限?
高:所謂的人事權並不是要全部都由中央派任,制度上應該設計像日本的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一樣,國家公務員由國家來用,地方公務員由地方來用。國家的公務員是由他們的警察廳提報國家公安委員會,再由國家公安委員會提名,送由地方的公安委員會同意任命,而地方公安委員會都是聘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其次是預算的問題,其實現在警政的預算都是由中央補助,既然都是由中央補助,拿的是中央的錢,為什麼還要地方議會的同意、審查通過?警察雖然有預算,但卻無法獨立地控制,無法調整整個警力與勤務的部署。因為預算、人事問題,掌握在議會,又如何要求警察破除情面掃除黑金呢?
顧:警察是否應該分成中央的警察和地方的警察?是不是地方警察的人事與預算就由地方來決定,地方成立地方的公安委員會,中央成立中央的公安委員會?
高:日本的制度不是如此。地方公務員的人事雖掌握在地方,但還是由當地警察局提請地方公安委員會任命,縣市長對警察地方公務員必須遵重公安委員會之任命;屬於地方事務的警衛事項部分如何執行,地方還是有權置喙,不是地方完全對於警政的部分就無權,而是應該把它劃分。其實,我們的憲法也有劃分,包括直轄市的警政事項、縣的警衛事項是屬於地方的,其他有中央一致性質,才由中央來執行。
顧:有關政風體系這部分,內定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打算將政風司撤除,另外成立廉政公署,這引起調查員的反彈。如果政風人員撤出政府機關的話,外部如何去瞭解機關內部的貪瀆?在政風的體系,如何與金權的政治劃清、避免掛勾。
劉展華司長(以下簡稱劉):我要強調的是,一定要設立一個專責的機關,像是廉政總署,這個機關要從預防、發掘線索、查處到查處完之後的再預防,整套的制度,比較像香港的廉政公署,香港的廉政公署是置於機關外部。
東方國家中,多半設有專責的肅貪機構,做得比較有成效的,要屬香港和新加坡,而他們都是放在外部的。究竟放在內部還是外部?我認為應該放在內部比較好,這樣可以瞭解整個狀況,在定位上要清楚,不過在外部也要設立查處的單位,裡應外合,才能把肅貪工作作得徹底。
顧:政風單位的定位不清楚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也認為內部應該只負責公務員倫理的部分,如果政風涉及了犯罪,絕對要由外部一個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單位來查處。警調辦案最後的成果都要拿給檢察官,據以提起公訴,檢察官與警調之間在指揮、協調上,以及各單位裡與黑金掛勾的傳聞,如何進行?
陳瑞仁檢察官(以下簡稱陳):我分為三個部分來談,首先是警方與調查局的問題,事實上警方在打擊黑金時,最大的困擾是來自地方派系的干預,反過來講,調查局所碰到的是從上而下的政治干預,前者是由下往上,後者是由上往下,這是他們最大不同之處。關於警方的問題,人事權的部分當然要繼續爭取。但在此之前,例如,從本人之辦案經驗可知,檢察官應可以幫忙警方擋住干預,例如在蒐集證據的階段,檢察官可以扮演「活動的搜索票」,盡量支援警方;到著手偵辦時,檢察官應該還可以扮演另一個角色-「防彈衣」,就是說替警方「擋子彈」。
其次,關於調查局本身最大的問題是,他們的干預是由上往下,就是因為他們還在辦政治偵防,我認為辦政治偵防會讓政治黑手伸進調查體系。國家安全局的工作由國家安全局去做,國家安全局的人手不夠的話,可以把一些調查局的人力及物力撥過去,政治偵防及犯罪調查一定要分開,嚴格來說,這已經牽涉到違憲與否的問題。
關於政風人員究竟是要擺在內部還是外部,我是比較贊成內部,從辦案經驗來講,政風人員對我們檢察官辦案有兩大好處,第一是個案的發掘,很多大的案子是政風人員提供的線,第二個是政風人員熟悉行政內部的作業程序,有助於辦案;不過壞就壞在,他們會和公務員同流合污,這是政風人員被人家詬病的地方,但是這可以設法改進。我們必須要認清一點的是,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政風人員並不具有司法警察的身份,現在有人主張將政風人員移出去,但如果他們沒有司法警察人員的身份,怎麼用?因此在移出去時必須考慮這一點。
至於成立廉政公署,首先必須想到立法的問題,立法要經過幾年?法立出來後,再用來打擊黑金,是不是有點來不及?香港的廉政公署為什麼會成功,有兩個因素,第一是它不採令狀主義,它可以不用法院的搜索票就去搜索,有相當大的權力;第二是它有所謂的「貪污推定」。一個公務員如果被抓到有很多錢,卻講不出錢的來源,就被推定犯罪,你要自己證明錢有合法來源,這樣做是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我國是否可以接受?因此,在廉政公署還未成立之前,我比較贊成在高檢署成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由全國選拔十到二十位非常優秀、操守很好的檢察官組織起來,它不用配置任何的調查人員,有需要的時候才從調查局抽調人力。每一個檢察官就是一個特別檢察官,當然這是最高的理想,而在尚未達到目的之前,我們願意成立一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但一定要訂落日條款,四年之後一定要解散,如果不解散一定會變成錦衣衛,這就不好。
顧:公務員犯罪和公務員倫理確實應該分開,內部的倫理要求可以由政風單位,犯罪的偵防還是應該由外部單位,而剛才陳檢察官提到的特別檢察官也是這樣的一種架構,問題只是成立廉政公署,還是特別檢察官?基本上,這兩者並不抵觸,廉政公署如果要成立,用臨時的單位編制是很容易的,因為現在很多的「黑單位」也都是這樣在做,要成立政風局或廉政公署,不過是換個名稱而已。不管他們有無司法警察的權限,按照現行的刑事訴訟,還是在檢察官的指揮之下才能偵辦犯罪,所以在高檢署成立一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來辦理肅貪的工作,或成立廉政公署並不抵觸。
劉:關於業務移撥的問題,出發點似乎是每項業務都要有個專責單位,其它的單位就不能做了,我認為這是很糟糕的。在實務上,一個單位專責一項業務而其它單位不能做的結果是,這個單位就會腐敗。嚴格來說,警察局的業務和調查局業務是完全重疊,警察一樣做情報蒐集,因為它也有保防室,只是不把它當重點。整體而言它應該是網狀的東西,不是單線而是交叉縱橫。此外,我也贊成政風應該設於機關內部。
高:關於績效評比,我們現在的績效評比是有一個預防與偵查犯罪的評核計畫,這個計畫是採用預防與偵查並重的,它有一個分類的標準,而且是一年評比一次。因此,問題不是在評比績效上,而是專案太多,專案多造成動不動三天一大掃、五天一小掃,如果天天都在做掃蕩的工作,恐怕不適當。然而,要不要績效評核呢?日本的警察完全沒有績效評比的制度,不過日本警察的效率是有目共睹的,何以如此?因為每一位警察有榮譽感。如果沒有績效來刺激的話,我們能不能像日本警察有這麼高的榮譽心,我實在沒有把握。因此,警察例行的淘汰制度是有必要建立的。
我們在觀念上必須要改變的是,犯罪的發生是不是警察的責任?現在有很多人都把它歸到警察的責任上,其實犯罪的發生是社會的責任,警察是不可能預防犯罪的,警察要怎麼預防犯罪?是要根據真實的治安狀況,立即作一個有效的警力調配,也就是說警力勤務調動的部署,哪一個地方犯罪多,就應該要緊急把警力調到那裡去處理,警察的預防犯罪功能首先便是如此。第二則是透過勤區的查察,掌握治安的狀況,鑑別人口的良莠,據實提供轄區內的情報,做好警民關係,這就是所謂的社區警政。第三個功能則是在犯罪發生時趕快偵破,也就是說偵破才是一個最好的預防。我的觀念是,今天要代表警察的工作能量,要看破獲的件數有沒有提高,這比起去看犯罪的不發生還來得重要。將來在業務的劃分上,可以針對屬於調查局專責領域的部分還是應該讓它繼續做下去,而警察的業務則是一般的社會治安事件,兩者間互相配合支援。
顧:現在對警察最大的質疑是,績效評比似乎會造成在養犯罪;擴大專案好像在製造犯罪;強調破案率又好像在製造冤案。警察在這方面一定要做有效的檢討。
陳:不管是警方的績效評比,或是政風人員的績效評比,過去會發生弊端,是因為有配額制,這一個分局是第幾級,這個月就必須有幾分,聽說現在已慢慢改進中。再者,如果把預防考慮進來,我想怕的是吃案,現在有所謂報案三聯單,至少應該可以發揮預防的效果。
至於如何增強警方的辦案能力,我提出兩點。第一是,警察的辦案手冊一定要編出來;第二是,現場的標準作業程序,一直到現在都還未建立。事實上,蘇建和案最大的教訓就是,現場標準作業程序沒有做,連屍體也沒有採集,這是蘇案最關鍵的地方。因此,現場的標準作業程序必須要落實。
劉:對於如何打擊黑金,專責單位的成立十分重要。一個重大案件的偵辦有時必須花一、兩年以上的時間,人力、物力都拖在這裡,其它案件都不要辦了;有時偵辦時間不夠就會比較草率,所以專責單位很重要。
另外,陳檢察官提到一個問題,調查局的干預是由上而下。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我實務的經驗裡,直接來自於局長的壓力下來以至於案子不能辦的,幾乎沒有;但是中間層次的,包括親戚朋友、長官的壓力確實是會有的。因此,必須要建立像是委員會的制度。很多人都把調查局執行的職務泛政治化,其實是一種扭曲,與事實是有出入的。
高:我們要怎樣掃除黑道,首先應該是不分黑道、白道,甚至於「灰道」,都要去掃,黑道如果沒有白道庇護是無法壯大的。第二,在掃蕩的過程中,俗語說:「兄弟靠兩樣,兄弟無槍不出名,兄弟無錢不成材」因此,怎樣去斷絕他的「財源」才是最重要的,把他財源斷絕就沒錢,沒錢就會回到原地-讓「上帝歸上帝,撒旦歸撒旦」,黑道去走黑道的路,不要再牽涉政治。如果能斬斷他的金脈之後,彼此共生關係就被破壞,黑白就不會掛鉤。第三,警察方面要遴選專門幹員,不能夠短線操作,一定要做長期抗戰,不要求短期間就要有效果,因為黑道沒那麼笨,尤其是現在凡是講求證據的時代。所以,對抗黑道就只有長期抗戰。美國曾經為了抓一個黑手黨的首領,FBI聯邦調查局中的幹員就有人從年輕到中年,花了將近十五年才把整個組織瓦解,這對整個社會的貢獻相當大。最後是,檢、警、調三個單位一定要配合,整個刑事司法體系一定要結合,從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到矯治要全面地結合。
顧:要有長期的佈建才能掃黑,不是炒短線;大家似乎都認為成立專責單位來肅貪是一種萬靈丹,但這必須靠實證來檢視,如果大家有共識,認為肅貪掃黑是長期的抗戰,那麼專責的機構是不可避免的。
日本就乾脆成立一個暴力團的對策防制法,把暴力團當作可以合法存在的東西,經過一個委員會認定是暴力團組織,它就存在了,但它的人權因此就比一般的人民來得少。比如說警察可以隨時運用他的處分權限,禁制它做某些事,或介入其中,這也是一種方法。容忍黑道隨著社會組織而存在,對黑道做有效的管制。這種作法的好處是,抓就抓大哥,大哥坐大之後就不敢隨便亂來,因為大哥有那麼多小弟要養,有事時警察就去找大哥談,最有效約束黑道的就是黑道,所以這套防制哲學也不見得不對。當時在制訂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時,留日的立委提出這樣的作法,卻被批的一文不值,滿有趣的。
高:怎麼打擊黑金的問題,首先是每個人都要行得正。另外,有些事一定要併行來做,即是「黑郎君」、「白郎君」、「黑白郎君」通通要一併處理;要抗拒黑金最重要的是「決心」,別無他途!
陳:從檢察官的立場而言,要打擊黑金還是要以檢察官為中心,這才能符合法治國家的理念,不能脫離刑事訴訟法。但檢察官是有將無兵,除了積極建立自己的武力(即檢察事務官)之外,事實上調查局的專業知識、人力、物力以及經驗,是我們打擊黑金的重要依靠,因此,希望調查局不要再去做政治偵防,做一個犯罪調查的專業機構,配合檢察官和警政署,形成鐵三角,一齊打擊黑金。當然以檢察官為中心,檢察官就很重要,自己要自清;同時要建立一套健全的人事制度,對上面的政治干預有抗壓的能力。
劉:要掃除黑金,第一是執政者的決心,這是成功的最佳保障;第二是劍及履及要馬上展開。此外,要掃除黑金,一定要有一個專責的機關,而且由裡而外相互呼應,從內部的預防、發掘到外部的查處,有一個獨立超然的機關來負責。不過,在運作的過程,檢察官固然重要,但這個組織團體不能說就由檢察官負起全責,檢察官只是在法律上強制處分權範圍,作為一個諮詢顧問、協助的地位,在運作的過程中要發揮效用,讓專業組織發揮效率。然後高層應該有一個監督委員會,由它來監督整個的運作,使它有效率、不偏頗。
顧:總的來講,掃黑、貪污絕對不是炒短線,也不是將幾個人送綠島、上上報,我們的政治就清明。重要的是,如何在政策上做好擬定,為未來的二十年立基,而不是短暫的幾個月。今天的座談就到此為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