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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會」前,停、看、聽!

蘇錦霞律師

「跟會」前,停、看、聽!
蘇錦霞律師(作者為消基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
常在報紙上看到斗大的標題,有人倒會倒好幾千萬,甚至上億,因此,有人聞會色變。但是,總覺得合會(亦有人稱為互助會)好像是一項不錯的儲蓄方式,按月繳納會款,需要用錢的時候,可以標起來使用,比向銀行借款方便許多,所以,到底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其實在去年民法作大幅度修正時,就將有關合會的問題納入民法的規範之中,讓合會在法律的關係上更明確。
而以往參加的互助會,大部份的會員互不認識,只認識會首,若會首倒會時,會員間無法連絡,更不知該如何主張權益,所以,在民法上就明定,合會的會單上要記載:會首、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更要注意的是會首和會員都得是自然人,就是說公司或商號不可以當會首及會員。
會單上除了要有會首及會員的姓名、地此及電話等基本資料外,就會款的種類就是內標制還是採外標制,基本的數額是新台幣一萬元或五萬元,起會的日期、標會的期日、標會的方法以及出標金額最高或最低額的限制,都得記明。
如果有任何一位會員,不為繳納會款時,須由會首負責任,就是會首要代為給付。不過,如果是會首倒會時,所有的已標得會款之會員須按每次應繳納會款之日期交納會款,再由未得標之會員平均分得。如此規定後,若是會首逃匿無蹤實,未得標之會員還可以向已得標之會員,收取會款。
這樣子,會首就沒事了嗎?其實,會首如果只是單純沒錢繳納會款,此情況會員除了民事上請求給付會款外,是沒有刑事上責任的。然如果會首有偷標其他會員的會時,可能就會牽涉到刑事責任。究竟涉及那幾種刑責呢?以實際狀況認定之,會首如果是冒用人的名稱,標會時,有在標單上簽下被冒用人的名字時,就可能涉有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等罪;若未有標單,僅口頭告知由某人得標時,可能就有詐欺之罪嫌。除了,有刑事責任,民事給付的責任仍須負擔。
若真要參加合會時,在事前一定要注意,會首的財務及信用之狀況是否穩固,其他會員是否真有參與,會單是否填些清楚,包括:會首、會員之姓名、地址及電話、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標會方法、會款的種類、基本數額、最高或最低出標金額,並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且在會期中,若一定要撥出時間,到標會現場看看標會之情形,以免讓會首有機可乘,為冒標或詐欺之行為;繳納或收受會款時一定要簽收。在參加之前充分了解,參加之後小心觀察,若有任何異樣,僅快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此一來,參加合會作為儲蓄,其實還是一種不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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