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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經驗法則的「事實」-邱和順案

田蒙潔

規範我國司法判決的原則之一是「經驗法則」。經驗法則源自於亞里士多德所創分析哲學派之「經驗主義」(empiricism),強調一切知識來自於「觀察」的「感知經驗」(sensory experience),稱為後驗知識(posteriori knowledge),根據觀察解釋事理,不摻雜無法驗證的空泛想法,是西方科學文明最重要的基礎。經驗主義強調證據,尤其是經由「實驗」發現的證據,是現代科學方法(scientificmethod)最重要的基礎,任何假說(hypotheses)和理論(theories)都必須透過對自然界的觀察驗證真偽,不能完全建立在推理(reasoning)、直覺(intuition)或啟示(revelation)上。
經驗主義的英文是「emp i r i c i sm」, 字根「empiric」源自於希臘文的「εμπειρία」或「empeiria」,相當於拉丁文的「experientia」,從拉丁文的「e x p e r i e n t i a 」衍生出英文的「experience」和「experiment」。根據韋氏大詞典,「經驗數據」(empirical data)是指透過觀察獲得的數據,經驗法則(empirical law)是指藉觀察或實驗查驗事實真偽的原則。 區別「事實」與「意見」 西方國家受到經驗主義的影響,追求真理,從小訓練孩子判斷真偽的能力。在網路上,有一篇文章以澳洲作家Morris Lurie所著的《The Twenty-seventh Annual African Hippopotamus Race》一書,訓練孩子分辨「事實」(statement of facts)和「意見」(statement of opinion)的能力。「事實」是可驗證「真」或「偽」的陳述,意見則是個人的感受、信仰或想法,無法驗證其真偽。原則上,有形容詞的陳述都是主觀的意見,而非客觀的事實。該篇文章舉下列4個例題,要求孩子圈選事實或意見。 1 Morris Lurie的書描述獅子Arlo和獅子Dandy。 事實/意見 2 任何年齡層的孩子都喜歡河馬 Edward。事實/意見 3 《The Twenty-seventh Annual African Hippopotamus Race》是一本非常有 趣的書。事實/意見 4 Morris Lurie寫兒童讀物,也寫成年人 看的書。事實/意見 司法判決若是建立在法律三段論上,大前提是適用的法律,小前提是個案的事實,只有能驗證真偽的陳述(邏輯學的專有名詞是陳述或命題,英文是statement或proposition),可作為三段論的前提。我國的司法判決若建立在法律三段論上,判決書內的「事實」必須是能夠透過「觀察」驗證「真偽」的陳述,不能摻雜主觀的意見,更不能有真偽不明的揣測。但是,引起極大爭議的陸正案,台灣高等法院2011年5月12日更十一審時,認定的事實是未驗證真 偽的被告自白和法官的主觀意見,其原文如下: 邱和順與女友吳淑貞及友人林坤明、吳金衡(已於97年4月11日死亡,另經判決不受理確定)、鄧運振(犯罪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余志祥(犯罪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陳仁宏(犯罪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羅濟勳(犯罪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黃運福(犯罪時為已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上5人已另經判決有罪確定),共9人均缺錢花用,計劃綁架孩童勒贖,並選定在新竹市聯美補習班補習之9歲學童陸正(67年6月28日生)作為下手目標;遂於76年12月21日下午,共同基於擄人勒贖之犯意聯絡,分乘2車在聯美補習班前守候。當日下午6時許,陸正走出補習班,與另名學童在附近新建大樓前沙堆玩耍,俟該另名學童離去後,邱和順即囑命吳淑貞前往設詞誘騙陸正上車,詎陸正不為所動,邱和順乃令鄧運振駕車趨近陸正身旁,邱和順並打開車門趁勢將陸正強拉上車,2車迅離現場。然因陸正上車後極力反抗呼喊,邱和順惟恐驚動路人,乃以手摀其口鼻,陸正仍奮力掙扎,並咬傷邱和順之手;邱和順忿而單獨頓萌殺人犯意,以手掐住陸正頸部,未幾見陸正陷入昏迷,即於途經青草湖附近時,將陸正拖出車外,以隨身攜帶之刀刺陸正腹部2刀,並將陸正屍體裝入袋內,置於車後行李箱。2車旋即往頭份方向行駛,途中邱和順自陸正書包內之家庭聯絡簿上得知其家中電話號碼。抵達邱和順上開住處後,邱和 順即指示鄧運振、余志祥處理陸正屍體,鄧運振、余志祥乃將陸正屍體載至崎頂海邊丟入海中。陸正雖已死亡,然邱和順等為達取財之目的,仍數度以電話謊稱陸正尚在其掌控中,向陸家勒索贖金,經多方周旋,贖金始降為1百萬元,並約定於76年12月28日晚上11時,在新竹縣香山鄉(今新竹市香山區)台灣玻璃公司前交款,惟邱和順等人因擔心遇伏,並未依約出面取款。翌日(即76年12月29日)晚上11時,邱和順又以電話告知陸正之母邱素蓮攜款至中壢市雅崧賓館等候指示;邱素蓮遂於76年12月29日晚上12時許到達雅崧賓館,邱和順因狐疑機警,又幾經更換取贖地點,直至邱素蓮接獲通知後轉至中山高速公路99.9公里處時,邱和順、吳淑貞、余志祥及鄧運振已預先埋伏於該地點附近,在該處陸橋上等候之邱和順,即出聲高喊「好了」,余志祥、鄧運振應聲將繫有袋子之繩索之一端自橋上垂下,邱素蓮見狀即將1百萬元贖款置放袋中,邱和順等速拉上繩索得款並隨即駕車離去;事後邱和順分得40萬元、鄧運振20萬元、余志祥15萬元、其餘25萬元交由林坤明平均分配於其餘同夥等人。迄77年1月1日下午,其等意猶未盡,共承上開勒贖之犯意,邱和順復命余志祥以電話向陸正家人佯謂陸正已由我們「大姊頭」偕至高雄遊玩,老大表示約好5百萬元,現在僅這一點錢,很不高興等語;嗣因陸正遭綁架之消息披露報端,邱和順等人恐行跡敗露,始未再進一步與陸正家人聯絡。事隔9個月餘後警方始行破案,惟陸正屍體因遭推入海中,迄今未曾發現;邱和順等人得自陸正母親邱素蓮所交付之1百萬元款項於本案破獲前,均已花用罄盡。 高院撰寫的事實,並非根據證據寫出能夠讓裁判者認定被告犯案的客觀事實,而是根據未經查證、真偽不明之自白詳細的描述案發的經過,好像有靈異的第三隻眼或錄影機現場紀錄一樣,再摻雜法官主觀的意見,如「設詞誘騙」、「忿而單獨頓萌殺人犯意」、「經多方周旋」、「擔心遇伏」、「狐疑機警」、「埋伏」、「意猶未盡」、「佯謂」、「恐行跡敗露」等,刻意醜化被告。高院撰寫事實,如果將被告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等人的名字拿掉,換上有地源關係之竹苗地區其他民眾的名字,也都能成立。 檢警根據自白偵破陸正案並起訴被告,被告抗辯自白係出於刑求逼供,自白內容反覆,即使警員謝宜璋、黃更生因刑求被告余志祥,經高院85年上訴字第3390號判處罪刑確定,高院還是有辦法根據內容反覆的自白認定事實,尤有甚者,法院根據自白認定事實時,完全不要求負100%舉證責任的檢察官舉證證明自白的真實性。 被告邱和順供述在陸正被綁前3天,鄧運振、羅濟勳、陳仁宏、余志祥4人共駕1部車至邱和順住處提議綁架陸正,警方未追查鄧運振等4人當晚之行蹤、駕駛之車輛。被告自白租用兩部汽車做案,警方向附近所有車行調取結果,均無相符之租車記錄。吳錦明於1987年12月21日7時40分後,於888車行替邱和順租車,租車後開車至吳金衡香肉店交車給邱和順,高院認定的做案時間是晚上6點,但交車時間是晚上8、9點。 所有被告的自白,均指邱和順失手將陸正掐昏,用刀或藍波刀刺殺陸正腹部2刀,將陸正屍體置於大塑膠袋、肥料袋或麻袋內,棄屍前將屍體放在黑色飛羚車後行李箱內,藍波刀被吳淑貞丟棄在苗栗市台灣肥料廠附近之草叢,邱和順分得贖金40萬,但警方未追查以確認大塑膠袋、肥料袋或麻袋的來源,未尋獲作案的刀或藍波刀,未在黑色飛羚後行李箱內,鑑認陸正的血跡、毛髮或任何其他跡證,未追查邱和順40萬贖金花用的情形。被告黃運福供稱將分得的5萬元,買了1套新衣服,其他的錢全部用在吃喝玩樂,但警方未查扣新衣服,未確認吃喝玩樂的地點。被告余志祥於1988年10月9日供稱邱和順囑其與鄧運振埋屍,交其鋤頭1把,鄧駕車往新城方向,停在山上路邊,企圖挖地掩埋屍體,事後分得15萬元,但檢警未查扣鋤頭,未追查贖款花費情形,也未根據自白尋獲陸正的屍體。找不到屍體後,被告又在同年月10日自白,改稱在畸頂海邊將陸正的屍體丟入大海。 證人陳竹成於原審、高院上訴審及高院更七審均證稱:陸正案發當日下午1點多,其委請吳淑貞父親修車,迄3點多時吳淑貞下樓,並於4點多去外採甘蔗食用。被告吳淑貞自白一夥人因缺錢作案,作案後邱和順帶吳淑貞到苗栗、頭份,竹南一帶卡拉OK店警方吃喝玩樂,但警方未舉證被告之經濟狀況和吃喝玩樂的地點。 除去沒有證據支持的被告自白,根據經驗法則,陸正案有證據支持為真的客觀事實(proven facts)如下: 76年12月21日6點10分至6點15分間,邱素蓮至聯美補習班接10歲的兒子陸正,但遍尋無著,乃向補習班人員查詢,經告知數分鐘前還看到陸正與另一學童在補習班門口的沙堆玩,邱素蓮在鄰近四週尋找後,打電話回家,其女陸露告知約在6點40分接獲第1通勒贖電話。自76年12月21日,無人再見過陸正,也始終未尋獲陸正的屍體。邱素蓮依歹徒電話中之指示,駕車至高速公路南下70公里處取得1字條,並依指示至100公里處,歹徒復指示往回至99.9公里處之陸橋,聽到陸橋上有人以台語高喊「好」,看見1人自橋上垂下1繫有袋子之繩索,並以台語指示其將款項放入袋中,邱素蓮乃將贖款連同裝贖款的捐血袋,放入歹徒的袋中。77年,未成年之羅濟勳由舅舅黃瑞達出面,向台北市刑大檢舉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等10人涉嫌陸正案,被告抗辯不認識陸家人,林坤明否認涉案且通過測謊。指示取款及交贖款之信封及字條上採得的指紋,與所有被告的指紋都不相符。陸家接獲多通勒贖電話,77年1月1日下午1時45分,綁匪打來最後一通勒贖電話,指陸正已由綁匪的「大姊頭」偕至高雄遊玩,老大表示約好5百萬元,現在僅這一點錢,很不高興。警方採用聆聽比對法和聲紋儀聲紋圖譜比較法比對後,認定最後一通電話綁匪的電話錄音聲音,與被告余志祥的電話錄音聲音是出於同1人。被告質疑聲紋鑑定報告未依標準鑑定程序進行,但該錄音母帶已於監察院調查本案警員刑求時,於刑事警察局及監察院間公文往返逸失。邱素蓮交贖金處之高速公路路面距陸橋的距離為13.1公尺,自陸橋垂下之麻繩,直徑約2.5公分。警察自邱和順家天花板扣得麻繩4條,2條直徑均1公分、長約280公分,另兩條直徑均0.8公分,各為1690、1197公分,合計為34.47公尺,屬邱和順父親所有,是當年打魚用的,取得時麻繩上充滿灰 塵。邱素蓮指認自邱和順家搜出之麻繩的油味,與綁匪取贖款用之繩索味道相似。自邱和順家中扣得之藍色塑膠材質便當袋,為邱和順姪子所有,內緣長24公分、寬10公分、高17公分,容量可容納100萬贖金。 高院根據上述事實將陸正案與邱和順、林坤明和吳淑貞等被告連結,很難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舉證規定。即使邱和順等人確實犯下陸正案,在無罪推定原則下,也只能縱放被告,無法為陸正伸冤、對不起陸正父母的是沒有科學辦案能力的檢警。 陸正案發生於1987年12月,9個月後,邱和順等人才因為羅濟勳的檢舉而到案。2011年7月28日,高院陸正案更十一審審判長周盈文直言:陸正案絕對是邱和順這夥人做的,若沒有做,不可能供述出相關案情。但是更十一審的同一判決書中,對於證人陳竹成的吳淑貞不在場證詞,直言的審判長周盈文說:「然其(陳竹成)初作證時距陸正案至少已事隔一年半有餘,乃陳竹成就如此瑣碎小事之發生時間,記憶竟如此清晰明確,其證言亦有違事理。」 倡議經驗主義的亞里士多德出生於西元前384年,台灣的司法自棄於近2400年的西方文明,《刑事訴訟法》第155條即使明文規定「經驗法則」,也無法保障邱和順、林坤明和吳淑貞等人的權益。台灣的監獄裡有多少受刑人,是不認識經驗法則之法官的被害者?誰又是下一個被檢警和法官鎖定的倒霉者? (本文同步刊登於台灣邏輯司法網http://www.twlaw.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