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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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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有權移送單位,又先開記者會指其為惡險?-再論民間司改會「追緝惡檢」行動

陳瑞仁、林峯正

專欄簡介:檢察官是國家公權力的象徵,為保護社會安全,保障公民福祉,起而追訴犯罪;辯護人也在法律的授權下,致力於保障被告的各項權利,以避免國家機器對人權的侵害。為此,《司改雜誌》從第86期起,與《檢協會訊》合作此專欄,希望藉由紙上對話的方式,開啟檢辯雙方溝通的平台。我們期待在未來,無論是針對刑事案件的爭議,或司法實務的各項處置措施,都能在這裡,找尋雙方(甚或是各界)對正義的最大公約數。
《司改雜誌》編輯部《檢協會訊》編輯部 聯合敬啟

給民間司改會的一封信
◎陳瑞仁 _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我多年來一直支持民間司改會淘汰不肖檢察官的想法,我在全國司改會籌備會議中即一再強調:「淘汰一位不肖司法官,比改一百條法律有效」。但貴會現已是取得《法官法》第35條所定之「許可書」的有權移送單位,即應保持超然地位,而不應「未審先判」召開記者會。貴會有無想過,來日貴會移送記者會所指之惡檢時,該被移送人是否可以聲請迴避(即聲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中具有民間司改會會員或會友身分的委員迴避?)貴會多年來建立起來的公信力,是我
們臺灣社會應珍惜的寶貴資產,我以一個良友身分提出建言,真的不要再以這種方式來進行司改了。底下是我剛才在〈檢察官論壇〉所貼的一篇文章,請卓參。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 敬上 2012年6月11日

敬覆陳瑞仁檢察官2012/6/11
致本會部份成員函
◎林峯正 _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陳檢察官在司法改革的場域向來敢言、能言,所提出之意見夙為本會行止之重要參考,若謂其為本會所敬重之諍友,亦不為過。惟針對陳檢察官於來函中所表達,對於本會召開記者會公佈檢察官辦案涉嫌濫權疏誤個案之意見,謹表達以下幾點看法:
一、於《法官法》立法過程中,本會即堅持任何一位平民皆有權向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聲請個案評鑑,與現行任何一位平民有權直接向監察院檢舉不法相同。此一堅持固為司法院版所接受,卻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過程中突遭不明抽換,其中是非曲直不再贅述。然目前依《法官法》經官方許可取得許可書後始得請求個案評鑑的安排,截斷平民表達意見權利之作法,本會迄今仍採反對立場,僅因《法官法》已完成立法,在現行體制內惟有採取此一作法方能將個案評鑑之請求送進評鑑委員會,乃向官方取得許可,為民眾依現行《法官法》發聲。但本會反對此一作法之立場絕未改變,亦不排除在下一階段提出修法之要求。進一步言,本會至今仍高度質疑,官方有權「許可」本會請求個案評鑑之正當性。二、本會以為,是否依《法官法》提出個案評鑑之請求,本為人民之權利。同時,人民亦得採取其他方法表達監督司法之意見,包含直接向監察院提出檢舉,甚至公開表達對法官檢察官承辦個案之態度、程序、判決理由與結果之不滿。當然,這一切的舉措,都將受到我國所有法律之規範。
三、據此而言,本會目前耗費大量心力,蒐集檢察官辦案不當不法之個案判決書,加以研判,公開提出意見,不過是以一介平民的角度,對於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進行本會認為適切之公眾監督,實與本會是否係官方「許可」提出個案評鑑單位此一身份無關。甚且,本會公佈之不法不當個案,也不必然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處理,檢察官評鑑時可能發生的疑問,並不必然產生。
四、實則,官方所謂的「許可」,並未賦與本會較一般平民更多取得個案資訊的權限,本會不能就民眾提出質疑的個案調閱偵查庭錄音光碟,更沒有閱覽卷證的一般性權利,若說本會是被綁縛手腳的盲劍客,誰曰不宜。基此,本會並未取得任何不公開資訊,更不是陳檢察官所指的「犯罪調查機關」,無「調查」之名,也無「調查」之實,何來保密原則之適用?只能以「縱算要保密也無密可保」自我解嘲。
五、最後要特別聲明的是,具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身份的本會成員均迴避參與本會所有關於檢察官個案評鑑的相關活動,此點一併感謝陳檢察官善意的提醒。
以上淺見敬覆陳檢察官,希望對本會隨時鞭策指導,共同為建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而努力,也一併將此意見提供《檢協會訊》及《司法改革雜誌》的讀者們參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 敬上 2012年7月31日

附錄
民間司改會業經法務部發給《法官法》第35條所定之「得請求個案評鑑」之許可書,如該會認為有送個案評鑑事由者,本應依《法官法》所定程序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不應以「未審先判」之方式輕率在媒體公布偵訊內容或指述不法情事,而有違國際兩公約所揭
示的「公平審判原則」、《法官法》第7條所定之「審理不公開原則」及《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0條所定之「保密原則」。如果民間司改會於收受函文後再次違規,法務部即應撤銷其移送個案評鑑的許可書,讓民間司改會以一般民間社團之地位繼續揭弊。法務部提出這種要求並不是不知自我檢討,而是基於核發許可書主管機關對於檢察官個案評鑑程序之合法管制。故可以在函文中強調法務部是非常歡迎該會揪出不肖檢察官,但應避免未審先判,並顧及該會身為有權移送機關所應保持之超然地位。民間司改會一直批評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而該會在檢察官個案評鑑相當於「犯罪調查機關」(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則是立於檢察官地位,職務法庭才是法官),應該聽得懂法務部在說些什麼。
陳瑞仁 2012年6月11日於檢察官論壇

陳瑞仁之再回應
檢協會傳來林執行長之文稿,才知道我的信要被公開了,謹簡短再回應本議題如下:
民間司改會到底是在野黨還是執政黨?我認為它已經是臺灣司法的「地下執政黨」了,換言之,如果司改失敗,民間司改會已經沒有資格跳出來以在野身分批評一切了。我誠心希望民間司改會能認真負責的以「在朝」之心態從事改革,因為臺灣已經沒有再次犯錯的本錢了。
當然,檢察官群體更是「在朝」,大家一起努力。
陳瑞仁檢察官 敬上 201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