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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跆拳計分新制看觀審-士林地院試行觀審評析

林俊宏

倫敦奧運剛落幕,過程較令筆者注意的是跆拳道比賽。奧運跆拳道比賽過去在南韓主導技術跟裁
判下,各國經常抗議不公。世界跆拳道聯盟在國際奧會威脅跆拳道可能離開奧運的壓力下也逐步改革,本次比賽改採電子護具計分,並讓雙方教練各有一次抗議權,抗議後再由2位裁判觀看重播錄影帶並決定要不要推翻判決。簡單的說,原則上就是由電子護具來判斷比賽結果,同時加入2位裁判來輔助電子護具的判斷。
跆拳道新的裁判模式,讓筆者想到了我國目前正在推動的觀審審判,原則上是由法官審理(相對應於跆拳道就是電子護具),並加入5位觀審員及2位備位觀審員輔助法官的裁判(相對應於跆拳道就是2位裁判)。
但是和跆拳道不同的是,跆拳道的2位裁判有最終的判定權。但在觀審審判中,觀審員只能表示意見,但卻無任何的決定權。如果把觀審審判的模式套在跆拳道比賽上,就是2名裁判可以重看錄影帶,但卻只能提供意見,把看到的說出來,但就算裁判的認定結果與電子護具的判斷不同,也只能接受電子護具的看法。
這樣的操作結果,讓人不禁想問「那幹嘛要設置裁判(觀審員)?」
意見相左 然後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在今(2012)年7月間所辦理觀審審判試行的結果就如同前述,法官於案件爭點的看法,就明顯與觀審員不同。
當眾人大費周章地將觀審員引進審判程序中,也讓觀審員參與整個審判的進行,但最後卻不採納觀審員的決定。這樣的程序除了讓法庭上多幾個人、多一些不影響結果的程序及多耗費一些司法資源外,實在無法區別和原來的程序有什麼不同?
其實,觀審員的意見與法官意見不同的現象,除了在今年7月的試行審理發生外,前一次的試行審理也曾經發生。
程序污染觀審員心證
在這次的試行審理過程中,法院不斷地以各種方式降低觀審員意見與法官意見不同的可能性,例如:以被告認罪且屬現行犯逮捕的案型,做為試行審理的案件(本次試行審理案件係以真實之確定案件為藍本),以減少事實認定的歧異;或在挑選觀審員程序前,就不斷地將試行案件的內容及原真實案件判決結果,向全體觀審員候選人「說明」,使全體觀審員得知試行審理案件之內容及原真實案件判決結果;或於開始審理之前,一再對觀審員進行「行前教育」,進一步深化觀審員對於原真實案件判決結果印象;另又於審理過程中,不斷利用中間討論的程序,引導觀審員的思考方向,並將不得向觀審員陳述意見之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陳述等部分,「建議」或「教導」觀審員應如何判斷;而在終局評議程序中,則又再期引導觀審員的意見,續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陳述等部分對觀審員說明,以說服觀審員依附其意見。
實則,就法院前揭的種種作為,明顯是在污染觀審員的心證,並同化觀審員們的意見,讓觀審員們的意見與法院趨於一致。
不過,觀審員們最終還是沒有隨著法院的步調起舞,最終還是做出了與法院不同的決定。不過,這也代表著「只讓你看,不讓你判」的結果又再度被印證。
卷證不併送 開庭陳詞 令人稱許
雖然「只讓你看,不讓你判」的設計令人沮喪,但是目前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也非全然無可取。
觀審審判採行「卷證不併送」就值得令人稱許。這樣的設計改善了「卷證併送」下心證遭到污染的嚴重問題,雖然目前規範上仍存在許多例外,且實際操作上,法院也未能落實,但總算是跨出了改革的一步。
在程序的進行上,則是增加了開庭陳詞的程序,讓辯方也有機會在程序的開端,提出「辯方說法」。這讓過往法院於審理之初,只聽取控方說辭的不平衡狀態得到了改善,也使觀審員們可以平衡控辯雙方的說法。
另觀審審判於本案辯論外,增訂了量刑辯論的程序,使得程序可以更加的細緻。不過目前量刑辯論仍直接安排在本案辯論之後,並且係由同一組法官及觀審員進行審理,仍存在著與實體辯論矛盾的現象及風險,但好歹也是新的里程碑,值得期待。
在參與了本次觀審審判的試行之後,雖然印證「只讓你看,不讓你判」的沮喪制度設計,但也看到了未來制度的部分希望。
最後,筆者也發現到,面對觀審新制,院、檢、辯三方都還沒有準備好,相關程序的運行、規範的形成及院檢辯角色的定位及任務,都還需要一點時間。站在辯方的立場,筆者則認為我們除了過往制度的訓練外,也必須對觀審新制從新學習,否則新制推行後,相關程序恐將難以運行。我想這也是日本之所以要花10年時間才敢推行國民參審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