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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決定他們是不是無辜

周宇修、羅士翔

如果你的一念之間將決定一個人的一生,你將怎樣作這個決定?
本次司改會學生研習營隊的模擬審判,除了讓學員們參與法庭角色的扮演外,也讓同學擔任陪審員,負責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同學們得仔細觀看法庭的演出,然後針對案情的「真相」各抒己見,隨後以多數決的方式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的結論。
在第一天模擬法庭劇課程中,黃國昌老師提到有關陪審團的實證研究,曾經對學員們開玩笑說來營隊的同學們大部分可能對「無罪推定」已有基本的概念,與一般民眾之間有段距離,並不是很好的統計樣本。黃老師大概猜想同學們的判斷將對被告比較有利,不過正式演出之後,4組模擬陪審團分別作出了2件有罪2件無罪的判決,並沒有一面倒對被告有利而作出無罪的結果。這樣的結果可歸因於劇本內容確實有一定程度的曖昧,但也可能是因為演出者的不同,對於陪審團來說有不同的想像,甚至可能因為被告最終答辯的某個眼神,影響了陪審員的心證。
在統計陪審員認定有罪無罪時,透過多數決的方式作出事實認定,結果一翻兩瞪眼,像在看選舉開票結果,是最刺激的時刻。此外,精采的還有陪審員們認真討論的過程。

陪審員輪番上陣評議
法庭劇演完之後,陪審員正式上場,這時候陪審員圍坐一起,各自說出自己的觀察與認定,隨後便進入討論,因為有第一輪的發言,陪審團內部有初步的正反意見,雙方也有辯論的基礎,然而可惜的是第二輪的辯論過程往往不會再有每位都發言的機會,而是某幾位較主動的人繼續陳述想法,並與不同意見的人對話。
營隊每組15位左右的組員,每位陪審員發言份量並不平均,這點也將是國民參與審判必須面臨的問題,在少了具有法律知識權威的法官主導評議之後,可能出現較主動的陪審員主控陪審團的討論方向,並讓其他人成為沉默陪審,討論進行到末端,陪審團意向也漸漸清楚,此刻通常已可觀察出陪審團的最終決定,但還是得經過投票程序來確認陪審團的評議結果。
本次模擬審判是採取多數決,結果並未引發太多爭議,少數的意見雖可充分表達,但終究還是以多數人的看法得出評議的結果。在此制度下,陪審員不會因為講不出什麼道理喪失下判決的權力,而判決也當然不會有所謂的判決理由,進行到此,不免讓人思考:「我們的社會是否已經可以接受陪審員透過個人好惡來決定有罪與否?」受到港劇、英美法庭片的影響,民眾對陪審團制度並不陌生(有些非念法律系的朋友還會以為我國是陪審團制),然而,模擬陪審是一回事,當這決定將影響別人一輩子又是另外一回事,陪審員不是電視名嘴,可以大放厥詞後不負責任,也不是call - in進節目,只要向主持人咆哮兩分鐘的觀眾,而是真正要解決一個法律事件,決定一個人命運的重要角色。一旦要讓民眾親自上場,在法庭靜坐數天,並作出決定,人民是否仍有足夠的條件與意願擔任陪審員?這是項相當嚴肅的課題,絕非司法院一年多前的一次民調統計結果就有制度設置的正當性,而也正因為這是如此嚴肅的課題,司法院提出人民觀審構想,表意表
決,全國僅有士林、嘉義兩地試辦,被告無選擇權,模擬幾次就強推等一連串荒腔走板的急就章作法,實在是草率、專斷與取巧,人民白老鼠,大官賺政績。說穿了,司法院只是不想法官們被指責為恐龍,假如觀審制度試行後的判決還有問題,也不會是法官再被罵恐龍,民間檢討法官的力道將變衰弱,也更難聚焦,不得不令人佩服司法院設計得出一套這麼「好康」的制度。

演戲空 看戲憨
俗話說「演戲空,看戲憨」,在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下,觀審員要負責事實評議,卻不能作出判決,觀而不審、議而不決,一切照舊由專業法官決定,觀審員一下子演戲一下子看戲,真的是又空又憨。此刻,回憶起陪審團同學們認真評議的畫面,假如同學們知道自己認真思考、爭辯的結果只是當作專業法官的參考,而法官將不受拘束自為裁判,同學們是不是還有如此激昂的論辯呢?
兩天的營隊除了讓學員過了點戲癮外,也讓學員有機會能夠就模擬的個案進行思考。就這整個過程來說,或許有幾個還待思考的地方:
一、從演員的角度出發
在成員組合上,雖然司改會已於宣傳時強調歡迎非法律系的學生參加,但也仍舊吸引大量的法律系學生。雖然其中不乏大一、大二學生,但由於營隊是以報名的方式募集學員,因此會來的成員必然是對此一議題有興趣的人士。也就是說:營隊的大部分學員是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抱持一定興趣的法律系學生。然而,如果回歸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本身,無論是參審、陪審或觀審制,主要的參與人士都是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背景之人,而且由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多係採取義務性,許多參與者多少會有排斥及抗拒感。對此,最大的影響是一開始我們沒想過的問題:演員要如何才能夠讓陪審員聽到他們真正想表達的重點?
回顧英美的諸多法庭電影如《十二怒漢》、《軍官與魔鬼》、《造雨人》、《失控的陪審團》到最近的《下流正義》,其中的交互詰問與慷慨激昂的陳詞讓觀眾們印象為之深刻。相較之下,許多法律從業人士在我國多半仍以書狀作為雙方攻防的重點,且司法人員在訓練中還是以讀卷等作為審判之依據,導致在民事、行政訴訟中言詞辯論程序多半流於形式。
當我們確定要以人民作為審判程序的核心時,真正要開始因應的除了人民外,審、檢、辯也必須開始學習以老嫗都懂的語言進行交鋒,而不能再像以前一樣單純的以專業術語對談即可擺平一切。這樣的說法並不是否定了以前的制度,毋寧說是一個增加人民對司法信任感及提昇司法地位所可選擇的手段。簡而言之,我們如果期待人民對參與審判有興趣、期待在評議過程中能夠擦出意想不到的火花,那麼首要之務應該是:提供人民好的素材以供他們深入討論。這點,或是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
二、評議過程是否應有正式程序
此外,學員在經過法庭辯論的程序後,將所有的資訊吸收開始消化,進而提出意見。由於我們實在不可能將實際案例原封不動搬入營隊中,因此案例的事實都經過一定程度的簡化,讓原本在法庭可能需要半年才會審結的案件,在一小時中終結所有程序。惟即便如此,當場還是有許多事實、資訊要記憶及分析。在此前提下,是否在評議時需要一些整理或是安排特定人士甚至諮詢官協助討論?就此,筆者個人大致上有以下的想法:
(一)就陪審員對於事實記憶不清的部份,或許還是因為過於濃縮法庭戲的關係,這樣容易導致評議時必須花費許多時間確認事實為何。這其實不是壞事,但如果只是讓大家體會擔任陪審員的感覺,或許在演戲過程安排上可以再考慮簡化爭點或將整體節奏放慢以供陪審員消化。至於是否不鼓勵陪審員抄筆記,或許尚有討論空間。
(二)此次營隊的四次評議,基本上都是完全讓學員自由發揮。也就是所有陪審員共同選出一位主席,之後的討論程序就由主席決定。將近20位的陪審員要如何發表意見著實是件難事,有主席選擇讓大家先做第一次模擬投票後,再讓正反方的陪審員發表意見;也有主席直接讓每個人都發言後再開始討論。事實上,這兩個討論模式都有利弊,也很難取捨;筆者甚至思考過引用審議式民主的方式進行討論。然而無論是怎麼樣的討論,或多或少都容易偏離法庭程序中審檢辯所想的重心,此時扣除法庭的表達是否能有效被吸收這個因素外,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或許可讓兩造及法官約定爭點,再由陪審員就這些爭點進行討論,亦非不可能之事。
(三)此外,在進行評議時,或可提供諮詢官適時的提供法律的相關規範,原則上應以被動方式接受諮詢,亦即陪審員有問題時方得回應。但如果遇到重大的程序瑕疵,則應主動提出供陪審員思考。只是過度的介入或多或少會讓陪審員無法自由的發揮,應如何取捨或許尚待思考。
兩天的營隊不算是個結束,而是開始。利用一次次的模擬練習測試,並慢慢募集非法律人進行模擬陪審團活動,同時藉機呼籲審檢辯提昇表達能力,或許又是個司法改革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