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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涉貪法官、檢察官不法資訊-《法官法》教戰手冊之反貪污篇

司改會申訴中心

「反貪污」是民間司改會1995年11月4日成立以來,一貫的工作目標。近來層出不窮的司法貪瀆弊案,說明法官、檢察官的清廉操守,距離人民的期待還很遠,反貪污工作更有持續努力的必要。

徵求貪瀆資訊,長期追蹤不法
為有效反制貪風,申訴中心有計劃收集涉貪檢察官、法官不法資訊,長期追蹤司法黑幕。以今年初發生在高雄地檢署的井天博檢察官貪瀆案為例,民間司改會2012年3月7日發布公告,函請高雄律師公會協助轉發所屬會員,邀請律師界共同監督司法品質。
除了本會公開徵求的案件外,如果自己的案件是由涉貪司法官承辦,並有涉及關說收賄的可能性,誠摯歡迎民眾主動提供。提供案件時,請指出涉貪者姓名與職務,並儘可能提供相關卷宗或事證。只要能掌握事證,民間司改會必將檢舉犯行,協助申訴人平反冤屈。

善用《法官法》,阻止貪官回鍋
在《法官法》尚未立法的過去,被起訴貪瀆的法官、檢察官會被停職,等到刑事判決確定後,如果無罪,通常就能回任原職。至於適任或不適任的問題,無人也無法論究,形成法律漏洞,產生問題法官涉案還能判案的弊端。 為了解決弊端,《法官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並配套在第50條第3項後段規定:「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亦即,不論被起訴貪瀆者是否構成刑責,都必需接受《法官法》的規範。就算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也可以由職務法庭獨立判斷是否適任,依《法官法》予以最重可免除職務的懲戒,讓問題法官還能在法庭內判案的亂象,不再發生。
因此,收集貪瀆案件資訊還有另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對涉貪者提出《法官法》個案評鑑的請求,發動程序讓職務法庭依法懲戒。以免不適任者在刑事判決無罪後,還能回鍋當擔任法官、檢察官。

防堵不適任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
除貪官回鍋問題外,還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所衍生的亂象。近日,檢調破獲司法黃牛案的主嫌,就是自法官轉任的L律師。L律師經常誇耀是檢察總長黃世銘、法務部前部長施茂林的同期同學,宣稱可關說行賄最高法院法官,以拖延訴訟時程,甚或脫罪免除刑責。本案驚動最高法院發表新聞稿,公佈「聲請查詢主辦法官書狀」範例,呼籲民眾多加利用;同時聲明研擬主文公告當日,就把公告的主文內容傳送到網站的「主文公告」欄,供當事人查詢。以免再有不法之徒,利用司法行政漏洞,詐騙民眾。
為了防堵不適任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法官法》第50條第3項前段規定:「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亦即,只要能具體檢舉法官、檢察官不適任的問題,使其受到免除撤職以上之懲戒處分,就能拒絕不肖者轉任律師,以免再發生有人招搖撞騙,破壞司法形象。

結論:反貪高標準,維護司法清廉
相較《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法官、檢察官倫理規範才是司法官的行為準則,惟有從嚴要求法官與檢察官,才能維護司法清廉。從過去案例看來,大貪都是從小貪開始,腐敗習性絕非一日養成,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縱容。本會成立申訴中心,以高標準檢舉法官、檢察官的不適任行為,就是要防患於未然,保障司法的清廉。呼籲全民共同監督,善用《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改革積弊,根除司法貪污文化。

【民間司改會2012年3月7日公告】
個案徵求公告
敬請提供【井天博】檢察官不法資訊
各位律師先進:
檢察官井天博涉嫌貪瀆,正由高雄地檢署積極偵辦中,並已移送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處理。有鑑於本會在追蹤民國98、99年度無罪定讞判決中,檢察官涉及濫行起訴、上訴之案件時,井檢察官承辦案件就已名列其中。況且,井檢察官於高雄地區任職長達29年,辦案草率、行為不檢之行徑,地方或有所聞。為此,本會成立專案,收集井檢察官承辦過,可能涉及不法或不當之案件資料,期能邀您共同追查司法黑幕,達到糾舉不法、平反冤抑之目標,還給社會一個可受信賴的司法。如您有井天博檢察官涉及貪瀆不法之事實、證據或遭受井檢察官不法不當對待之資訊,請主動提供本會:
※請簡要敘明不法情事及案情,並儘可能提供相關卷宗或事證(例如: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書、簽結公文、偵訊筆錄、偵查卷宗、偵查庭錄影(音)光碟、受害人聯絡資訊或其他資料。如事證充足,本會將依法律程序請求個案評鑑或協助平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敬啟

【最高法院2012年8月23日新聞稿】
就報紙記載某律師假藉有管道可知本院案件主辦法官而向當事人詐騙一事,本院回應如下:
今日報紙記載某律師在本院保密分案期間,假藉知悉案件主辦法官而向當事人詐騙一事,本院除籲請檢察機關查明其不法手段,避免再有其他當事人受害外,並藉此機會重申:本院從今(101)年4月16日起已廢止保密分案制度,當事人等訴訟關係人可以用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姓名;本院於同日並在網站公告「聲請查詢主辦法官書狀」範例供民眾參考,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到本院網站列印使用。
又報紙記載這名律師是利用本院主文公告和當事人收受判決書的時間差,指派助理到本院公告欄查看,早一步告知當事人結果,藉以取信當事人。因主文公告是法律規定應有的程序,本院是將主文張貼在公告欄內,在本院外網也有「主文公告」欄可以供當事人查詢(因涉及轉檔程序,無法在當日查得)。為了避免這類情形再發生,本院正研擬在主文張貼公告欄的當日,就把公告的主文內容傳送到本院外網「主文公告」欄,供當事人查詢;另外在通知當事人判決結果的明信片上,也將註記「本件主文已於○年○月○日顯示在本院網站主文公告欄」等語,避免再有當事人遭受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