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觀、我觀、我觀觀觀」-人民觀審制度之嘉義地方法院模擬法庭觀察評析
盧映潔
今(2012)年1月11日,我國司法院在司法節慶祝活動中正式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將在今年9月開始的立法院會期推動立法,若立法通過,將在台北的士林地方法院以及嘉義地方法院試辦「人民觀審制度」,為期3年。我國打算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與其他國家的相類制度(如:美國陪審制、德國參審制、日本裁判員制度)相較之下,不同之處在於,人民雖得親自參與審判程序(即觀審員),但是觀審員不能與法官共同決定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成罪時的刑度為何。觀審員只能在評議案件時陳述意見,此被稱為「表意而不表決」的制度。所以,當草案形成之初,各界意見分歧,再加上各界對於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制度與運作有各自的期待,對於「人民觀審制度」是否能夠形成司法改革的楔機,多有保留。不過,本文筆者並不是要從制度設計的理論或優劣點出發,而是「人民觀審制度」自今年3月起在士林地方法院以及嘉義地方法院進行了幾場模擬法庭,筆者曾在嘉義地方法院觀察4月及6月的2場模擬法庭,在此僅以純粹旁觀者的立場,談一談筆者看到的「人民觀審制度」模擬法庭的運行,分享一下心得。
觀審員像神主牌
嘉義地方法院4月下旬的模擬法庭演的是一件已確定判決的真實案件,是關於兒子殺爸爸但未遂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所做的模擬法庭僅是審判庭,其中有證人(被害人──即父親,與案發在場的母親)的交互詰問以及言詞辯論程序,而且是以觀審員不能對被告及證人發問的制度設計為模型,觀審員則是從嘉義市市民中挑選的。說實話,雖然筆者覺得扮演被告及證人的「臨時演員」以及辯護人律師與公訴檢察官,演技相當不錯,但是筆者對於這次的模擬法庭是相當失望的,一是因為審判實務向來所存在的問題,在人民觀審之下的模擬法庭依舊存在,也就是說人民觀審似乎不能成為改變司法沈疴的楔機;二是觀審員頗像是神主牌一樣被放置在審判台上,審判結束後的評議程序亦明顯無所功能;三是後來的檢討座談會卻變成宛如一場好人好事代表頒獎大會一般,有關人民觀審制度之目的與精神是否有在模擬法庭中獲得實踐,似乎已非重點。
詳言之,首先,在這一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的案子中,被告方抗辯的主要爭點是:(1)被告是出於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2)被告曾因吸毒而有精神疾病就診記錄,被告在案發時是否有精神狀態耗弱的狀況?針對第一個問題,可以透過對證人(被害人──即父親,與案發時在場的母親)的交互詰問,以及證人與被告的對質,以呈現被告的犯意內容給審判者(包括觀審員)來體會。然而,自從我國交互詰問制度引進以來,產生的實務狀況在於操作上經常沒有針對問題對焦,無法透過雙方的詰問讓待證明的事實浮現。在這次的模擬法庭中,檢辯雙方所詰問的問題,乃至於審判長的補充訊問,完全是按照真實案件的筆錄為之,筆者身為旁觀者即發現,不論是原本的案件或模擬法庭,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與審判長的補充訊問,皆是各問各的問題,並沒有將被告持刀砍向父親時所呈現的犯意此一事實現象透過交互詰問在法庭上反映出來,所以觀審員也就無法透過這樣的法庭活動去體會犯罪當下的情境,這當然會影響之後觀審員對於犯罪事實的評議。所以,在本次模擬法庭審判結束後的觀審員評議程序中,被告究竟是成立殺人或傷害,並沒有被放進討論的內容中,由此可知,倘若審判程序(或說證據調查程序)進行得不正確,其實是難以透過人民觀審加以挽救的,反而會讓坐在審判席上的人民益發像是神主牌似的,無所意義與作用。
程序無法呈現事實 人民霧裡看花
其次,本案件在模擬法庭的言詞辯論時(真實案件應亦是如此),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被告有精神障礙的抗辯,而在言詞辯論時長篇大論地論述精神疾病的類型以及對人的意識產生影響。然而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牽涉《刑法》第19條的適用與刑度的考量,這應該是需證明的事項,但奇怪的是,本案件在原來的偵審程序皆未將被告送交精神鑑定,所以在審判程序中,根本就無法從專業的精神鑑定意見探知被告犯案時的意識狀態是否有受到影響。在模擬法庭的言詞辯論時,辯護人陳述著一大堆未必與被告精神狀態相關的精神疾病名詞、穿插著檢察官的些許抗議,形成了一種奇異的審判程序,筆者若是觀審員,就算坐在審判席上,恐怕也無從體認被告犯案時的意識狀態究意為何。由於模擬法庭是以真實案件的程序為範本,真實案件所進行的程序恐怕就是如此,也就是說,我國刑事司法程序經常無法透過該有的證據調查而將應該呈現的事實現象儘可能地呈現於審判庭上,這樣難以還原過去發生的事實現象的審判程序,就算是有人民為觀審員坐在審判席上,人民也是霧裡看花。讓人納悶著,在原已效能不彰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再加上人
民觀審制度,究竟能達成何等作用及功能。
有趣的是,後來觀審員們在不太明暸應該如何評議本案件的情形下,簡單地決定出被告是殺害直系血親未遂、刑度是8年,之後審判長進來,只說了合議庭要判16年(真實案件就是判16年),沒有說明詳細理由,事情就軋然停止,留下一桌子一臉茫然的觀審員們。
檢討座談會不彰 有如盛大歡迎同樂會
嘉義地方法院4月下旬的模擬法庭活動,還有一事特別值得拿出來談論的,就是下午的檢討座談會。由於當日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下午先行離開)、刑事廳長等許多官員親臨,所以整個座談會被安排成一場盛大的歡迎會以及「好人好事代表表揚大會」。嘉義地方法院安排了所有庭長、許多法官、以及負責協助挑選觀審員的嘉義市政府民政局的相關人員,再加上當天去參與觀察的學生,座談會就在大禮堂以官員逐一致詞等行禮如儀的方式盛大舉行。接下來佔用許多時間的是司法院院長對觀審員(含備位觀審員)、辯護人及檢察官,還有3位官方挑選的評論員,逐一贈送紅包並合影留念,在眾人歡欣鼓舞的熱鬧氣氛中,似乎就只欠缺這些「好人好事代表」們掛在身上的紅披帶以及旁邊樂團的奏樂與美女的獻花。
人民觀審 皇恩浩蕩之恩賜?
而後來評論員對模擬法庭的評論也多是迎合,尤其是嘉義市民政局副局長女士身為評論員,其歌功頌德式的評論令人印象深刻:「感謝司法院長官們辛苦推動人民觀審制度,讓人民得進入崇高的法律殿堂……」。此時筆者彷佛被拋向火星,站在火星上冷眼看著「地球人」這一場「歡愉慶典」而心亦漸冷。筆者不是不能體諒官場文化,但是面對我國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的變革,明明刑事訴訟程序在實務的實踐上有諸多問題存在,讓人民坐在審判台上,去觀看這樣一場程序誤失、難以反映犯罪事實經過的審判程序,究竟所為何來又目的何在?為什麼沒有人願意把真正的問題講出來呢?!明明在民主國家,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得以參與國家權力是基本常識,為什麼反而使人發現,讓人民能夠坐在審判台上觀看審判程序像是一場皇恩浩蕩下的恩賜呢?!
審判實務對鑑定程序及方法皆草率處理
抱著心冷淡定的心情,筆者繼續默默旁觀在6月下旬的模擬法庭。此次模擬法庭演的是一個有精神疾病的兒子,持噴槍揮舞並置汽油桶於腳邊,對父親及兄長揚言要放火燒死大家、同歸於盡之恐嚇罪與放火罪的案件。所做的模擬法庭有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本次是以觀審員可以對被告及證人發問的制度設計為模型,觀審員則是從嘉縣縣民中挑選的。在這一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的案子中,由於被告對於恐嚇部份是認罪的,所以被告方抗辯的主要爭點是:(1)被告有無放火故意、(2)若被告有放火故意,其放火行為是否已著手、(3)被告一直有精神疾病而有就診記錄,被告也持有殘障手冊,其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如何。
對於6月下旬的模擬法庭,筆者認為做得比上次4月的模擬法庭要好一些,而扮演被告的「臨時演員」演技尤其精彩。不過,原本存在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的證據能力認定與證據調查程序的錯誤處理,仍然是問題所在。例如,本案中被告因精神疾病一直在就診,所以在準備程序時法官依職權囑託嘉義榮民醫院為精神鑑定。而在本案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對於嘉義榮民醫院回覆的精神鑑定意見書面報告,為確定證據能力而直接詢問檢辯雙方對此鑑定結果有無意見(檢辯雙方都回答沒有意見),後來在審理程序中,審判長又把精神鑑定意見書面報告當作書證為調查,僅以簡單提示內容詢問檢辯雙方有無意見。這就是我國司法實務向來是把鑑定當作文書證據來處理的典型錯誤示範。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凡遇待鑑定事項,不論是偵查中或審判的準備程序中囑託的鑑定,其有無證據能力應涉及鑑定單位是否適格、鑑定過程是否符合專業要求以及鑑定結果報告的記載是否符合法定的記載程式,而不是一旦有法院依職權囑託鑑定,回送的鑑定意見書面報告就當然有證據能力。
因此,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不應該問檢辯雙方對於鑑定結果有無意見,而是應該問:對於鑑定的程序及方法有無爭執。
至於後來的審理程序,倘若進行鑑定工作的是機關團體,在實務上即少見到會將真正為鑑定工作的鑑定人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在本次模擬法庭亦是如此,所以在本案審理中,審判長只是將鑑定意見書面報告用投影機短暫地放映出來,也沒人仔細解釋內容,而僅詢問一下檢辯雙方有無意見。但是,在這份精神鑑定意見書面報告中有一些對於被告精神疾病病史以及被告精神疾病的病徵與鑑定結論等等專業的醫學描述說明,筆者自己都覺得在這麼短暫的投影片放映中,是難以理解被告的精神疾病狀態以及該疾病對其意識與行為的影響,想必台上的觀審員亦是如此。而本案被告的精神狀態涉及《刑法》第19條的適用、刑度的考量及保安處分的宣告,是重要的審理事項,但是在司法審判實務對於精神鑑定就是相當輕率地處理,如此一來又如何能讓觀審員真正明暸這一件與審判結果息息相關的事項呢?!
觀審員之評議與合議庭大不同
不過,或許是被告演員的演技太好(一度在法庭上失控抓狂),或許是因為精神鑑定意見書面報告最後明白建議被告應接受治療,所以觀審員在最後的評議時,雖然各個觀審員想給予的刑度各有不同(諸如1年或8個月),但是所有觀審員皆一致同意要給被告緩刑,而且認為被告一定要先去接受精神疾病治療。這樣的結果與合議庭的評議結果大為不同,合議庭的評議結果是3年有期徒刑而沒有緩刑,以及1年監護處分(即精神疾病治療),也就是被告必需先入監服刑
後才去接受治療。
對於這樣的現象,筆者覺得特別的是,原本筆者有些憂心台灣人民是否有重刑化的思維,而引入人民觀審是否會造成罪刑不相當的趨勢更加惡化,但在本案中卻反而呈現出法律人的「鐵石心腸」,也就是觀審員一致認為接受精神疾病治療是對本案被告較好的措施,但法官們卻認為應該先監禁被告才是正義的展現。
當然,上述觀審員與合議庭的評議結果差異,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在於被告的放火行為是否著手。由於被告所持的噴槍(也就是點火器)是必需一直按住開關,火焰才會冒出。就此觀審員也對被告提出問題加以認定,被告持噴槍在空中揮舞時,並沒有一直按住開關而讓火焰冒出,也沒有將火點燃在任何物品上。所以觀審員在最後評議時一致認為被告並沒有開始放火的行為而不成立放火罪,然而合議庭卻認為被告這樣的舉動已是放火的著手。為此,在後來的檢討座談會中,一位女性備位觀審員有些不滿地提問表示:「各位法官是不是沒有用過吃小火鍋的噴槍啊?」由此可見,較貼近日常生活經驗的民眾與終日埋在法律專業領域的法官對事物的理解判斷的確有相當落差的。
綜上觀察心得,筆者認為讓人民參與刑事司法審判工作並非不可行,前提在於,凡是牽涉到犯罪成立與否以及被告刑責等事項,應該以正確的程序與證據調查而呈現在法庭上,此時再加上一般人民日常生活經驗的判斷,才會讓審判結果在法律的適用上更貼近人民的意見,如此一來才能讓人民參與審判具有鮮活的價值,否則就可能淪為浪費民脂民膏的空洞制度。目前司法當局所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恕筆者直言,可能僅是主事者視為政績的一件事,但筆者感覺,人民坐在審判台上而如此貼近審判權力,司法潘朵拉的盒子已打開,恐怕無法再閉合,人民未來一定會要求直接參與審判權力,不可能只有「觀而不審」而已。筆者撰文當下,人民觀審制度法案尚未通過;若法案通過,人民觀審制度的試行狀況及成效,筆者尚難預測,只好套句某電視談話節目主持人的話語:人民觀審制度的命運如
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