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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被告,又進一步—《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推薦序

李家慶

我國刑事訴訟法歷經多年來之修法,已逐漸保障被告於憲法保障下之基本權利,例如:早期羈押被告僅係由檢察官決定,因此,羈押權於該時期遂經常遭檢調機關濫用以「押人取供」,刑事訴訟法修法後,對於被告之羈押改採「法官保留原則」,由法官認定是否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另者,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則對於監所在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之監聽,認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並妨害當事人之訴訟防禦權,進而宣告羈押法第23條第3項及第28條之規定違憲,對此,法務部亦隨即提出羈押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後,已於99年5月26日公布施行。凡此,均係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於被告人權保障之重大進展。
由於犯罪嫌疑人自遭警察機關逮捕、拘留或詢問時起,其權利即有可能遭不當之限制或侵害,因此,有關被告之人權保障,理應自警察機關逮捕、拘留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起即應開始,故為周全保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基本權利,律師在當事人遭警察機關詢問時起,即應扮演其協助當事人之角色與功能,而辯護人之辯護權亦應自斯時即應開始行使。惟長期以來,律師同道對於當事人於警察偵查蒐證之階段,如何善盡其職責而為當事人爭取權利或提供完整之辯護,相關規範並不明確,另一方面,基於律師執業之倫理,律師同道應如何避免遭當事人利用作為湮滅或掩飾其犯罪證據之工具,也是律師同道向所關切之問題,因此,如何兼顧當事人基本權利與律師執業倫理,遂成為律師同道在辦理此類業務時所應特別注意之重要課題。
長期以來,對於律師同道在警局陪同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時,並未有相關之標準程序或注意要點可供律師同道遵循或參考,律師同道或係在資深之律師同道指導下成長,或係在不斷之摸索中學習,為確保當事人之權益,並提供律師同道辦理類似業務之正確執業作法,台北律師公會遂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合作編訂「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由資深之刑事律師本其豐富之刑事訴訟案件辦理經驗,就律師在警局陪詢前之準備工作、律師陪詢應發揮之功能、警詢階段對當事人之協助、警察採證或指認程序過程中當事人權利之確保等等重要議題,作廣泛而詳盡之論述說明。「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的編製出版,期望對於律師同道在警局陪詢時有所依據,俾得以充分保障當事人之相關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