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良心和學識造就法律人

段正明

今年5月18日德國下薩克森邦的漢諾威高檢署爆發了有史以來最大的醜聞,媒體揭露德國下薩克森邦檢察官烏威.戈爾里希可能運用職務之便與檢察官的辦案經驗,使法律屈從於個人恣意,枉法造成刑事追訴障礙,蒙混真相,並且幫助皮條客進行脫罪。雖然有一大堆的輿論責難出現,但是直到現在這個案子仍然真相未明。但這卻是德國有史以來最明顯的司法官枉法恣意的案子,因為烏威.戈爾里希用盡各種違法方法在偵查時程,物證,證據方法,證言陳述抗拒並阻礙他的檢方同事對於非法妓女戶的調查,而現在下薩克森邦的地檢署正進行對於這個檢察官的偵查程序。這個案子爆發後,比較令人驚訝的是檢察官高層的反應,前高檢署檢察官羅蘭.赫爾曼認為:「這是律師胡謅」,而且「媒體根本一無所知」。而當時的檢察長黑爾姆特.特倫特曼到現在還不知道這件事情,他的發言人只說我們對「媒體報導不予置評」。當然對於高層檢察官的疏於監督,是必須追究其行政責任的,所以這些高層檢察官的閃躲以及拒絕承認這樣的司法醜聞也可以說是德國司法官僚體系自我防衛的一種表現。
當然目前對於檢察官違法的動機以及原因尚處於偵查階段,而尚難論斷。不過對於法律人適用法律時應否遵循著良心,以及是否應該勇於認錯卻引起了德國輿論的關注。因為很多對於民主和法治可能有重大傷害的事件都是因為法律人的私心偏頗和拒絕承認錯誤所造成,譬如前一陣子的台灣ECFA公投即為適例,明明是屬於全體人民的法律權利,卻現在變成了公審會代替全民做出決定,甚至變成正面表述和負面表述的爭議,卻沒有重視主張內容的問題,甚至有些念法律的公審委員偷偷的將自己的發言記錄予以消除,以免日後被追究法律責任。其實這可以歸結為法律人適用法律時的良知和良心的問題,有時候法律學識反而是被用來遮掩自己疏忽造成錯誤或是迫害異己的工具。這也難怪奧匈帝國時期著名的社會批判文學家卡爾.克浩斯對於法律人有這樣的警語:「若必須有法律頒行而讓法律人適用的話,那麼法律人應該少一點學識,而且多一點良心。」
而在台灣,不論是一般的涉及市井小民的普通法律爭議,亦或涉及社會矚目的「政治貴族」案件,每每訴諸法庭時,社會大眾對於正義女神的法律天平總有許多的疑慮,台灣人對於司法不信任的情況並沒有因為台灣政治上的民主化而好轉,反而對於司法權的圖像及其性格的理解更加分歧化,這當然不單單是其中的司法官僚,律師,學者自身體系是否民主化造成的問題,也甚至是台灣人對於法律人性格上「無良」或是「魔鬼代言人」的刻板印象所致。台灣人民對於法律人的印象,似乎就如同日據時期日本人對於台灣人的觀察,「貪錢,怕死,愛做官」依舊深深烙印在法律人的身上,「無良」似乎變成一個醒目的圖騰。因為良心如此重要,所以今年德國一百五十年的柏林法律人大會上,良心頓時成為德國法律人討論的重點。南德早報9月21日第6版記者HeribertPrantl卻寫了一篇標題為「高度商業化的法條文製作來自於如同老鼠,金錢奴隸以及貪財鬼的法曹」文中對於法律人多所批評。
HeribertPrantl在下面的陳述寫下他對法律人的近距離觀察,和對於德國法律人的憂心,其實不單單他自己是個法律人,也因為法律人的性格逐漸遭到「有錢與有名與否做為衡量法律人的唯一判準」而逐漸扭曲,在扭曲的價值觀中,法律人忘記了良心,這正是他的憂慮:
「一個好的法律人只能是一個壞心的法律人!」這個句子來自於古斯塔夫.賴特布魯,威瑪共和時代習法的法務部長,納粹時代德國法律人的良心。當今年的法律人大會確定在柏林時,這裡有來自於德國最菁英的3千多個法律人齊聚,賴特布魯的話如同向天主懺悔一般。幾乎只有很少有良心的法律人例外存在,特別在這個年度盛會裡將討論的東西。賴特布魯並不僅僅要說,法律人可能有的憂慮。他更想表達的是,適用法律時,對法律人的內在良心,內在正義以及內在對法律的熱愛的疑問。他想對他們說的是,法律和把衣服燙平整的熨斗的使用說明有很大的差別。英國法學家FrederickPollock曾經在100年前這樣解釋:「法律人的知識越深邃,並且越常致力於法學,就會越強烈的面對一個好像很單純的問題的障礙,即:什麼是法?」為什麼教育規劃者與法務部長規劃的法學院課程總是應該那麼短,那麼精簡,又那麼的實務走向(praxisnäher),法律人的障礙一般人碰不到;障礙不是在法院,也不是在高報酬的國際律師事務所這些高尚的奴隸們所處理的事務。
赤裸裸的法律工匠技術總是由來於實務家的學術觀,而法學院現在已經變質為法匠訓練部門,在那裡人們學會習如何適用法條,其他的就沒有了。法哲學,法制史,法社會學以及法理論學在法學院的壓力鍋(Schnellkochentopf)裡幾乎沒人鳥。這樣的功能在司法服務的市場裡已被熟知,工匠性的人格特質也早有明證,就如同在司法市場上的老鼠一樣,到處都有他們可生存的地方。當德國法務部放寬司法考試可以提早到第八學期考時,有許多的律師幸運兒產生。這些熱騰騰的法律人總認為他們的說文解字如同那些實務家一樣,可以說服野蠻的非法治區域。
大部分的老鼠就是律師,在過去20年來律師的人數倍增到15萬人,不過他們學的卻是這是個市場經濟,而他們在市場裡工作。當德國聯邦最高法院1987年7月14日針對「聯邦律師公會律師基本職業守則」修正,並做出解放「巴士底監獄的法律人判決」時,不但法律人的營運模式限制變少且德國法律人的職業守則民主化,法律人的市場也從此自由化和高度商業化了!附帶產生了可以遍及各地的律師事務所,如同大商業化財團的大型律師事務所,各種類型的事務所廣告和專業律師,豐碩的報酬。在當時的老法律人甚至不如現在會知道什麼新領域的資本市場競爭法律師,財經刑事辯護律師或是勞工仲裁談判律師這類的玩意兒。律師現在則有一團讓人捉摸不定的職業形象。
司法機關的律師變成服務業,當然有光環罩頂的,也有窘迫至極的。從前稱律師為壞蛋,這類的偏見依然存在。有許多年輕的律師僅僅在短時間待在學校就以優異的成績進入律師這個行業,因為他們經濟上較為困窘。不過他們進入律師這個行業後,年輕律師擁有年收10萬歐元者並不少見,不過他們必須幾乎每天工作超過14個小時。極少數的傳統行業會像律師形象一樣,這麼的截然不同。
在大的事務所裡,合夥人往往有自己的高度分工和專業化的律師團隊。而小事務所裡則平易近人的律師一手包辦傳統上法律事務所能作的事情。這些法律顧問意見有大量生產的,也有小額分裝的。有錙銖必較的貪財鬼,即令是一點點的蠅頭小利也感到雀躍;也有在大事務所裡工作的律師,他們賺的錢比聯邦議會的議員還多。沒人可以這麼說,律師是個自由的行業。今天的律師是個有美麗包裝的行業,算的上稱頭。有的律師不知道,能如何謀生,有的律師不知道,何時他們能生存。新的律師世界裡仍然適用著古老的法則,每個人可以創造自己的幸福。最好的是,當律師們清楚這個他們工作的市場不是一個令人喜愛的市場時。一個可操作的經濟利益往往是一個法律上的意見時,這就有問題了,因為信用和信賴的評價往往欠缺。法律是一個非常特別的東西。
在誓詞裡,每個律師都會在律師公會宣誓:「捍衛憲法秩序以及履行律師的良心義務」,不過幾乎沒有人知道什麼是律師的良心義務。當正義成為關於賺錢與利益的市場的時候,德國就突然多了很多要遵守律師義務的律師。本屆德國法律人大會的主席,馬丁.漢斯勒就說,應該將倫理條款放進律師職業裡面去。不過這個倫理條款10年前阻礙了大律師事務所對於德國各郡的私人業務和跨界的大型融資業務的促進。這個倫理條款也可能阻礙了,大事務所創造問題並且解決問題順便獲得利益的機會。那麼這個倫理條款怎麼有可能放進去?“
不單單是德國,大多數的台灣法律人也有「利之所趨,義無反顧」的思維,而法律人良心的省思對於現階段台灣的法律人而言不單單是個重要的課題,也是台灣是否能與專制國家不同而成為法治國指標的唯一判準,因為學識代表著一個法律人的外在軀體,而良心則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靈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