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生命倫理與法律: 精卵捐贈、認同與親子關係

李晏榕

法國議會之生命倫理法案研議特別委員會(lacommissionspécialedebioéthque)於2010年12月1日開始針對與生命倫理相關之法律修正聽取專家意見,該委員會預計於2011年1月中旬提交法案修正研議報告,該修正法案將於2011年2月的第一週於議會進行辯論與投票。關於本次法案修正,最受關注也爭議性最大之議題在於原本法律規定應匿名的精卵捐贈者,其身分是否得在特定情形下向因受精卵捐贈經人工生殖而出生的子女披露。法國民法第16條之8第1項(註二)規定,「任何足以辨別捐贈其身體之一部或產物之人,及前開捐贈物之接受者的資訊,均不得洩漏。捐贈者不得獲知接受者的身分資訊,接受者亦不得獲知接受者的身分資訊」(Aucuneinformationpermettantd'identifieràlafoisceluiquiafaitdond'unélémentoud'unproduitdesoncorpsetceluiquil'areçunepeutêtredivulguée.Ledonneurnepeutconnaîtrel'identitédureceveurnilereceveurcelledudonneur.)。根據2010年10月20日於部長會議(相當於我國之行政院院會)由時任健康部長羅斯琳‧巴施羅(RoselyneBachelot)提出之修法草案,受精卵捐贈經人工生殖而出生之子女,於經捐贈者明示同意後,得取得捐贈者之身分資料。目前法國每年約有1300名新生兒係受精卵捐贈而出生。截至目前為止,相關機構對此問題之意見並不一致,法國醫學會(L’Académiedemédecine)、人類精卵研究與儲存中心總會(laFédérationdesCECOS,Centred’étudesetdeconservatioindesoeufsetduspermehumains(註三))與卵子捐贈研究小組(Grouped'étudespourledond'ovocytes,GEDO)均表態希望維持精卵捐贈者之身分匿名,然而國家諮議會(Conseild’Etat,相當於我國最高行政法院,然國家諮議會亦為法國總統的諮詢機構)則支持廢除精卵捐贈者的身分匿名。在瞭解正反兩方之論點之前,筆者先簡略介紹歐洲各國目前關於精卵捐贈者身份資料處理之概況,以使讀者能將法國關於此一議題之辯論置於一個國際的脈絡下思考。
依照法國醫學會成員、生殖生物學家皮耶‧如亞內提供之數據,目前歐盟有35個國家對於精子捐贈者身分資訊之揭露與否加以立法規範,其中以立法規範捐贈者受匿名保障的國家佔29%,共有10個國家,其中即包括法國。另外,以法律規範於特定條件下得揭露精卵捐贈者身分的國家則有25國,英國,比利時、西班牙、丹麥與葡萄牙則屬之。然而,觀察是否有立法規範捐贈者之身分資訊保密與否無法瞭解法律實行後對社會生活與受規範之群體所產生的影響,因此皮耶‧如亞內進一步提出其在瑞典研究觀察所得之「瑞典經驗」,論證其為何不支持立法廢除捐贈者身分匿名。對於皮耶‧如亞內而言,瑞典經驗之所以值得觀察研究,主要原因在於瑞典早於1985年即立法通過使受精卵捐贈而出生之子女於年滿16歲之後,有權取得捐贈者之身分資料。當年因該法而取得知悉其捐贈者身分之權利的子女於2001年時即已年滿16歲,而2001年距今業已10年,因此這個時間上的距離有利於研究子女對於有權知悉其捐贈者的身分的想法與自身經驗。此外,於1989年至2005年間,瑞典因精子捐贈而出生的新生兒的人數只有法國的3分之一,且其中約有60%至70%為由女同志受精子捐贈而懷孕生產的孩子。異性戀夫妻或伴侶受精子捐贈的比例降低,可能的解釋是:有需求的異性戀夫妻與伴侶前往其他仍對捐贈者身分保密的鄰國如丹麥接受人工生殖,以避免未來的子女知悉捐贈者的身分。皮耶‧如亞內更進一步發現,大多數曾接受精子捐贈的異性戀夫妻與伴侶,於孩子長大後均未告知孩子時係出生於捐精的事實;且絕大多數因捐精而出生的孩子均對於與捐贈者見面沒有意願。皮耶‧如亞內認為我們混淆了匿名/保密(anonymat)與秘密(secret),瑞典經驗的啟示在於廢除捐贈者身分匿名的法律不但沒有保障孩子知悉其血統來源與個人歷史的權利,反而鞏固了家庭秘密。此外,皮耶‧如亞內訪談了幾位因捐精而出生、且嗣後與其捐贈者見面的孩子,他在這些孩子的經驗中發現,孩子面臨一種在捐贈者身上辨識與自己相關連的痕跡的困難,而這個困難則與孩子雖然在面容與身型上與捐贈者相似、但生活與行為舉止卻可能與捐贈者完全沒有交集的反差有關。因此,作為孩子知悉自己的出身(origines)之權利的捍衛者,皮耶‧如亞內認為困難之處在於我們談論的究竟是哪一種「出身」,而他認為受精卵捐贈而出生的孩子,其出身就正是一對面臨孕育下一代之困難的夫妻或配偶,他們的人生故事。然而,皮耶‧如亞內亦不否認有少數因捐精而出生的孩子確實面臨心理與情緒上的困擾,但是對於廢除捐贈者身分匿名能否解僅佔每年因捐精而出生的孩子中的極少數之幾十個孩子心理與情緒上的困擾,答案仍是不清楚的。
然而,對於社會學家伊蓮‧泰利而言,知悉自己的出身(connaîtresesorigines)是一個基本的人權問題,而法國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議則顯現出不孕男性面對其父親身分(paternité)的不安與脆弱。近幾年,伊蓮‧泰利觀察到法國社會幾個關於親子關係(parenté)的變遷,如卵子捐贈者人數增加,多元的現代家庭型態的出現如重組家庭(famillerecomposée)、同志家庭(famillehomoparentale)等。因此,成長於不同型態家庭中的孩子,其多元的生命經驗均應受到關注。伊蓮‧泰利舉法國的鄰國英國為例,英國於2005年廢除捐精卵者的匿名措施後,與廢除匿名措施前大多數的預測相左的是,精卵均贈的數量並未減少,且接受精卵捐贈進行人工生殖的不孕伴侶數量亦未有顯著的變化;對於伊蓮‧泰利而言,人工生殖科技的進步與發展發明了一種3個人共同合作孕育孩子的方式(lanouvellefaçondefairedesenfantsàtrois),而英國正是展現其有足夠能力承擔此一新科技為人類社會帶來之必然結果的最佳例證。因此,伊蓮‧泰利認為廢除捐贈者匿名措施是我們表現我們有能力承擔自己的所作所為的負責任表現,而法國對於廢除捐贈者匿名措施的擔憂,實係來自於對多元親屬關係(pluri-parentalité)的恐懼。至於皮耶‧如亞內提及的「家庭秘密」問題,伊蓮‧泰利則認為知悉自己的出身是基本人權的一環,許多孩子在知道自己是因捐精卵而出生後,卻因無從得知自己的捐贈人而對自己的出身感到迷惑與焦慮(註四),如此的心理痛苦已不單單是一個心理問題,而是一個正義問題(unequestiondejustice)。伊蓮‧泰利更進一步指出,許多「匿名人工生殖協會」的成員(因受精卵捐贈而出生的子女)希望能夠知悉捐贈人的身分的原因,並不在於尋找自己的父母(parents),因為他們本來就已經有父母了,無須再費力尋找,他們只是想知道孕育自己的生命背後的故事、父親、母親與捐贈者間的關係,捐贈人是怎麼樣的一個人...等等,然後他們才能夠和自己的存在平靜、和平地相處。然而,法國法律體系在處理人工生殖的親子關係時,只能夠接受孩子是在2個人—即一父一母的孕育下出生。伊蓮‧泰利也認為反對廢除捐贈人匿名措施之人傾向於將子女尋找捐贈人希望知道自己出身(origines)的行為與法律上關於血統關係(filiation)的認定混淆,孩子們希望知道自己的出身,但是並不代表他們希望在法律上建立和捐贈人間的血統關係。由此可見捐贈人被認定是足以動搖血統關係—特別是父系血統關係的潛在危險,若我們將焦點放在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其中之一未與孩子有基因與血緣上的關連與捐贈人間的不對等,我們即可發現在法國的法律中捐贈人是被「去人化」(dépersonnalisé)的;而這些在法律上完全消失的捐贈人,伊蓮泰利稱之為「不被看見也不被認識」(nivuniconnu)的隱形人。
事實上,目前法國大多數的不孕夫妻與醫學界均反對廢除精卵捐贈者匿名措施;特別是對於不孕的父親而言,此一匿名措施對於他們的父親身分與角色提供了一個使人安心的保障。從法國目前關於廢除精卵捐贈者匿名爭議出發回顧台灣於2007年3月21日公布的人工生殖法,該法規範之得接受人工生殖的對象僅限於不孕夫妻,因此我國司法系統對於人工生殖的想像還停留在異性戀婚姻的架構下,與部分歐洲國家(如荷蘭、丹麥等,然不包含法國)允許單身女性接受精子捐贈進行人工生殖的規定仍有相當之差距。依照人工生殖法第14條之規定,接受人工生殖的受術夫妻得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其接受人工生殖之病歷資料,然該病歷資料不得包含捐贈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因此台灣的人工生殖法(下稱本法)亦對捐贈者的身分資料採取匿名措施,然而關於捐贈者是否得主動請求查詢受術夫妻之身分資料,本法則無相關規定。此外,受術夫妻因人工生殖生出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第23條第1項),本法第23條第3項更排除認領之訴於人工生殖情形中之適用,因此單就以上這些簡單的說明,可以發現台灣與法國在前述規定上基本是採取類似的立場。由於人工生殖法通過至今僅3年餘,本法的適用頻率(人工生殖的數量、捐贈數...等)與其社會效應均尚無深度的實證研究與數據可資佐證,而受術夫妻與捐贈人個別的心路歷程、對進行人工生殖與捐贈行為的觀點與看法等亦值得關注。法律不能脫離社會而存在,每個經總統公佈施行的法律均會對其規範對象在個人與社會生活上發生一定的效果,而法律對其規範對象的意義最能從其社會效應上觀察而得知。法國未來關於廢除捐贈人匿名措施的爭議如何解決,及台灣人工生殖法的動向及對社會產生的效應均值得後續關注,在台灣生育率屢創新低的今天,瞭解受術夫妻與捐贈人做決定的過程,也許能給我們從另一個角度思考的啟示。

1.本文標題係借自龐畢度中心圖書館(Bibliothèquepubliqued’informationduCentrePompidou)與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出版社(EditionsEHESS)於2010年11月22日共同舉辦之座談會名稱:Bioéthique:dondegametes,identitéetfiliation。座談會與談人有二,二者均長期研究人工生殖、生命倫理與法律相關之議題:IrèneThéry伊蓮‧泰利(社會學家,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教授);PierreJouannet皮耶‧如亞內(生殖生物學家,法國醫學會會員)。本文中許多資訊均來自於筆者當天參與座談會之筆記與觀察。關於該座談會之詳細資訊與線上收聽座談會實況,請見:http://www.centrepompidou.fr/Pompidou/Manifs.nsf/0/9C7ABF17028C590DC125774A0048F864?OpenDocument&sessionM=2.2.1&L=1&form=Actualite。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Code.do;jsessionid=38C7AF7FC4B0F9C6A3205C147D90DD6A.tpdjo03v_3?idSectionTA=LEGISCTA000006136059&cidTexte=LEGITEXT000006070721&dateTexte=20101207。在法國,人類精卵捐贈之管理係由人類精卵研究與儲存中心總會(lafédérationdesCECOS)負責,該總會旗下包含法國全國各地經准許得蒐集與分配精卵的公立研究與儲存中心。法國第一個人類精卵研究與儲存中心成立於1973年,自1992年以後,精卵捐贈與儲存事項即屬於公共服務之一部份。在法國,因受精卵捐贈而出生、而又希望能夠知悉自己的捐贈人身分的子女已組成「匿名人工生殖協會」(ProcréationMédicalementAnonyme,簡稱PMA。實際上該協會之名稱為一諷刺性文字遊戲的產物,因法文的人工生殖為Procréationmédicalementassistée,簡稱亦為PMA),協會的主旨即在於倡議廢除捐贈者匿名措施,以給這些子女知悉自己出身的機會與權利。該協會網址:http://www.pmanonyme.asso.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