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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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需要「強制繼續教育」 —為司法改革進一言

葛謹

2010年11月14日參加公共電視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辦之「司法冤大頭?」座談會,感慨良多。會談中許多先進都說法官與醫師一樣,為「社會精英」、「專門職業」、「斷人生死」等,我覺得,法官與醫師有一個最大的不同點,就是權力的來源不同。法官掌握「強權」(hardpower),不論願不願意,權力所及處皆受管轄,人民無從選擇;醫師則為「軟權」(softpower),人民就醫若非當場必需急救,尚有選擇權。
醫界為維持「專業」與「社會信賴」,衛生署1988年6月29日公發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開始實施「專業分工」之「專科醫師制度」,甄審合格方可使用專科醫師之名稱,同時將「繼續教育」由「任意」改變為「強制」,醫師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最低標準,以每6年應有300分以上,專科醫師證書方可展延。
雖然開始之初稍有阻抗,但實施22年來,不但醫師要每6年必須進修至少300學分方能「換證」,「強制繼續教育」制度,甚至擴大至與健康保險有關之「醫療專業」,例如營養師(1992年修正)、醫事放射師(2000年)、醫事檢驗師(2000年)、心理師(2001年)、呼吸治療師(2003年)、助產人員(2003年修正)、護理人員(2008年)等。另外,藥師法雖未訂定繼續教育之條件,但為配合1995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實施,所有與全民健康保險有關之藥局藥師,亦須有繼續教育學分,方具備續約之資格。衛生署於2003年起又擴大至「一般醫師」,即雖非「專科醫師」,6年內至少要有180學分方能換領「執業證書」,否則無法執業。
美國不同專科醫師,每6-10年重新考試,固定淘汰5-10%,我國醫界「強制繼續教育」制度,雖然比不上美國「專科醫師」之「繼續教育與重考合併制」嚴格,但是個人以為,對維持「專業」與「社會信賴」,「強制繼續教育」制度,應屬現代化國家最基本之要求。我國法官若沒有「強制繼續教育」制度,那能稱為專業?司法改革若沒有強調「專業」,那有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