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編輯部
本人目前為學習律師,曾跟隨指導律師前往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公開審理法庭),坐在旁聽席約莫十來分鐘,便遭到制止不能抄筆記,惟根據「掛在法庭門口」的「法庭旁聽規則」並沒有禁止抄筆記這個規定,再根據法務部的函令,法務部82年8月12日法82檢決字第16852號函,亦僅限制實習律師不得於刑事案件審判中檢閱卷證及抄錄攝影(尚未完成訓練登錄執業成為『律師』),並未限制民事案件。
經本人向其他學習律師詢問後發現,學習律師在法庭上常有被法官刁難的情況,禁止抄筆記最常發生,有學習律師在擔任法務助理時從未被限制抄筆記,卻在成為學習律師後被禁止。除禁止抄錄筆記外,有學習律師去聆聽高院宣判時,遭法官表示:「學習律師聽什麼宣判?」。更有學習律師跟隨指導律師去開偵查庭卻當場被檢察官「請」出去,惟根據法務部97.7.22法檢字第0970802610號函,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准許學習律師隨同經選任為辯護人之指導律師在場見習,並宜在偵
查庭增設學習律師之席位。
諸如此類的不合理待遇似乎已蔚為常態,為了當事人的權益,多數學習律師都選擇默默忍受,但我們不應該繼續容忍這樣不友善亦不利學習的環境,身為律師如果連自己的權益都無法捍衛,又如何能幫當事人爭取權益?如果一般民眾在公開審理法庭可以抄筆記,何以限制學習律師抄筆記?如果學習司法官不論民刑庭都可以抄筆記,為什麼學習律師不可以?如果學習司法官可以參與偵查庭,何以學習律師不行?同樣都是要學習,為何對學習律師和學習司法官有這麼大的差別待遇?
學習律師雖然還不是正式律師,但對於有心向學、認真的後進,希望司法單位能夠多一些鼓勵、少一些為難,讓院、檢、辯三方共同營造溫暖又富有人性的訴訟制度!(由於案件繫屬中,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恕無法公開法院名稱、法官姓名與股別,並將投稿人以匿名處理,敬請見諒。)
小小學習律師
公告:本刊80期封面的〈廢死特區〉主標題,原為「死刑,不值得台灣嚮往」,誤繕為「廢死,不值得台灣嚮往」,特此向讀者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