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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波、趙連海與中國模式

楊偉中

今年的世界人權日這一天,挪威奧斯陸的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典禮上,準備了一張藍色的空椅子,那是為自己以及代理人都無法來領獎的劉曉波準備的。第二天,國際上許多報紙的頭版都登了這張椅子的照片。這大概是幾十年來,全世界知名度最高的一張椅子。
在中國內部,對這張椅子有完全兩極化的評價。有人認為這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一張椅子」,在網路上流傳它的照片,也有人說,是有人出來痛罵諾貝爾和平獎的時候了,因為這兩年此獎都頒給了「混蛋人」。那些志得意滿,因中國崛起而自我感覺良好的人們在網路論壇留言說:「整個西方世界都已經注定沒落,還要指手畫腳」。
這兩極化的反應,顯示中國(有限的)言論空間中正呈現著「普世價值」與「中國模式」的激烈衝突。前者主張中國與世界接軌,走上多黨政治、憲政民主、市場經濟和法治的道路,後者肯定人民共和國六十年來的道路,認為多虧有了「為人民服務」的中國共產黨長期而穩定的執政,中國大陸才能迅速有效率的大力推動基礎建設,享有高速的經濟增長,並維持政治社會的平穩秩序。
「中國模式」的宣揚者往往認定所謂的「普世價值」不過是西方干涉、破壞中國的武器。中國要堅持五千年傳統文化、六十年共和國社會主義道路、三十年改革開放事業一脈相承的體制與思想,在政黨政治、司法制度、金融監管等等各方面,都要維護中國特色、發展中國模式。
在一場主題為「人民共和國六十年與中國模式」的學術研討會上,一位學者就概括了「金融監管的中國模式」:一、始終堅持政府對金融市場的主導,而這個中央政府最理性,可以消除利益集團的影響,貫徹「個人服從大局、全黨服從中央」;二、在公司治理中,強大的黨團等組織發揮很大作用;三、在西方的監管標準外,堅持「為人民服務」;四、中國特色的一把手(黨委書記)責任制;五、傳統文化因素。
另一位法律學者的發言,則被認為是在強調,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都反覆說要學習西方式的司法正規化,但實踐證明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失敗的。與會者點出,中國的金融監管和司法模式中,有西方模式沒有的東西,那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而正這是學者們自豪、自信之處。
確實,以金融危機和中國崛起為大背景,中國內部的民族主義、國家主義潮流更形茁壯,也是在這個背景下,「劉曉波=西方馬前卒=罪犯」的公式被不少中國人接受。在一定程度上,中共官方的意識形態宣傳是有成效的。
但,如果不是嚴厲的新聞與網路管制,如果不是極度不平衡的言論空間-中國模式主張者的背後至少有官方的默許和推波助瀾,普世價值的主張者卻從沒享有真正的言論自由-官方的宣傳不可能獲得如此大的成績。
很多人已經從海內外媒體知道,眾多劉曉波的同志、同路人和支持者、聲援者在12月10日前後那幾天被軟禁、被(強迫到外地)旅遊、被中斷手機、網路等各種對外通訊聯絡的管道。而在更早之前,凡被認為有可能前往奧斯陸出席頒獎典禮的中國公民,都被限制出境,如果被限制者想知道遭禁足的理由,他們往往會在海關得到這樣的答案:「你自己知道」/「去問公安局」。
荒謬離奇的故事不僅是這些。我們還可以舉兩個例子。
其一,12月10日這天,北京市要求全市的餐廳、酒吧不得接受6人以上訂位,以防有人聚會「飯醉」,響應奧斯陸的頒獎典禮。
其二,北京知識圈、文化圈中人心中最有代表性、最好的一家民營書店:萬聖書園,在9日這天收到斷水斷電的通知。通知上說著,因為配合某項工程所需,「於2010年12月9日下午到2010年12月11日上午之間停水停電,請各商戶提前做好相關準備,注意防火防盜,加強值班管理」。
書店女主人本以為這真是工程所需,沒想到9月下午2點,其他商戶照常來水來電,萬聖書園卻真的水電齊斷,門外還多了來監視的消防車。萬聖蒙此恩寵的理由也很清楚:當局深怕人們前來書店(設有咖啡廳)聚會。防民若此,也真是有中國特色。
「中國模式」不但要扼殺一切民主反對派的活動空間,對於公民維權行動也是極力的壓制,在人權日的一個月前,中國又多了一起冤案-趙連海案。
11月10日,結石寶寶(毒奶粉受害病童)家長趙連海被北京大興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刑兩年半。此事在海內外引起廣泛的不滿,可以說,其影響並不亞於劉曉波的獲罪。原因很簡單:趙連海是從事理性維權的結石寶寶父親,卻被當成「尋釁滋事」的流氓,的確令人難以接受。
毒奶粉事件發生至今,三聚氰胺對幼童的傷害是否僅止於腎結石,一直未能釐清。不少病童結石排出後,又出現腎積水等其他病痛。家長擔心兒女健康受到長期性的損害。但是官方所謂的賠償,不但金額不足,更無法提供病童長期就醫保障;加以三鹿公司宣告破產,受害者求償無門,都是趙連海出來維權的原因。至於他的行為:架網站、聯繫家長、辦座談與晚會、前往法院關注案件審理等等,以台灣的標準來說,不管就規模和強度來說,都很難稱得上「抗爭」。
大陸刑法中所謂的「尋釁滋事罪」,是從原先的流氓罪分化出來的。也就是說,維權的結石寶寶家長被當成了流氓。這不得不讓人想到20年前台灣的行政院長,針對當時蓬勃發展的社會運動,表示要打擊「社運流氓」。
「尋釁滋事罪」指的是:(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也就是說,行為要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才算是觸犯此罪。
大陸法界早有人指出,「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問題,「其包容的行為仍然比較寬泛,且界定也不夠清晰」。同時,大陸最高司法機關未就尋釁滋事行為的「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做出有關解釋。事實上,趙連海的判決書中,也根本沒說清楚趙的行為如何構成「情節嚴重」。此外,大陸法界多認為尋釁滋事罪懲處的對象,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而破壞公共秩序」者。那麼,有何理由把進行公民維權行動的趙連海,當成尋釁滋事的罪犯呢?
既容不下溫和反對派的劉曉波,又容不下理性維權派的趙連海,這個「中國模式」到底打算生產多少自己的反對者與掘墓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