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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律不該是法官的遮羞布

林峯正

王令麟先生二度被羈押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經傳訊王欲逃跑情資來源澎湖縣調查站主任作證,該站接獲的情資,都沒有具體事證,與之前陳報到法院內容有出入,故由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並無王著手逃亡之具體事實,裁定王以3億5000萬元高額交保。
當媒體詢問台北地院發言人,是否有執法上的瑕疵,竟回以法官依當時證據、依論理、經驗法則及自由心證裁定,並無不妥。

裁判效率和品質難獲信任
台灣司法公信力遲遲難以建立,關鍵在於裁判的效率和品質,法官的所作所為即成為核心因素。為了讓法官辦案時更加謹慎,以免侵害人民權益,實有建立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的必要,因此,民間要求制定法官法,司法院雖未反對法官需要監督,卻常以可能干預審判獨立為由,希望優先讓法官自律,如果自律確實沒有效果,方才同意民間的訴求轉向外部監督的他律作法,這也是為什麼法官法推動20年,民間固然有極高的立法共識,但官方始終態度游移不定的原因。
此次王令麟先生遭羈押的案例,恰巧可以作為法官自律是否有效可行的考驗。王因「沒有根據的預警性情資」(這是台北地院的說法),便在向警局報到之時當場遭逮捕,並由法官裁定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始可羈押,倘只是「沒有根據的預警性情資」當然不能稱為「事實」,因此所作成的羈押裁定有明顯的瑕疵,「事實」俱在。
我們好奇的是,錯誤清楚明顯,到底誰該負責?是澎湖縣調查站、調查局本部,還是承審的法官?其中的詳細經過,當有待進一步的調查才能釐清,並為徹底檢討,避免再犯。否則視人民權益為草芥的政府,說再多苦民所苦也是枉然。
調查局對於情資回報的查證工作顯然漏洞極大,我們希望看到法務部長、調查局長給社會一個交代,到底誰該負責?是制度還是人出了問題,不容有閃躲含糊的空間。

司法院長應有具體行動
更重要的是,法官到底有沒有錯?如果司法院不斷告訴大家法官還是自律為宜。試問,一個人被錯關失去自由,算不算事關重大?該不該啟動所謂的法官自律機制查明事實,如果法官真的沒有犯錯,請說明理由。如果法官確有疏於查證之事實,又該受到怎麼樣的處置?
司法院賴英照院長是否該清楚表態此事該如何處理?大家都在看,請用具體的行動證明法官自律不是說說而已,否則那只不過是廁所裡的花瓶,就不要再拿來敷衍搪塞了!

就林峯正律師昨(13)日投書貴報,針對被告王令麟羈押一事,質疑司法公信力,本院說明如下:
本案合議庭因於2009年1月20日接獲台北地檢署函轉調查局北機組函,陳報被告王令麟請託蔡豪透過澎湖縣馬公市代會副主席李豫花,瞭解由澎湖縣搭漁船偷渡出境至中國大陸或東南亞之可行性,想循「王玉雲」模式,安排偷渡。李豫花已請一、二位親信向馬公市鎖港及山水漁港友人探詢偷渡等訊息。因上開報告係屬公務員依法所製作之公文書,且係用於證明被告有無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其證據能力自無問題。
法院審查被告是否有逃亡之羈押事由,毋庸與判決有罪一樣需至「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僅需依當時卷內之資料足以認定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性即可。上開報告既已敘明被告透過他人幫忙欲自澎湖偷渡出境事宜,且檢察官因時間緊迫,加上即將過年,擔心被告逃亡,隨即將情資轉給本院,合議庭審酌卷內上開資料,遂於2009年1月21日裁定再執行羈押,自無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
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本院後,合議庭依台灣高等法院發回裁定意旨,於2009年2月11日傳喚證人蔡豪及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主任胡心毅訊問,據胡心毅稱:「上開報告屬預警性情資,並無具體事證,也沒後續發展」等語,合議庭因認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安排偷渡出境情事,遂裁定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合議庭前後兩次裁定內容雖不同,但均係依據當時之卷內資料而為審酌,當無所謂裁定前後矛盾,影響司法公信力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