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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政治」時代! ——統統抓起來?!阿扁「救」了辜仲諒?

田習如

英國作家狄更斯在其著作《雙城記》寫道,「這是最壞的時代,也是最好的時代」,很適合台灣的司法現況。一方面,特偵組徹查扁家金權弊案,向人民展示、向政商警示「誰都敢辦」的正義美景;另一方面,卻帶來羈押浮濫、搜索監聽過當、看政治風向……等爭議亂象。
十一月上旬一場法界研討會上,面對律師、學者紛紛質疑檢方近來查辦貪瀆案的作風,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語氣激動地回應:「檢察官是國家的白血球……我們會跟細菌奮戰到最後一刻!」然而,從逕行拘提雲林縣長蘇治芬、連串羈押阿扁幕僚和阿珍人頭、阿扁尚未裁押便上手銬、監聽企業主長達五年……等涉嫌侵犯人權的舉動,以及通緝兩年的辜仲諒受特偵組「優待」回台交保且不限制出境,為「 重打」扁而「輕放」辜,檢方權力之大,卻也不免讓人擔心是否會讓台灣得到了白血球暴增的「司法白血病」?

司法審判淪為政治審判?
首先來看恐怕是病得更重的台灣法治素養,社會上仍有許多人搞不清楚偵查和審判、起訴和定罪的差別,例如阿扁收押隔日的《聯合報》社論寫著「起訴書發布的那一日……,就是真相大白、答案揭曉之日。」,似乎不把法院審判定罪權放在眼裡;立委邱毅把扁被收押當成「入獄」,大發感言說自己「達成人生目標」……,藍營這邊好像只有哈佛法學博士的馬總統才懂得強調「阿扁是嫌犯不是囚犯」的常識。相對的,綠營也有部分政客、支持者因為不滿檢方的偵查手段過當,無限上綱成「阿扁無罪」口號,同樣犯了「未審先判」謬誤。
如果台灣社會的法學程度是像前述邱毅等那般,自然檢方的搜證容易被誤解為「罪證確鑿」、證人被當嫌犯、嫌犯被當罪犯、訊問當成判決、收押當成服刑……,也就難怪檢察官被英雄化、偵查動作愈強勢就愈有「民氣可用」了。
以社會氛圍幾乎是「眾人皆曰可殺」的扁家金權弊案而言,特偵組在敲鑼打鼓地大力查辦一兩個月後,才開始「每周一押」,從大帳房陳鎮慧開始連續收押了九人,其中不少光是以時機來判斷,就顯得檢方以串供為押人主要理由,欠缺說服力(近期羈押爭議案件附表詳見紙本財訊)。例如邱義仁是在案發伊始,就被以他「將可能」與當時恰好短期出國的兩名關係人串供為由而收押,那麼檢方在吳淑珍哥哥吳景茂爆發涉案近兩個月後,等到取得了他與妹妹密集通話紀錄的疑似「串供證據」才聲請羈押,到底是前者無理而押,還是後者先放後押,抑或兩者都「為押而押」?反扁立場鮮明的《中國時報》社論,日前連刊三篇猛批檢方和法院的濫押行為,顯然撇開政治立場,以法論法來看,檢方這波恐怕真是「押過頭」了。
一位與馬營關係佳的法界人士私下也不諱言,從近期案件來看,雖然表面上羈押的法定要件包括串證、逃亡之虞等,但「收押標準其實只有一個—不肯跟檢方合作,就把你關起來」;然則擁有最後裁決權的法院,又為何「配合」檢方的聲請,對扁案每押必准?這位法界人士說,「法院不願背負社會罵名吧!」而某資深司法記者與這波連續收押案的幾位不同法官私下問過裁押原因,最多的答案是,在當前批扁多於擁扁的氣氛下,「裁定收押,會比駁回聲押的壓力小」。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則指出現行羈押制度的兩大問題,一是一次羈押可長達兩個月(日本一次只有十天),使被收押的人在看守所形同半個牢房的惡劣環境下感到長期孤立無援,「押人取供」變得更容易(按:台灣辦案手法傾向於依賴被告自白);二是法律定出涉嫌五年以上重罪就可以成為單獨的收押條件(實務上為免爭議,檢方多會再加上有串供之虞的理由),變成一種對涉案人「先懲罰再說」的封建思想產物,有違人權觀念,也讓檢方獲得了押人顯威的至寶。
辜仲諒為了怕被押而逃避司法兩年,如今卻在特偵組「法內開恩」的運作下以一億元交保換得寶貴自由,在在顯示檢方押與不押「存乎一心」的強勢,一位檢察官私下便形容辜此番司法待遇,要「有錢、有勢、有時機」的人才可能行得通!

扁激化對立,檢「殺紅了眼」?
高涌誠認為檢方在扁案的連續羈押等大動作彷彿「殺紅了眼」,「不過,扁動輒對司法嗆聲、激化對立也有責任」,使得檢方很像「衝著扁來」。扁家洗錢案折騰全台兩個月來,阿扁屢次放話要被抓去關,檢方一直拖到最後才終於以串證之虞收押了他,一位曾任檢察官的法官便分析,過去偵辦貪瀆這類大案,主角通常不會被押,因為一開始先押主角往往不易問出案情,而要從罪行較輕、較易突破的周邊人問案來包圍,等辦到後來證據在握,又或其他配角都押了,也就沒有押主角逼供的必要。由此看來,押扁的「社會意義」大於取證意義,一方面讓討厭扁的民眾「大快人心」;一方面卻也像在幫扁釘上他渴求的十字架,好讓他向支持者證明自己的委屈。
年台灣體制內司法改革的發起要角之一、現任高等法院法官呂太郎,則對不少媒體喜歡凸顯扁(及其他被押名人)進看守所時將被「脫光光檢查」的細節,感到不妥,「可以辦他的罪,不必羞辱他的人」。他也觀察,司法人員的價值觀受媒體影響頗深,司法改革十多年來,司法獨立就體制而言基本應已達成,但司法人員有無獨立於個人的好惡,則很難說。

個人裁量權大責任小的制度環境
法界人士觀察,特偵組有一派檢察官認為,司法應負起解決社會/政治/歷史問題的責任,因此積極查辦諸如首長特別費等爭議案件(關於特別費的一種觀點是,與其當作犯罪問題清查每一張發票,帶來政治動盪、耗費社會成本,不如當作「歷史共業」改革未來制度),也因為充滿矯正社會的使命感,難免「自我昇華」。甚至其中有位檢察官過去在南部時還曾鼓勵所屬「辦大案、上媒體」,結果他待過的地檢署賄選案起訴多、定罪少。相形之下,過去陳瑞仁主導特偵組時的思維,則比較傾向謹守法律界線,避免「改革社會」的用心太深,干擾了辦案的中立性。
成大政治系助理教授王金壽在《台灣司法政治的興起》文中分析,近年台灣司法主動或被動地介入許多政治糾紛,一方面是因司法獨立運動大有進展;二方面是民主化仍阻止不了貪腐,加上政黨衝突劇烈,司法常被當作「政治武器」(例如選舉糾紛常利用司法告來告去)。換句話說,這樣的環境給了檢察官辦大案、出風頭、變英雄的絕佳空間,然而像羈押、起訴案件若最後證明無罪,也是由國家來負責冤獄賠償,對檢察官而言,頂多就是考績有一點點影響。
個人裁量權力甚大,責任卻相對甚小的制度環境,如果真的讓檢方誰都敢辦,以台灣政客如此讓人討厭的情形來看,或許人民比較願意讓司法「獨大」,然而,說巧不巧,五二○前藍營縣市長被查辦較多,五二○後藍上綠下,就變成較多綠營縣市長被法辦,司法是否「看風向、打落水狗」?
已轉任高檢署的陳瑞仁,在前述研討會中提出了檢方辦案避免被貼上黨派立場的守則,包括慎選辦案結案時機、嚴守偵查祕密以免成炒作題材、不要出現集中辦某個政黨的「群組化」情況,以及需要強有力的檢察總長,統一全國辦案標準……等。陳瑞仁參與創辦的檢察官改革協會,也在陳雲林來訪的街頭事件後發表被許多媒體忽略的新聞稿,指出警民衝突除了現場突發因素,「也有累積的失衡未處理所致」,例如連串貪瀆案大量偵查訊息暴露、對相同暴力案件結案急緩不同(應是指王定宇涉嫌推倒中共官員張銘清案迅速起訴,與阿扁被踢案偵辦動作緩慢相較)……等,強調司法官應「避免受輿論之渲染及對權力的顧忌甚至攀慕……」。言下之意,就是綠營民眾對於新政府上台以來,司法「辦綠不辦藍」的累積不滿,成為潛藏在激烈抗議陳雲林活動背後的心理因素。
走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威權體制的台灣人民,原本滿心盼望司法大辦黑金,乃至促成檢方成立查緝黑金中心,再到改制特偵組,專辦院長級以上官員,然而,如今司法能夠辦到總統級了,卻又讓人民疑懼檢方「走火入魔」、罔顧人權。司法改革的路走到了精進司法官個人素質的階段,未來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