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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面對的司法真象

林峯正

近來因為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犯之相關弊案,在特偵組偵辦之始即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全國媒體更是鉅細靡遺,將任何可能得知的案情24小時強力放送。甚至在無法獲悉案情時,即逕行引申推論,於是司法在短時間內竟成顯學,諸如「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等法律專門用語,一般人也朗朗上口,可說一夕間暴紅。
但是,大家在關心扁案偵審過程及結果的同時,是否也要花一些時間來瞭解我國的司法審判現況,畢竟在行政權與立法權之外的司法權,是建構一個現代文明 社會不可或缺的一環。司法品質之優劣,左右了一個國家的法治基礎,更決定了個案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的終局命運。任何一個不當不法的審判,除了會危及 社會正義具體的實現以外,更可能傷害甚至摧毀受害的當事人。
以下就是一則本會最近所接到的申訴個案。
1979年2月,台北金融圈發生了第一銀行的押匯弊案,經初步清查,第一銀行遭人以提供不實押匯單據方式,詐騙高達800萬美元。檢方在經過2個月的偵查以後,將包括該分行副理張國隆、襄理林泰治及襄理柯芳澤等官商十餘人提起公訴。
1980年1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3人有罪,遂展開了3人幾無止境的司法纏訟,這場官司經過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12次,高等法院在第13次審理後判決3人無罪,檢方仍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終於在第13次審理本案時駁回檢方上訴,無罪判決確定,這時已是2007年8月。
若再加上其後3人因本案遭羈押在看守所,乃繼續請求冤獄賠償,至2008年6月確定,前後的訴訟時間就接近30年,曾審理本案的法官超過100人次。因為3人中僅有1人如願得到冤獄賠償,因此正式向本會請求協助,目前正由本會的律師群蒐集資料,準備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打憲法官司尋求救濟。
到底是什麼樣的複雜案情能讓一個案件在司法體系翻滾30年?相信這是任何一個正常人接觸這個案件後首先會在腦海中浮出的問號,想要得到解答的人可以立刻去找來江元慶先生為這3位老人所書寫的報導文學作品「流浪法庭30年」,應該可以滿足大家的好奇心。
根據歐洲人權法案的標準,如果一個國家超過十年仍無法於所有法律救濟程序審理完畢當事人的案件,即推定已侵害當事人「適當期間接受裁判的權利,國家應給予賠償。」
我國對於此類司法未妥速理個案的受害者仍沒有像以上請求救濟的權利,但這顯然不是一件個案而已,還有成千上萬司法制度的受害者,只是卑微的乞求法院能如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理由所述「給予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而不可得。
司法院除了在1月9日司法節邀集同仁召開慶祝大會,唱歌跳舞、演舞台劇自娛娛人以外,是否也該回頭面對司法的真相,多少有些許反省和若干的交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