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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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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偏頗之嫌

編輯部

本來,我對貴會的民間力量很是敬佩,但是最近看到你們的一些舉動感到很憂心,尤其一些請願或發表的文章,為什麼這些舉動在阿扁時代不曾出現,也未見譴責??貴會執筆陳雲林來台維安失當,殊不知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今天你們的小朋友服替代役,你們的老爸被打的頭破血流,卻被人罵的體無完膚,應作何感想?沒有因,何來果?集遊法應採報備制或核可制因應時空背景之更迭而有所不同,怎麼現在你們這些舉著人權大旗的所謂知識菁英份子,民進黨執政萬民痛苦不知未來在何方的時候你們在哪裡?只會躲起來嗎?還是國民黨多是知識份子比較好欺負?不像民進黨多屬街頭運動出身般難對付?唉!國家興亡,匹夫有責,不知道這句話的真正涵義究竟為何??只留待歷史驗證了!!

憂心的朋友,您好:
衷心地感謝您的來函指教及關心!關於任何暴力的來源(有公權力的執法者或是一般人民)及其所採取的手段方式(不論是推擠、拉扯、打罵,或是任何言語的羞辱),民間司改會也是無法認同的。因為,沒有任何一個人的自由的權利是可以建立在侵害其他人的自由之上的!
我們也同意對於譴責暴力衝突之行為,民間司改會在這方面看起來似乎並沒有做出很強烈或鮮明地表達。但,請容我們說明:在現在媒體也分藍綠,而且壁壘分明的生態下,對於我們的所發表的聲明投書或訪談內容,通常所能呈現出的多仍是經過檢選的片段,各家媒體會根據他們自身的立場或喜好做刪減,幾乎不曾原文照刊,以致難以呈現我們所想表達的理念的全貌。關於這點,我們還要努力!
有客自遠方來以禮相待這是做為一個人基本的修養,不論對方身份貴賤、政治立場如何?都應如此,不應有差別對待。可惜的是,在這次的事件中確實有些政客或以政治評論為職業者(不論藍綠都有),不斷地預期或預言發生衝突的可能性,透過挑動長期生活這片土地上的人的那條敏感神經,以統獨(敵我)立場的畫分,來謀求自己最大的政治利益。
從您的來函,我們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您和我們一樣對於國家社會的那份關切之心,所以您能將心比心地去關懷在衝突事件中服替代役的每一位台灣子弟,或是在維安前線的基層員警。我們對於他們在這次事件中所受到的傷害一樣感到難過,但是「 誰」在事前將所有民眾預期成可能的犯罪者,而必須將陳雲林來訪所經的沿線,從 各縣市調派大批警力維安佈局得如同像是在辦理北京奧運呢?是「 誰」將他們推上火線去面對這樣的景況?是握有公權力的政府。受傷的替代役男及員警不會升官,但下令指揮他們上火線的長官已經升官!
在這近二十年來,國際上多數已認為台灣的政治型態已邁向民主法治之路,雖然我們已發現對於國人對於所謂民主法治的內涵仍有待大家一起來努力學習。可愛的同胞們多數已有守法觀念,因此我們大家很習慣在好像有危險發生時,握有公權力者出來維持秩序是理所當然之事,但怎樣的程度及範圍才是適當合理的呢?是要犧牲多少人生活中的原有的便利,去遷就一個訪客嗎?每位來台灣的訪客都同樣耗費社會這麼大的成本去接待嗎?
我們之所以在事件發生的前後不斷地呼籲大家要重視所謂的國家是否有濫用其公權力,或對手無寸鐵之民眾使用暴力時,是基於當我們的社會只要仍有人還沒有能力去分辨我們的政府對於公權力的使用是否足夠謹慎?或是濫用時?身為關心這片土地民主法治發展的民間司改會即使必須被外界扣上批藍捧綠的帽子,仍然必須站出來把這些事說清楚講明白。但,從您的投書看來顯然我們表達得還不夠周延,以致讓您憂心忡忡!
我們只是想政府一定要選在敏感的時刻邀請客人來嗎?還是可以緩一緩,等規畫得再周延一點再來進行這些交流?或是政府就是要利用這樣的機會來告訴民眾,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社會秩序及大眾的安全,所以我要用這麼多的警察,用這麼多的拒馬,來刺激原本就比較敏感,容易激動或易被有心政客利用的群眾。
我們真的很擔心握有絕對權力的政府,日後動輒就以預設可能會有暴民或暴力的出現為名義,以看似慎重準備嚴陣以待,但實則輕率或過當的方式動用警察來執行所謂的公權力,那麼過去我們引以為豪的民主自由,就有極大的可能會在一點一滴之中慢慢被侵蝕而不自知。如果今天大家不出來發聲,或許就在不久後的某一天,我們會發現大家又回到那個一言一行隨時可能被政府管制及檢查的時代。
讓台灣全體同胞能在這片土地上得到應有的尊嚴及平等的對待是政府無可迴避的責任,就像陳雲林來台的那一天所有住在或經過桃園機場附近的人,只要開車出門都被當成是預備犯而被重重的警力嚴密地施以路邊攔檢。這也是我們週遭的親人親身的經歷。我們依法納稅,我們就期待也要求政府必須有更多的智慧及方法去化解可能的衝突,而不是只靠層層的警力。

高雄全聯強盜殺人案,宣告偵破!經過近一個月追緝,警方鎖定有毒品前科的魏姓嫌犯深入追查,不僅從嫌犯住處搜出槍枝,經過彈道比對,確定是作案用兇槍;還在作案用廂型車上頭採集到DNA,與魏姓嫌犯完全相符,至於犯案動機,警方表示,是為了錢下毒手。請問如不用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重罪)來收押嫌犯還死者一個公道,難道用逃亡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來收押嗎?如依照貴會修正草案內容修正,會不會有可能導致許許多多犯下重罪(如殺人、強盜殺人、強姦殺人等嚴重侵害人身)之嫌犯逍遙法外或比較容易不被收押而繼續作奸犯科呢?希望司改會能也花一些時間去關心如高雄全聯強盜殺人案之犯罪受害者。請檢討相關修正草案內容。謝謝,感激不盡,感恩!

范先生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並誠摯感謝您對我國司法改革的熱心關注。針對您的寶貴意見,我們簡單在此向您說明如下。您談到「以重罪羈押來還死者一個公道」,事實上,是對於羈押制度的誤解所致。若犯罪嫌疑人有滅證或逃亡之嫌疑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處理即可;而我國重罪羈押的規定,是直接認定只要犯罪嫌疑人涉嫌五年以上之重罪,即構成羈押原因,實務上往往過度濫用此一羈押手段,此舉等於顛覆了刑事人權所揭櫫的無罪推定原則,也與比例原則多有所違背,此種立法多年來備受學者抨擊、爭議不斷,故本會乃從人 權保障之觀點提出修法建議,希望能以刪除重罪羈押的規定,將羈押法制回歸其原始目的。
而真正能夠還死者公道的,應是透過公平的審判程序,讓被害者在訴訟中得到正義的判決,恢復法律的和平。而我們提出的「刑事人權法案」中,正著重於建構公正的訴訟制度,包括制訂提升被害者的刑事訴訟地位及保障等制度,希望能藉此等立法修正,讓所有的被害者的權益都能因此獲得更完善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