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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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阿扁的「以身試法」

夏傳位

感謝阿扁。阿扁的貪污洗錢案固然重創了台灣的民主政治,讓人民對政治人物的信心跌落谷底,讓民進黨一蹶不振,無力扮演稱職的在野黨,也讓2008年的台灣社會陷入挺扁、反扁的泥沼中,繼續強化政治雙峰對抗,搞得社會更加烏煙瘴氣。但是,阿扁的官司也為台灣帶來許多「第一次」的正面經驗:台灣民間流傳關於各種政治的污穢內幕耳語久矣,但第一次,司法人員能追究總統的不法行徑;也是第一次,政商之間種種勾結被如此大規模地揭露(原來二次金改的許多賄賂傳聞可能真有其事!)人民始明瞭,原來規範政商分際的制度(譬如政治獻金法)是如此漏洞百出、形同虛設。
正面來看,司法追究貪污的行動不僅增強了司法部門的民主價值,為政治人物未來的貪污動機帶來嚇阻作用;同時人民要求提高政治獻金透明度的立法呼聲也勢必水漲船高。如果我們能夠把握住改革的機會,未來台灣的政治有機會更清廉。
最後,當社會如同拿著放大鏡,檢視阿扁以及前朝綠營高官們的每一步官司進展,當民進黨將檢察系統的每一處瑕疵和爭議都詮釋為不懷好意的政治追殺,以企圖在屈居下風的政黨形象競賽中扳回一城,司法系統長期枉顧人權和程序正義的黑暗作為也終於通通曝了光。透過阿扁萬眾矚目的「以身試法」,透過挺扁人士對於阿扁人權的講究與呵護,我們其實可以看到過去無數升斗小民在同一套制度、同一套習慣做法之下的哀嚎與委屈。這真是阿扁最後、也是最大的貢獻。
本期雜誌內容即是探討經由阿扁洗錢案曝了光的、關於刑事程序中人權保障的幾項重大爭議。
先前阿扁二度被法官審前羈押,辯論的焦點集中在所謂「逃亡、串證之虞」的標準何在?如何認定?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即便沒有「逃亡、串證之虞」,只要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單此一項就足以構成羈押條件!羅秉成從被告有「無罪推定」的憲法權利、羈押目的以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來論證,「重罪羈押」的目的根本不在「程序保全」,而僅在平息公眾對於重罪的不安而已,故實無獨立成立一項羈押事由之必要。
既然羈押只是為了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的最後不得已手段,那麼,犯罪嫌疑人在還未被判決有罪之前,其在看守所的處遇不應該成為一種變相的處罰。本刊訪問一位曾誤入歧途的30幾歲年輕男子,回憶他在看守所內的不堪待遇,是「剝奪了一個人做為人的隱私和尊嚴」,實在亟待改善。
檢警偵訊犯罪嫌疑人應有律師陪同在場,是基本常識。但在台灣,離落實這項基本人權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蔡雲卿以生動的文字報導了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推動「 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在場」專案,實施一週年的概況。她發現,困難重重的原因除了律師人數不足、報酬誘因有限之外,歸根結柢,「找律師幫壞人辯護是助紂為虐」的傳統觀念,仍強烈影響被害人家屬和員警,阻礙了專案的推展。
另外,本期也揭露一場纏訟15年、關於前長途電信局局長蒙志忠涉嫌「大哥大行動電話」採購弊案的一件離奇冤案。在這場烏龍官司中,只因檢察官不諳英文,看錯關鍵招標文件內容,加上各審級法官因循苟且,只知照抄起訴書而不求真正理解案情,在官官相護之下,徒然耗費了一千當事人最寶貴的人生歲月。蒙志忠有幸等到沉冤昭雪,卻也已高齡78歲。至於成千上萬等不到平反的人呢?這件案子也千篇一律地出現檢警不當取供與胡亂收押的情節。
本期多篇文章都共同指出,目前我國司法系統仍舊有濃厚的「被控有罪就應該抓起來」的威權觀念,以及只注重實體上有罪無罪的判定,卻輕乎對程序正義的尊重。這些缺陷,正是司法目前仍無法得到人民信任,深陷政治泥沼的關鍵。當然,司法人員敢對卸任總統開刀,已是一大進步,不容抹煞;但社會對司法改革的要求還要更高。其實,阿扁的貪污洗錢案件帶給台灣民主政治的遺產,最後究竟是正面還是負面,很大程度掌握在追求正義的司法人員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