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刑事人權,從實質有效的辯護開始 --律師看刑事人權受不當侵害訪談系列之四
熊依翎
問:請您簡單敘述您在檢警偵訊時,您接見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有碰到哪些的困難。 鄭凱鴻律師(以下簡稱答):印象最深刻的是在刑事局地下室偵訊室的房間,裡面有桌子和監視器,外面有椅子和一台電視(沒有聲音)。警察會跟你說:請你坐到外面。要陪同當事人,當然應該要坐偵訊室裡面,但是警察會要求你坐外面,並表示「有電視可以看到偵訊的實況,警察沒有刑求逼供,律師也行使權利,律師到場的功能就是看當事人有沒有被刑求逼供。」如此而已。這種狀況,很多律師應該都曾遇過。 問:民間司改會的系列訪談中,也有律師提到刑事局警察會要求律師坐在偵訊室外面。 答:律師坐在外面,根本不知道警察問當事人哪些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在場陳述意見,但律師不在偵訊室內,怎麼幫他陳述意見呢? 律師不能在場,不能作筆記 問:所以您的遭遇是刑事局處理這類案件都不讓律師在場?頂多讓律師從監視器觀看? 答:應該也有其他律師有相同經驗,警察要求律師坐在偵訊室外,而且不可作札記。站在律師的立場,我當然要求要在偵訊室內協助我的當事人。並且作筆記。事實上,內政部警政署曾經函示「辯護人得於警調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札記」,律師公會會員手冊也有收錄。我想,在警察局遇上的陪偵狀況,這兩個部份是比較嚴重的問題。 問:警察(尤其是刑事警察局)會要求您不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旁邊協助偵訊? 答:對。甚至律師要跟當事人交談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困難。但是律師不跟當事人交談,怎麼會知道他到底是怎麼樣的狀況?問:請您簡單敘述您的當事人遭到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是否曾遭遇檢察官或法官不合理的對待? 答:聲請羈押的狀況特別嚴重。律師經常都是到了聲押庭之後,才知道檢察官為什麼要聲請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三項規定,聲押之事實,要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一般情況,檢察官都是到了聲押庭,才拿出羈押聲請書開始誦讀內文,在未跟當事人確認溝通求證的情況下,律師根本沒有辦法跟檢察官澄清各點事實,何況有些當事人並不諳法律,律師在資訊缺乏的狀況下,很難幫當事人準備答辯,我覺得這部份問題很嚴重,感覺受到突襲。 我曾經遇過那種突襲,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非常非常大。律師沒有時間跟被告討論澄清案情,檢察官諭知逮捕,逮捕之後被告就被收押到看守所,律師連聲請羈押的事由是什麼都不知道! 問:律師沒有辦法替當事人做任何形式上的協助或辯護嗎? 答:檢察官大多到了聲押庭才開始念羈押聲請書,他會給法院一份羈押聲請書,但是不給律師。檢察官不給律師,律師怎麼知道聲押理由是什麼?沒有辦法事先準備,個人覺得這真的很不合理。 問:您曾提到您的當事人被檢察官辱罵的情事。能否再為讀者簡述一次? 答:這位檢察官姑隱其名,我曾遇過他三次。第一次是案子已經到了法院,被告反應偵查過程中檢察官一直破口大罵,態度非常兇惡。調閱錄影帶發現,檢察官真的罵得很兇:「你這個很可恥啊!公務員……貪污……你要不要承認……?」沒有全程錄影(前面不知是不見了還是沒有錄到),但真的很兇。這是第一次,這個案件後來獲判無罪,被告其實是一位非常非常認真的警察,能獲無罪,他非常、非常高興。 第二件是誹謗案,同一位檢察官匹哩啪啦開罵,不知是因為案件太多、壓力太大的關係還是本身自己脾氣的因素?當事人(告訴人)也覺得莫名奇妙,覺得十分不高興,當庭說要告檢察官。第三次同樣是偵查庭,檢察官到庭也是一直罵,連到庭的證人都罵哭了。 問:同一位檢察官辦三個不同的案子都辱罵被告? 答:個人經辦三個案子,都遇上這位檢察官,所以我印象非常非常深刻。 問:遇到檢察官這種狀況,法官也不表示任何意見嗎? 答:因為在地檢署,所以還沒到法官開庭的部份。 問:法官開庭時,檢察官會不會也當庭罵人? 答:如果已經起訴,在法院開準備程序庭,或是審理程序庭,那時才會有公訴檢察官。現在談的都是在地檢署內的偵查程序。 問:您剛剛提到您有一位當事人被檢察官辱罵,但最終獲判無罪的個案,能否談談這個案子? 答:這是一宗涉嫌販毒案。我的當事人被控販賣毒品,大概在民國八十幾年的時候被羈押,然後起訴。他非常很憤怒也不服氣,因此展開逃亡生涯。那個案子中的證人和指認其實是有問題的,最高法院因此發回更審。交互詰問後,發現指認真的有嚴重問題:那名證人當時酩酊大醉,然後被警察帶去指認,但是卷宗裡面是用單一指認的,沒有口卡,違反了指認程序規則。 再加上證人長期吸食安非他命,精神狀況不是很好,而且在酒家上班,當天有吃安非它命又喝酒。奇怪的是,所有筆錄都沒有提到這名證人,結果證人卻無緣無故出現,在警詢指證我的當事人賣毒給他。 我覺得經審法官十分有勇氣,他認為這個案子真的有問題,理應判決無罪,而且檢察官最後也沒有上訴。我覺得這當然跟遇到的法官、檢察官的態度和良心有關係。 當事人需要的是實質有效的辯護 問:您是否曾經遇過檢警或法官不當侵害被告的辯護權? 答:我沒有這樣的經驗。但我的同事曾遭到檢察官限制閱覽筆錄。 問:去年(2008年)5、6月,曾文杞律師曾有這樣的經驗。 答:調查局會限制閱覽筆錄,檢察官比較少,但是我的同事還是有遇過。他回來提起,我們有點訝異,但的確有此個案。我認為這同樣十分不合理:為什麼律師不能閱覽筆錄? 問:不讓律師看當事人所做的筆錄,這類案例大多是以刑事訴訟法還有調查局的內規來限制律師。 答:我認為這不合理。偵查不公開並不是對律師不公開,而是對其他人。律師可以在場表示意見,可以聽、可以札記,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律師可以看筆錄,但也沒有禁止啊!我覺得限制這個實在是很無聊。當然,台灣現在還不像美國電視劇《CSI》那樣,律師可以坐在當事人旁邊,並跟當事人說:「這個問題你可以不用回答!」 問:當事人行使緘默權,目前似乎並不常見? 答:在台灣,如果律師要求當事人行使緘默權,警察會說律師不要影響當事人喔。有一次我在警察局陪偵,警察對我的態度十分惡劣:「不可以錄音!」,我覺得莫名其妙,因為我根本沒在錄音啊? 問:這樣也會影響當事人? 答:難免啊,其實還是要看當事人。我曾有位當事人在調查局表示「沒關係,筆錄我可以自己看。」,這位當事人自己是警察,常在製作筆錄,經驗豐富,可以自己看沒有問題。 調查局牆上都會貼一張牌子,上面寫說「如果律師……有串供之虞可以禁止」之類的招牌,有一次,杜英達律師開玩笑說他也要做一塊牌子,上面寫「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不得威脅、利誘……」等等,到時候也拿出來給調查局幹員看。 問:您剛剛有提到剛才您在問卷中提到的狀況,您認為侵害到律師在場或是辯護權的問題該如何解決? 答:我認為,基本的方法還是要從修法,讓大家有那個觀念。現在的問題是出在大家的觀念,總是認定「犯罪嫌疑人一定就是有罪」的。但如果你在這一行中,你就會知道那種觀念是大錯特錯,不然怎麼會有人獲判不起訴,或是後來被判決無罪? 另外,我認為新聞媒體也要負很大的責任。例如,法院明明判決的內容是說因為被害人他沒有告訴,且有和解,所以判決不受理,結果新聞報導卻批評說這種罪行竟然判無罪!記者對案情認知不深,也該負一部分的責任。 律師向當事人說「這個問題你可以不用回答」,檢警必定會反彈,但是我認為這本來就是他的權利,他就是因為不懂法律,所以才要請一個律師告訴他,他的法律上的權利是什麼。有時候我覺得調查局緊張過度,想太多,認為律師都會教唆當事人,但是如果證據確鑿,律師叫當事人去亂講,也是不可能的啦! 所以我認為一方面要修法,另一方面,新聞媒體也要負責任。但是我們無法控制媒體,透過修法,讓大家知道任何人在接受偵訊時,應有的權利是什麼。現在大家一般都認為律師都保護被告或保護犯罪嫌疑人,不去保護被害人,我覺得這個觀念要扭轉過來。 問:談到「律師與當事人秘密通訊」這部分,您曾提到檢察官直接講了聲押理由,您無法事先得知,也沒有辦法與當事人秘密交談。 答:我遇過許多個案,當事人自己明明其實很有理,可是就是會緊張。如果沒有律師跟他溝通過或是跟他談一談的話,當事人可能到時候不知道怎麼講或是講得亂七八糟。我曾在法扶接過一件檢警陪偵案,檢察官非常大方地表示律師可以跟當事人談,讓律師先了解一下案情,然後再開庭。這樣就保障了最基本的人權,起碼我了解案情,法庭開庭的時候也知道該如何主張。 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偵專案需要持續推動 問:您曾參與過「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偵」的專案,目前的推動狀況您覺得如何? 答:很可惜,我只有一次專案陪偵經驗。不過當時檢察官態度很好,瞭解案情時,警察也不在旁邊。 問:那個經驗真的非常難得。 答:今天如果你要定一個人的罪,完全只靠自白,問案也太辛苦了,而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白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我覺得律師陪偵專案還需要再持續推廣,法扶基金會表示,警察局的反應還不錯,也十分願意支持。 問:謝謝鄭律師接受這次的訪談! 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