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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睛都在看,但都沒在聽-15年青春刑事人權血淚對話錄

熊依翎

1993年(民國82年),國內爆發「 大哥大行動電話」採購弊案。調查局幹員以錯誤的資料認定大哥大採購案相關當事人讓特定廠商短報器材、圖利廠商,並以威嚇、欺騙、脅迫的方式取得自白。檢察官對於涉及電信專業的英文卷證資料未仔細研讀調查,起訴書錯誤百出,一審、二審及更一審法官也未用心釐清卷證疑點,其結果就是纏訟近15年,直到2008年4月才無罪定讞。《司法改革》雜誌與多位當事人取得聯繫,安排與訴訟代理人林永頌律師展開對談,以下是對談的內容。

林永頌律師(以下簡稱林):在偵查階段中,你認為調查員偵訊時有什麼問題?
蒙志忠(以下簡稱蒙):調查員拿出了一張表格,說這案有器材短報,但是他所提出的表格是錯誤的,因為招標案採購文件已經修正過,內容是可以讓廠商利用現有的天線器材,沒有要求一定要全新設備,我有質疑調查員所出示的文件,但是承辦的調查員還是以錯誤的舊文件繼續偵辦。我聘請的律師沒有講過話,無法給我任何法律上的協助。
林:所以,當時的情況是,你的律師在調查局中不能陳述意見,而調查員以錯誤的文件來誤導你,只拿部分的文件,要你承認有短報器材的問題。
蒙:因為偵訊的時間已經是這個招標案起始後的兩年,所以,我對於招標文件的內容已經記不清楚。但是,調查員沒有提供修改後的文件,也沒有讓我審視這些資料。調查員說,招標案相關的人員都承認我有圖利廠商,但是,他沒有給我看他們的筆錄。我不滿的是,調查單位的調查方法,在根本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只用一張調查站自己製作、有利於他們的資料,就要我承認,但是我沒有承認。

一心成案,不論是非的偵訊手段
林:雖然你沒承認,但調查員用違法取供的方式,要求局長底下的幹部承認局長有涉案,所以,無論調查員是否有給你看其他人的筆錄,結果都會是一樣的。
蒙:我事後才知道,調查站問案的方式就是各個擊破,先造成互相矛盾、互相仇視的心態,然後鎖定一個人,來造成這個案件的成立。調查員曾經跟我說:「你最信任的人,已經承認本案有短報器材。」但是到底是誰,我不知道。
林:在檢察官偵查的階段,你有請律師嗎?
蒙:有,我有請律師。
林:當檢察官要羈押你時,他有跟你說羈押的理由嗎?當時你有逃亡、串證或涉嫌重大的情況嗎?
蒙:都沒有,他要收押我時,沒有跟我說他要押我、還有押我的理由,至少我沒有聽到,只把我送到地下室,在那邊癡癡地等。
林:所以,檢察官也沒有問你的意見?法官在審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時,都應該要讓律師和被告知道,為什麼檢察官押人的理由。但目前實務上,曾有法官詢問檢察官有沒有其他羈押被告的理由,檢察官說有,但是不可以讓律師跟被告聽到,所以檢察官用悄悄話的方式跟法官陳述理由,但是這樣是不合理的。
蒙:現在回想起來,就算反駁也沒有用。譬如,檢察官提到:「吳文達的筆記,你有看到嗎?他說有短報器材。」我說我不知道,但是他也沒讓我看筆記的內容,事後才知道,根本就沒有短報器材的事情。而我的律師也沒有發揮作用,因為他也不太瞭解案件的狀況。所以即使是剛才你所提到,檢察官應該要說明羈押的理由,但是一般老百姓實在是對司法很怕。
林:所以在檢察官的階段,出現了三個問題:第一個,是檢察官要押你,都沒有跟你說,而檢察官已有定見,即使反駁也沒有用;第二個,是當時你手上也沒有資料,沒有辦法反駁;第三個,是律師是臨時去的,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沒有辦法發揮任何作用,所以不應該羈押就羈押了。羈押以後,檢察官還有再偵查嗎?
蒙:大概問了兩、三次。從調查站去檢察官那邊時,我大概去過兩、三遍。這些檢察官都不用心,沒有認真看卷宗資料,只拿之前調查員所提出的錯誤文件,以及調查站的筆錄,就問:「你為什麼不承認呀?別人就說是你,你有短報器材。」可是,調查站所依據的文件根本是錯誤的,再加上審訊的方式不正當,但是檢察官也不認真調查,我的感覺是檢察官已經打算要起訴我了。我相信,檢察官已預設立場,要讓這個案件成案,一定要針對某個人來下手,根據這個才導出這些結論。我一直沒有承認,檢察官就從其他的幹部著手,變成即使我不承認,也一定會成案的情勢。

檢察官怠惰失職,小市民鋃鐺入監
林:所以檢察官羈押之後,也開了兩、三次庭,但是,問你的問題已預設立場,檢察官就是依照調查局的筆錄,認定你有犯罪的嫌疑,而不是去看真正的證據、書證、相關的文件。
蒙:因為根本就沒有證據。他們說,吳文達的筆記有提到廠商有短報器材的情況,但是事後我發現,根本就沒有提到短報器材的問題。而且,檢察官對我的筆錄,也應該要考慮一下,蒙志忠一直沒有承認,都是別人說蒙志忠有圖利廠商,為什麼沒有認真查證別人說的是真還是假呢?為什麼我沒有承認,還是可以成立要羈押?
林:有關起訴書的部分,有什麼問題?
蒙:檢察官起訴書裡有錯誤的地方,第一個是招標審查小組,事實上沒有審查小組;而審標小組的召集人是蒙志忠,但是實際上根本沒有這個小組,也不會有召集人、副召集人,筆錄內容也沒有提到審標小組,蒙志忠是召集人。
第二個是起訴書內容先寫到「林秋明說,廠商謊報器材天線,是小事」,而後面又寫到「11月的某一天,蒙志忠請他們兩位來辦公室,說這個案,讓它過啦」,但是,如果依據起訴書的內容,林秋明已經自己承認短報器材,而短報器材是小事,那為什麼我還要去拜託他們讓特定廠商通過呢?而且我也根本沒有跟他們說讓這個案子過,這個地方就有矛盾,檢察官應該要查清楚。
第三點是決標會議,我沒有去參加,也沒有簽名,為什麼公然在起訴書內寫我有參加呢?檢察官要去查證,檢察官失職呀!你只靠其中一個共同被告的筆錄,就認定我有參加決標會議,如果有參加會議,為什麼會議紀錄沒有我的簽名?

剝奪人性尊嚴不是辦案的手段
林:檢察官決定要把你押起來時,當下你的感受是什麼?而當你聽到檢察官說,你最信任的人都承認你圖利廠商,你有想到是誰嗎?
蒙:被押的時候,感覺已沒有人的自尊,當手被銬的時候,一個人的尊嚴就都沒有了。當檢察官說:「你最疼的人、你最信任的人,已經承認你有圖利廠商,讓廠商短報器材」,我根本不知道是誰。可是調查員所依據的那張文件是錯的,已經修正過了,但是當時大家都忘記,而中信局已經去函修正,內容就是招標廠商可以利用現有的天線器材,而不是要求一定要設立全新的設備,雖然我有跟檢察官說,但是沒有用。
林:你是起訴後,才被人家放出來,那你被押的中間押多久?有什麼樣的感受?
蒙:我被押的時間是103天,在押的期間,感覺很焦躁、很焦急,因為一直都不知道真相是什麼,也不曉得為什麼押我、為什麼會發生這個事情?
林:你看到起訴書以後,才知道你本來的幹部都說你圖利廠商,你當時的感覺是什麼?因為當時你什麼都不知道,在起訴書出來之後,你才知道是說你裁示短報器材是小事,感受是什麼?
蒙:我的感覺是,大家同事一場,怎麼大家會對我有「都是我害的」感覺。對我來說,好像是我害了他們的那種感受,我實在感到很遺憾。直到大家出來之後,一起去找資料,才發現根本就沒有什麼違法事情,大家就一起打拼。只是當時在還不了解的情況之下,我的感受是大家都認為是我害的。
林:事實上我記得的狀況是,洪明輝一開始都說沒有,到下午承認有廠商短報器材的事情,是因為調查員跟他講只要說是蒙志忠指示,就可以出來,不用羈押,而他覺得只要能先出去後,就可以去找資料,澄清這件事情。你記得這段嗎?
蒙:我記得,我跟洪明輝出來後,有稍微講一下,前一天他堅持反對,最後為什麼會承認?洪明輝回答,調查員說,他如果承認的話,承認就不用關,可以出去了,他就相信、投降了。

對司法、人性失去信任
林:而你(共同被告)第一天態度很兇,都不承認,把你押進去之後又出來,你還是不承認,再次押進去後跟你說,大家都承認了,只剩你沒有承認,如果你承認的話,你就可以交保。實際情況是不是這樣?
共同被告:經過這次案件之後,我對人性很不信任。今天如果我不怕,這件事情就不會發生。他們偵訊我時,對我很不客氣,我也不客氣。我說第一,這件事情不是我辦的,你問我有什麼用?要問負責的林秋明才知道,所以調查員說,有短報器材的事情,我回答不知道。到後來,調查員也不想和我講,而我在裡面已經待很久。第一天的筆錄我沒有承認,因為不是我辦的事情。第二天借提出來後,那個調查員就對我很好,還提到他辦過中油污油處理場的事情,說他辦的人都交保,都沒有事情,而且會幫我查清楚。他說:「你也沒拿錢,我也知道不是你辦的,如果你推給局長之後,你就可以交保。」所以這時候人性的弱點就出來了。調查員還跟我說:「你又沒有拿這個錢、又不是負責這個案件,你不應該負責任,你是無辜的,對不對?」我愈聽,愈覺得對。第二點就說:「你們李炳耀總局長已經逃出去了,蒙志忠也拿了幾千萬,你沒有拿到好處,在這邊是要做什麼?」但是李炳耀逃出國,跟蒙志忠拿錢的事情根本是假的,是另外一個欺騙。
林:他要押的時候,有跟你說理由嗎?被押的感受是什麼?
共同被告:沒有。押進去後,你跟所有人都隔絕,你什麼都不知道,也不知道未來,所以你會急著想要趕快逃離這裡。在裡面,你的整個思緒、邏輯會亂,你過去讀的書全部亂,你過去所學的,都會消失殆盡,唯一會想的,就是逃離,離開那個情況。
林:在偵查階段,針對調查局、檢察官還有沒有其他的補充意見?
共同被告:其實希望司改會可以對一般民眾進行法治教育,就會減少權利被侵害的狀況。如果,我們當初知道這些訴訟程序,我們的權利、可能面臨的狀況,當你很清楚知道自己的應有法律權益時,我認為大概30%到50%的人,有辦法抗拒檢調不正當的訊問狀況。就是因為你不懂,所以才會被騙。
林:之後進入法院,時間從82年到97年,長達15年,更三審才定讞,你們有什麼感受?
蒙:我覺得一審、二審跟更一審的法官都不盡責,為什麼呢?問的東西都是一樣,所有被告都一直否認,證據也提出來了,電信總局澄清的公文也來了、看過了,結果法官還是一樣抄起訴書資料,那每次開庭幹什麼?沒有用。有一審的法官,他也給我們看偵訊時的錄影帶,法官自己也有再確認一次,他就可以判定這個案的筆錄有問題,為什麼還是照抄起訴書內容?所以,我認為法官沒擔當,還有不負責任。調查證據是正面的,那為什麼不採信被告有利的證據?

如果有人願意聽審……
林:我記得蒙局長你講過一句話,你當初來找我的時候,已經更二審了。更二審的時候,你跟我說過一句話:「法官眼睛都在看,但是都沒在聽,如果說我跪著,他會聽的話,我也甘願跪著。」
共同被告:更二審法官很認真,在過年前兩天,寫了17頁的案情綱要與要問的問題。我看到那17頁的資料很高興,法官是真的要把這個案子弄清楚。他跟我說:「如果我不弄清楚,我沒有辦法判這個案子,但是,當你跟我說完後,不代表我今天一定會判你無罪喔,或許會判得很重。」我說沒有關係,只要法官你能看得清楚,你把我判20年我都甘願!
林:在更二審已經判無罪後,我問更二審的法官,你怎麼這麼厲害,判決書可以寫這麼多?他回答:「說實在的,你說困難也沒困難,我把前幾審的判決書都看完後寫出來,就這樣而已,從一開始我就看,看到後來我才看懂,就從頭到尾,把全部的判決書都看完,看到有問題的地方都寫出來,就這樣而已。」我又問他,這麼辛苦把案件瞭解清楚後,判無罪,又被最高法院發回,有什麼感覺?他說,他也沒有辦法,反正法官就是這樣,難過也沒有辦法。相較於更二審法官的認真,對於一審、二審和更一審的法官,你們覺得問題在哪裡?
共同被告:官官相護,在法院裡面最明顯。不管警察、調查員如何欺騙取供,檢察官還是會相信。其實,我們太相信檢察官,為什麼我們國家的更審案件這麼多?整個在浪費司法資源,那他們領這麼多月薪幹什麼?還有法院、檢察系統的終生保障是不對的,起碼要有淘汰不適任的法官跟檢察官才對。給予法官保障,是為了讓法官安心去判案,但是法官並沒有辦事情啊。
林:所以你們認為法官的問題,在於沒有擔當、官官相護,有利被告的證據視而不見,然後問你們的意見,好像有在聽,又好像沒有在聽。糟一點的法官就是把起訴書抄下來,這樣對嗎?
蒙:沒錯,法官他問的,我們答的,自白書、筆錄都有寫,可是沒有用嘛,等於是說,你說你的、我判我的。對法官的感受,就像擲骰子一樣,好就好,不好就不好,如果說沒有遇到一個好法官,根本沒有用。法官的心證如果不對,也沒關係、也無罪,沒有人能怎麼樣,法官想要怎麼判,就怎麼判,一點制度也沒有。

遇上好法官要看運氣?
林:後來更二審的判決沒有維持,最高法院發回更三審?你知道是什麼理由嗎?
共同被告:檢察官會上訴,也是因為他不用心,也沒有弄清楚。我記得最高法院發回更三審的兩個理由,第一個,是調查局偵訊時的錄影帶沒有聽完,其他人要不要全部聽完;第二個,是有附件法官說沒有看到。
林:針對更三審的法官,有沒有什麼意見?
蒙:我覺得第三審林銓正法官有一點同意更二審法官的見解,所以,以第二審法官的意見為基礎,然後,洪明輝把所有偵訊的錄影帶都看完,資料更齊全,我認為他是有正義的好法官,可能這個因素也有。
林:你們中間換過一個女法官。
共同被告:我知道,但是一開始也拖了好幾年,我看她的心態也是在拖,因為其實她的部分很簡單,一個是聽錄影帶,一個是附件紀錄,兩個而已嘛。
蒙:假設更三審不是林銓正法官,也不知道判決結果是如何。女法官雖然對我們律師要求的,都准你去問,你要求什麼她都可以,但是最後判決還是不知道會如何。
林:所以你們的感受是,一個是不夠有擔當,一個是有正義感。法官是有正義感,但是拖太久了,好壞差很多,對不對?品質怎麼會差那麼多?品質沒有控管、時間拖很久。
共同被告:案件一拖就是好幾年。
林:除了洪明輝在更三審看完所有錄影帶偵訊內容,還有什麼呢?
蒙:一個是剛剛說的法官,現在是說律師,案件當事人能不能找到好律師,也是運氣,今天假設沒有找到林律師,真的是很難。這個不是誇獎,這是我的感受。

15年終還清白已經太遲
林:其實這個案件,更二審的法官在技術面花了很多精神。因為如果只有自白,沒有補強證據,是不能判有罪,而你們的自白,是調查員違法取供得來的。更三審法官,他問這麼多人是對的,因為錄影帶裡面,有一些問題要經過詰問,這樣的話,最高法院才不會因為技術問題,又把案件發回。所以更二審法官把技術問題查清楚,到底有沒有補強證據,如果沒有問清楚,最高法院還是會發回,案件沒有辦法結束。
共同被告:其實就是法官必須把整個程序再詰問一遍,不然,最高法院還是有可能又發回更審。我是覺得,法官最後可能有點內疚,如果早兩年判洪明輝無罪確定,至少他還活著看到他自己無罪。他無法在生前看到無罪確定,我們實在為他感到遺憾。
蒙:在這個案子裡,如果沒有好的法官、律師,以及我們的主管單位給你支持,結果會很慘。最後一點,就是當事人也很努力,才有這樣的結果。如果我們早一點碰到好法官,就可以少折磨好多年了;如果沒有碰到林律師,也不知道要再等多少年。
我這次願意站出來的目的,是希望一般老百姓能有一個更公平的人權待遇,不要再受這些無緣無故的苦。
林:非常謝謝各位,接受這次的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