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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

林孟皇

目前,台北地院在處理陳前總統被訴貪瀆案件移審時,決定予以無保釋放的決定,引起高度的爭議,各界均將矛頭指向周占春審判長,質疑其因意識型態而作出此決定。而據報導,台北地院召開刑事庭庭長會議,希望周占春、蔡守訓二位審判長自行協調併辦事宜,如協調不成,將由庭長會議決定由誰辦理。如此,更引起外界有司法行政介入審判的疑慮。
其中,關於移審時無保釋放一事,是否妥適,社會自有公評,本人非承審法官,也未看過卷證,實不宜表示意見。不過,以周審判長的政黨傾向,質疑其所作的決定,顯然是對其專業精神的嚴重污衊,更無視於其餘二位法官的獨立自主人格。
以本人曾與周審判長共事三年為例,在其訴訟指揮下,近二年本庭所作出包括股市禿鷹、台開內線交易、邱小妹人球、殺夫正當防衛、同志醫生誘捕偵查及維他命禁藥案等,無一不是對社會影響深遠的判決。
再以本人所承審的台開內線交易案為例,當事人是陳前總統的女婿,如果周審判長有因為政黨傾向而作出違背專業的決定,也不會同意重判被告,更不會同意本人撰寫出有異於傳統裁判風格、總數達二十餘萬字的「權貴犯罪」判決。
至於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多數遭駁回而質疑其愛押人的批評,則是嚴重誤解,因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表示被告在移審時已因具備要件而遭羈押,則如該羈押事由未消滅,當然應該予以駁回。各界如要比較其決定的一致性,應考慮的是移審時的羈押比率,可惜司法統計並無此數字,致無從比較。
另外,關於刑事庭會議決議由誰辦理之事,則涉及法定法官原則,明顯不宜。所謂的法定法官原則,是為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因為這是常見的干預審判方式。而為符合法定法官原則,案件由何人承辦是依法決定,司法行政並無將具體案件指定給特定法官承辦的權限。
目前,依法各級法院的事務分配是由法官會議決定,亦即法官會議先決定事務分配規則,於受理實際個案時,再依隨機分案原則分給承審法官。陳前總統貪瀆案亦是照此規則而公開抽籤決定,今如因對該合議庭的移審決定有所不滿,而由司法行政介入,將開啟干涉之門,並將使因此機制而得以確保的司法獨立,陷入與檢察部門因指定分案而屢遭不獨立批評的同樣境地。
話說回來,台北地院刑庭有五、六十位法官,最後僅有四位法官可以抽籤的問題,涉及金融專庭成立過程的風波。本來,我國法官因為欠缺金融專業知識,以致在金融案件的審理過程屢有延宕及裁判品質不佳的情況,因此賴英照院長上台後,即依照證券交易法的授權,研議、籌畫金融專庭成立的事宜。
這本是立意良善的政策,卻因為負責執行配套措施的司法院各廳、處與台北地院未能集思廣益,以致在籌畫過程中即爭議不斷。本人是少數甚至是唯一表示有意願的法官,最後卻被說成沒有意願,還因此上過「我們已準備好成立金融專庭?」的萬言書給賴院長。可惜,司法行政未能全面檢討,以致一開始就陷入量身定作、勞逸不均與分案規則不清的疑慮。
原因所在,在於成立之初,根本未考慮專業的問題,而只是將手中有重經案件的法官納入專庭,而且賦予極為少量的案件(迄今4個月,每人平均僅分3件),因此引起普通刑法法官的不平。而這次的陳前總統案,本來金融專庭還認為不是他們該分的案件,卻因此引起其他同仁的高度不滿,最後才由院長決定由金融專庭抽籤。
如今,卻又因為對該合議庭的移審決定有所不滿,而有考慮由庭長會議決定的情況。問題是,如果金融專庭的分案規則早就清楚,而且沒有勞逸不均的情況,就不會有後來的這些爭議。
本來,基於專業分工的考量,將特定種類案件分給專庭專股承辦,並無問題;但如果選擇專股法官的標準不是其專業性,或專股法官的人數太少以致太過特定,則難免減損法定法官原則的功能。
目前司法審判雖有成立各種專庭,但除少年事件是徹底貫徹專業化外,其餘大都只是聊備一格,這也難怪各界會有「有成立專庭跟沒有成立一樣」的感嘆。如果國人真正關心本件所引發的司法問題,就先從督促檢討專業法庭所造成法定法官原則功能的減損開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