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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真的法務統計 荒謬的司法現象

何克昌

中央社曾發佈一則檢察官收案件數的統計消息,指出2004年9月前平均每位檢察官每個月受理190件案件;筆者不知上述統計的「案件」是如何算出來的,只覺得稍具常識的人都知道,如果台灣每位檢察官受理件數真的是每個月190件的話,那我國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的能力,真可以列入世界金氏紀錄了! 以月收190件案件來說,每月30天,扣除四個週休二日共8天,並扣除檢察官每月二天值勤勤務(以最保守估計,一個月各值一天內勤,一天外勤),再扣除每週只開庭一天(以最保守估計),共4天,則每位檢察官每個月實際工作天數只有16天;這樣平均起來,每位檢察官每個工作天要結11/88件才能平衡收案量。再以一天工作八小時為基準,每位檢察官每一個小時要出清1/5件,這1/5件包括進行偵查作為及撰寫書類,而且是持續不停以每小時1/5件的速度出清案件,才能做到日清日結,國人稍用常識判斷,可能嗎? 賠上司法公信力 更誇張的是,民國69年修改法院組織法時,為增置主任檢察官職務,法務部向立法院報告指出:台北地檢每位檢察官「每天辦三十件案子」,如果是這樣,則每個月豈不是要收760件(當時每週上五天半)?相互對照,是當時的檢察官更神勇?還是這個數字是創造出來的? 其實台灣的司法統計資料向來欠缺精確,只要行政官僚要求提高案件的正確性,則正確性的統計數字馬上提昇;如果要求降低未結件數,則未結件數馬上降低,因此,無法從真實的案件量作出正確考評,甚至還會誤導真實,造成社會各界無從瞭解司法體系的癥結以求改善,因為統計數據失真,自然不知道真正問題在那。 其實這不僅嚴重殺傷司法的公信力,也讓檢察官不願意主動去查難查的案件。 以目前院檢的管考制度為例,都是以「未結件數」來評斷一位司法官的優劣,而案件的核算基礎在於「案號」(因為行政人員只看懂案號),因此,只要司法官設法消除案號,就是優秀司法官;例如:嫌疑人涉嫌販毒及吸毒,因為吸毒比較好查,就起訴吸毒部分,最根本的販毒部分則略而不查,因為二件都掛在同一案號上。形式上,被告涉嫌販毒部分就終結了,久而久之,檢察官也好,法官也好,誰願意費心去查明個案的真相?司法官打擊犯罪的功能沒有發揮,連帶也賠上司法的公信力。 可是,司法機關又不想讓外界認為司法官沒事做,就把案件數誇大,如何誇大呢?例如:連續吸毒,可以全部分成一個案號,也可以把每一次的吸毒行為,切割分成一個案號,如此,同屬吸毒行為,有人統計上只辦一件,有人在統計數字上卻辦了好幾件。 俗云數字會說話,但欠缺嚴謹的基準及歸類,甚至透過行政官僚的方式操控統計來達到滿足社會的要求,如此只怕統計數字會說出與真實相反的資訊,這樣公佈統計數字有何意義呢?(作者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