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無辜的歧視 受刑人家屬的生活困境

張雅富

「張志輝勒殺女友案」勾起大家對白曉燕案的回憶,然而再一次的相遇,張志輝已從「共犯」變成主嫌,更加深外界對他的嫌惡。他雖已改名為張銘傑,但是終究無法逃脫「張志輝」的過去,找工作到處碰壁,無法有穩定的經濟收入。雖然最後最高法院判以無罪當庭開釋,但張志輝的生活早已回不到過去,白曉燕案後的張志輝,得不到社會的協助,當接納他的女友即將離去,便引發了張志輝的不安全感,進而埋下殺人的動機。「殺人」的確必須付出代價,但是其實張志輝的生活早在白曉燕案後就劃下了休止符。 家屬共同承擔犯罪後果 張志輝的例子只是眾多受刑人家庭及家屬所呈現的冰山一角,受刑人家屬未曾犯錯,但卻必須共同承擔受刑人犯罪的行為及後果,尤其受刑人的孩子們,更是最無辜的一群,他們面對父母的受刑,除了承擔分離的焦慮外,還必須面對外界對家庭的指責,甚至是人際相處上的偏見與歧視,這對他們來說是極度不公平與不正義的。然而,這個社會卻依舊充滿道德上的批判,只要一人犯罪便牽連九族,導致家屬們在生活上處處受挫,工作不穩定直接增加了經濟上的壓力;而經濟上的困窘又影響著家屬們的生活與情緒的調適,一環扣著一環,不斷地在受刑人家屬們的世界裡,產生負向的作用,若沒有支持的力量進入,家屬們常常會落入難以逃脫的困頓牢籠。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服務受刑人家庭已將近17年的歷史,在服務經驗中,我們發現受刑人家屬通常面對著多重的問題與壓力,包括心理的、社會生活與親子關係上的問題,為了使讀者可以更進入受刑人家庭的脈絡,體會受刑人家屬的處境,以下運用案例與問題的交錯陳述,來說明受刑人家庭的遭遇。 首先是社會生活面的困境,多數的受刑人家庭最先要面對的就是就業的困境及經濟上的壓力,而這樣的壓力起因於受刑人多為青壯年男性1,且為主要的家計負擔者,因此一旦入獄服刑,家中的經濟重擔便落入配偶或父母長輩身上。然而女性配偶在職場上的薪資往往不如男性,又必須負擔照顧子女的責任,因此在考慮照顧費用的支出時,女性配偶常常無法外出工作,或者以兼職工作取代,相對來說,薪資收入就更為低廉了。 剛升高一的小明,爸爸早在他就讀國小時,就因案服刑。小明的媽媽本來是一個單純的家庭主婦,在家照顧小明與小明的妹妹小樺,但是有一天,警察突然到家中逮捕了小明的爸爸,不清楚事情來龍去脈的媽媽感到非常驚恐,但是爸爸卻又不願意對媽媽說明,在又擔心又害怕的情況下,小明的爸爸被檢察官起訴,求處刑期二十年,而最後法官判決十五年的刑期。 小明的媽媽面對一夕之間的變故,從開始的慌亂到最後面對事實的鎮定,不知道經過多少個夜晚的垂淚,面對小明爸爸服刑的事實,小明的媽媽最後決定堅強地站起來,成為兩個孩子的依靠,因此拋下家庭主婦的角色,小明的媽媽開始尋找一份穩定的工作,以避免家計陷入困難。但是,多年未曾工作的媽媽,在不景氣的就業市場中,由於就業經驗的缺乏與年齡的增長,實在不容易找到一份足以支付家用的工作,因此只能到處打零工維生。多年來小明媽媽的工作非常多樣,包括家庭幫傭、發放傳單、協助挑揀菜葉販賣等,舉凡可以負擔的工作,小明的媽媽便會前往,但這樣的收入依然不足以支持兩個仍在就學中的孩子。 角色轉變的負擔 這樣的故事,是許多受刑人家庭的代表,男性受刑人的配偶從家庭主婦的角色,轉變為主要家計負擔者,除了工作經驗缺乏以外,他們還必須承受角色多元的壓力,照顧者的責任依舊不變,同時又增加了維持家計的負擔。男性受刑人配偶的就業,除了工作經驗之外,還有時間上的限制,她們必須在送孩子上學後才能上班,也必須趕在晚上回家照顧子女,因此工作機會減少很多。另外,即使付出相同的工作時間與精力,女性所賺取的薪資也往往不如男性,由於男女的薪資結構不平等2,男性受刑人的配偶更是難以在穩定的工作中,獲取足夠支持家用的薪水。 除了受刑人的配偶必須身兼二職外,受刑人的父母往往也必須負擔受刑事件的後果,在紅心字會服務的對象中,受刑人的父母也常常是服務的對象。許多受刑人在入獄之前,便已與配偶離婚,留下稚齡的孩子,雖然在法律上,孩子的父母皆需要負擔撫養責任,但實務上卻有許多離異的配偶在離婚程序完成後,便不再連絡,導致受刑人服刑時,必須由受刑人的父母撫養孩子。而受刑人的父母年齡多介於50~70歲間,面對受刑事件多數感到無奈與難過,在受刑人入獄後,不得已必須接下照顧孫子的工作,但是多數的他們實際上已是需要被奉養的年紀,除了經濟上必須仰賴他人外,還得負擔孫子們的各項花費,比起受刑人的配偶,他們屬於更弱勢的一群,工作機會與薪資大為降低,他們只能一日又一日地苦撐。 沒人疼的孩子 受刑人家屬面對的第二個問題是法律資源與資訊的缺乏。受刑人家屬面對突如其來的受刑事件,第一就是必須面對不熟悉的法律程序與規範。通常受刑人多為被告,因此在法律程序進行中,多需要與專業的律師合作,才能釐清法律上自身應有的權益。但是受刑人家庭多數經濟狀況不佳,因此往往無法負擔律師的費用,而申請公設辯護人也多有限制3,所以許多受刑人的家屬雖心急,卻也莫可奈何,只能眼睜睜著看著受刑人接受司法程序的判決,而無法提出對其有利的證據。 巧鳳今年56歲,她的兒子因為重傷罪而被起訴,巧鳳本是個樸實的家庭主婦,歷經兩次婚姻皆以離婚收場後,毅然決然扛起撫養三名子女的責任,在小吃店工作的她,從來不懂法律,也一直認為自己不會有任何的法律問題,直到她的兒子在一次朋友聚會中,因聚眾鬥毆而遭波及,被以共犯名義羈押,到此巧鳳才慌了手腳。剛開始巧鳳從親友間獲得各種法律資訊,但在人多口雜的情況下,巧鳳不了解哪一種說法才是正確可行,因此在懵懵懂懂的情況下,巧鳳喪失了協助兒子爭取權益的時間,最後導致只是參加聚會的兒子,必須服刑五年。 類似巧鳳不熟悉法律程序的案例,在受刑人家屬中比比皆是,如果只是因為不了解法律程序,而導致受刑人落入無謂的懲處中,受刑人家屬多會在了解後感到非常自責與歉疚,而這樣的結果也往往毀了受刑人一生。 受刑人家屬時時要面對的還有社會大眾的污名與歧視。媒體中,受害人的陳述的確是令人感傷,但是當媒體不斷地播放,社會上因而充斥著對受刑人的責備,然而受刑人已因為犯錯接受處分,但是責備卻從未停止,甚至擴及受刑人的家庭成員。 小蓮的父母因為吸毒與販毒而入獄,因此小蓮與弟弟從小便輪流在各個親族之間寄居,由於親戚皆了解小蓮父母的受刑事件,並且對於他們的所作所為感到非常不諒解,即使他們已因案入獄,但親族間的憎恨並未減少,而這樣的憎恨無處宣洩,便直接落在小蓮與弟弟的身上。小蓮與弟弟因為沒有地方居住,因此寄住於親戚家中,但親戚們總是有各種不同的理由,請小蓮與弟弟到另外一個親戚家住,就這樣一個換一個,她總是與弟弟在不同親戚家遊走,始終居無定所,而在寄居的過程中,小蓮與弟弟常常動輒得咎,就像是沒人疼愛的孩子。 另類的「暴力對待」 受刑人家屬在許多親族面前已無法受到尊重,更遑論不了解他們的社會大眾。無盡的批評使受刑人家屬更為封閉,他們開始保守「受刑事件」的秘密,面對外界對受刑人未返家的疑問,總是以多種理由代替,深怕他人探知了事情的真相,而對他們造成更多的傷害,但是受刑人家屬終究未曾犯罪,卻又必須受到社會大眾的指責,因此對他們來說,他們承受著另類的「暴力對待」。 受刑人家屬在面對受刑事件,多有五個階段的心理反應(魯若愚整理,1989):否認、懼怕階段(denial and fear);憤怒、厭惡階段(anger and disgust);討價還價階段(bargaining);沮喪、痛苦階段(depression and pain);接受、調適階段(acceptance and adjustment)。每個階段對於受刑人來說,都是一道不容易跨越的障礙,甚至不是每個家庭都可以成功地到達最後一個接受與調適的階段。 在社會生活方面,他們必須承受現實生活的考驗,在經濟與就業方面力求穩定,面對外界對他們的有色眼光,卻依然必須偽裝自己,甚至以防衛的姿態面對大眾,許多的辛酸眼淚無法向人傾訴,只能獨自往內心深處藏放,因此在宣洩與支持系統不足的情況下,許多受刑人家屬往往必須花費多年,才能調適面對受刑事件的心情與情緒。 長期的污名與歧視 受刑人家屬心裡的壓力以及社會對其污名化與歧視的結果,常常導致受刑人家屬渴望更緊密的關係,但是過度緊密的連結往往造成發生更多衝突。 小健是個剛升大一的新鮮人,在爸爸入獄服刑後便與媽媽相依為命,由於親戚間對爸爸受刑的不諒解,因此小健與媽媽的生活極少有外人了解,小健和媽媽也不願意向外人訴說受刑事件的原委。當小健慢慢長大,逐漸往外建立其他人際關係時,媽媽開始感到不安,深怕有一天小健離她而去,於是常常不准小健與朋友外出過夜遊玩,但隨著年齡的增長,小健開始反抗媽媽的控制,於是衝突不斷爆發。 類似的情況發生在許多受刑人家屬身上,單獨撫養子女的父母,在不自覺的情況下限制了子女的發展,但是他們並非有意,僅是無法察覺自身的情緒,只要他們願意試圖與外界建立良好的人際互動關係,這樣的狀況就會減少許多,但是假若親友、社會大眾間對於受刑人家屬的污名與歧視持續,那麼受刑人家屬走出來的機會就會大量的減少。 除了親子間關係的衝突,隔代教養亦是導致親子關係不良的原因之一。受刑人的父母雖擔負著照顧受刑人子女的責任,但實務中我們常常發現,祖父母可以照顧孫子女的生理需求(例如:食與住的需求),卻常常無法兼顧他們自己的心理與教養需求。隨著孫子及孫女們漸漸長大,受刑人的父母多數無法管教受刑人的子女,而缺乏適當教養的受刑人子女,在青少年階段行為偏差的機會也大為提升。 從上述對於受刑人困境的描述,不難發現其實受刑人家庭面對著許多如同單親家庭的問題,但是最大的不同在於,受刑人家屬必須承受更多異樣的眼光,他們常常擔心受刑事件的曝光,造成親友、同事及社會大眾對他們的歧視,甚至影響了受刑人子女未來的發展。在服務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受刑人家屬常常遇到內外問題的夾擊,專業的介入刻不容緩,除了陪伴案主度過心理調適的階段之外,也必須適時轉介適當的資源,避免受刑人家庭因為受刑事件而分崩離析。當然,最重要的仍然是社會大眾對他們的接納,給予他們一個不受歧視的生活機會(作者為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受刑人家庭服務組組長)。 1 92年法務統計年報統計,民國92年新入監受刑者中,有26,479人為男性(91/4%),而2,487人為女性(8/6%),看守所收容男女人數分別為14,715人(90/0%)與1,538人(10/0%)。不論監所或各看守所皆以男性為多。而由監獄受刑人的年齡分布來看,30~未滿40歲的受刑人占最多(9,410人),其次為24~未滿30歲者(6,909人),其他依序為40~未滿50歲者(6,378人)、18~未滿24歲者(3,368人)、50歲以上(2,836人)、14~未滿18歲(65人),因此年齡層多分布於青壯年人口當中。 2 1111人力銀行「2004台灣上班族薪資調查」顯示,台灣兩性在職場環境上並未享有平等待遇,男性上班族平均每月薪資為女性上班族的1/3倍,男性平均月薪34,545元,女性平均月薪只有26,517元,差距8,028元。(資料來源:93/11/11/中時電子報) 3 公設辯護人之申請條件: (1) 以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罪名起訴; (2) 以內亂外患罪被起訴; (3) 其他必要情形,經審判長指定,或由被告、其家屬申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出版「受刑人及被告家屬手冊-家庭資源手冊」,p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