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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宋大選訴訟代理律師黃國鐘專訪】敗訴,是因法院對選舉訴訟認識不清

李宥樓

黃國鐘,美國耶魯大學法學碩士,現任國民黨智庫科技經濟組顧問、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曾任第三屆立法委員。在2004的總統大選擔任國親陣營幕僚,於320投票當天晚上,代表國親陣營寫訴訟狀、到法院按鈴申告。 黃國鐘是選舉訴訟的老手,在參與本次總統大選訴訟之前,他曾打過六次選舉訴訟案,是國親律師團中對行政訴訟、選舉訴訟最有經驗的成員。他律師生涯的頭兩件訴訟,對手剛好都是陳水扁,因此自認對陳水扁有相當程度了解。 雖然為政黨工作,但黃國鐘說,他對台灣的政治語言非常厭煩,所以平常都不看政治節目和政治新聞,只看「棋靈王」等卡通影片。當立委時發現:國會打架其實是綜藝表演,最重要的六字真言就是,「自己不要受傷」。 黃國鐘極度聰明,有人認為他的法律見解充滿創意,有人則認為天馬行空。對於國親大選訴訟為何敗訴,他有一番獨到的看法。 問: 請問你為何加入國親律師團?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答:在去年總統大選期間,我就固定參加國親競選總部的會議。本來我以為國親會大勝八十萬票。二○○四年三月十七日,我在競選總部丟下一句話:「這次選舉結果應該算穩定,如果陳水扁有什麼不服氣,他可能採取的法律手段等等,我都準備好狀紙如何應付了。有任何狀況,打手機給我。」那時候,我的狀子已經寫好七、八成左右了。 被告變原告 三月二十日晚上八點半,我人在誠品書店,馬英九打電話叫我到競選總部,我才知道開票結果不如人意。當天晚上,依照朱高正的建議,連戰、宋楚瑜、王金平、馬英九、林豐正及鍾榮吉等人共同決定要提起選舉訴訟。我就把原來準備好的狀子裡面的原告、被告顛倒過來,補上其他資料,由黃珊珊和我分別拿到台灣高等法院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按鈴申告。後來我們主要的訴訟爭點,也是我在大選完十天內擬出來的。 問: 國親律師團的其他成員是誰決定的? 答:本來我們想請廖正豪來領導律師團,但親民黨非常地堅持,而且一些工作也需要大事務所來處理,所以才找到律師李宗德和蔡玉玲,也就是親民黨當初處理興票案的理慈法律事務所。 事實上,理慈法律事務所比較擅長國際商務法。用一般處理民刑訴訟的律師從事選罷法的攻防,好像是肚子痛只看婦產科,沒辦法全盤掌握選舉訴訟所牽涉到政治思想和法學思惟。反觀民進黨的律師團,幾乎每人都寫過一本行政法碩士論文,而且還有黃昭元和蔡茂寅教授當訴訟代理人。雙方程度差非常遠,所以我不曉得要如何講抱怨的話。 問:那你想必很難為囉? 答:喔,沒有,我不難為。我覺得這個資本主義社會很公平。國民黨花了一千萬的律師費。這一千萬,是由宋主席辦公室夏龍主任(曾在駐美採購團)代轉請款單,拿到理慈法律事務的。到目前為止,我只收到二十萬,扣繳兩萬,剩下十八萬。收到二十萬,就做二十萬的事情。事實上,我對國親律師團的費用「分配表」也非常好奇。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黃旭田律師曾告訴我,民間司改會內部也有一番反省:司改會成員與當權者如此接近,或者讓人家以為如此接近,對司法改革大業,到底是利是弊? 問: 你們的訴訟策略?民進黨律師團認為你們的戰線拉得太大,你認為呢? 答:我們的戰線沒有很長啊。當選無效的訴訟部分,公民投票不符合法律要件,獲得法院的支持;國安機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剝奪了近十萬人的選舉權,這些都是成功的,也獲得法院的支持。選務的違法至少二十萬筆,也是成功地建立了選務違法的數字。 槍擊事件,在兩個訴訟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在當選無效的訴訟,邱義仁作為陳呂競選總幹事,操弄了整個過程,還有很多人懷疑候選人造假。在選舉無效訴訟之中,中選會作為國家機器,如何要讓槍擊事件不影響到選舉的公正? 實者虛之,虛者實之 選務違法的訴訟策略是我最無奈的部分。當初有八百件有關做票的檢舉案,可是這些並不適合都寫到狀子裡,因為其中有真有假。即使八百件全都是真的,每一件都是一票的話,也不足雙方的差距29518票。驗票部分,兩位有經驗的人來驗票,一萬票認定出入不會超過五張,全國的一千四百萬票,最多也只會差五六千張。 我打過六次選舉訴訟,知道最重要的其實是「選舉人名冊」。名冊的部份向來是大有問題,所以呂秀蓮、康寧祥、張德銘當立委時,都主張「選後公佈選舉人名冊」。本來我們起訴狀裡面沒有「選舉人名冊」這五個字,律師團開會開了老半天,經過我力爭,總算才把「選舉人名冊」寫到起訴狀子裡去。 至於擴大戰線的問題,這跟戰爭是一樣的,有些戰線是假的,有些戰線是真的。比如說,公民投票可不可以跟總統大選同一天舉行?後來國親的版本其實有讓步,所以這就是假戰線。真正的重兵重炮要擺在選舉不符合法律要件以及未經審議的部分。 問: 既然某些戰線是假的,為什麼還要提出來? 答:虛虛實實,實實虛虛。實者虛之,虛者實之,要讓對方忙於攻防呀。在法國諾曼地登陸,也要在義大利散佈鋁箔片,讓希特勒誤判反攻歐洲大陸的地點。 問:可是這會不會讓法官覺得焦點太分散? 答:我不覺得會過於分散,這些爭點都可以列一張表來處理!而且我國民事法院的法官對公法理論的了解不夠深刻,說不定有些論點他們會覺得言之成理,我不能不預做準備。 問: 這樣會不會和民事訴訟法所強調的時效性牴觸? 答:六個月要處理驗票等許多工作,律師也該幫法官設想,如何排定這些時間,從這個角度來說,羅秉成他們那邊的策略應該是比較成功的。 被告拖延戰術奏效 比方說,在驗名冊部分,用指印蓋章,而主任管理員和監察員沒有會章、使用臨時身份證明文件等,法律上明文規定是違反的,連查都不需要查。可是高等法院的法官發生一個很大的「誤解」,問這些主任管理員、監察員,「你們有沒有依法辦事?」公務員到法院,每個人當然都會回答依法辦事。光是傳訊主任管理員、監察員,就浪費了好幾個禮拜。其實,這些人根本沒必要傳訊,反正違法跟不違法,從書證上就可以看出來,判決書不能用雜七雜八的理由去彌補掩飾。 問:是誰要求傳訊監察員和管理員? 答:對方要求,法官同意。 問: 所以你覺得民進黨律師團在打拖延戰術? 答:沒有錯,只要把六個月拖過去嘛。 當然,高等法院六個月的時間運用不成功,不能全怪法院,雙方律師也都有責任。但是畢竟法官有比較大的決定權,總統選舉訴訟是我們五十年來最大的案子,法院應該要事先設想:六個月的時間要怎麼用?要證明哪些事?要調查哪些?要準備多少時間,準備花多少錢? 當選無效那個案子,我覺得後面三分之一的時間運用比較成功。因為法庭傳訊了黃石城、邱義仁、黃芳彥等人,這對人民來說,是活生生的法學教育。黃石城以前當過彰化縣長、律師,他到法院去,什麼事情都說:不知道、忘記了,並說跟他的中選會職務無關。作為一個公民,上法庭有據實陳述的義務,黃石城是反面教材。 問: 本次選舉訴訟准用民事訴訟法,對國親律師團的利弊得失? 《民事訴訟法》需要當事人主張跟舉證,《行政訴訟法》則是法院自己去主張跟舉證。「准用」的意思是說,性質相同就用那些條文,性質不同的就不用那些條文。選舉訴訟本身就是公法的訴訟,這是國內學者一致的見解,大法官也曾經解釋過。所以,這次選舉訴訟雖然準用民事訴訟法,可是因為本質上是公法訴訟,《民事訴訟法》的集中審理主義、時效性等就不太適合。而且,法院也應該依照職權去調查,這部份應該要佔七成五到八成以上,在這點上,我覺得高等法院有非常嚴重的誤解。 法院大大的無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行政院於撤銷訴訟,應依其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此外,《民事訴訟法》也有一些「依職權調查」或「有提供義務」的條文,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准用」(而非「適用」)之列。 這次,法院以「隱私」或「國防機密」為由,拒絕勘驗選舉名冊,這是大大的無知。看美國的選舉訴訟就知道我國的司法系統的封閉、保守,跟不上世界法學的水準和法治潮流。我們這次選舉訴訟敗訴,跟法院對於選舉訴訟的本質認識不清、自限於觀念認知的框架有絕大的關係。如果他能夠學美國、烏克蘭及本這些國家,採取更為積極主動的角色,更能夠贏得國民的尊重和信賴。 問:你所謂積極主動的角色所指為何? 答:許多部分只要原告主張,不用舉證,依照法院職權就可以調查,對造及公家機關不提出證據,還可以認定「原告的主張為真正」。 如果涉及「隱私」,那隱私部分蓋起來總可以吧?這些包裝的語言癥結點在於:我國傳統的司法系統欠缺學問、能力、膽識及自信,無法因應這麼重大的訴訟案件。 問: 你的意思是,驗名冊其實是勝敗關鍵,而法院受限於觀念,沒有驗名冊,這是導致你們敗訴的原因? 答:沒錯,這就是我的結論。二○○○年美國總統選舉訴訟判決,有很多關於憲法理論、國民主權理論、政治學運作、多數決在民主政治的意義、選舉過程及目的等深度討論,這些在我們的訴訟過程及結果都沒討論,頂多淺嚐即止。 法院膚淺貧乏 高等法院跟國民講的只有「原告律師不舉證」、「有證據在法院我不讓你看」兩句話而已。枉費司法院翻譯了那麼多德國憲法法院的裁判、美國及日本最高法院的裁判,可是沒有在實際案子裡加以實踐。人家的判決都有內容有深度,而我國五十年來最重大的案子,只用技術方式來加以阻撓,法律的爭點處理,前提與結論還不一定對。這也不能怪法官啊,這要怪原告和被告雙方,對這種訴訟的了解沒有那麼地精彩跟深入。 我只能說,我國還是法治的開發中國家,法院論述的水準膚淺貧乏,非常令人失望。法院的觀念和組織結構,有大刀闊斧改革的必要,我建議立法每年「更換」百分之六的法官。 問: 你一再批評法官保守,可是法官不是你們選的嗎? 答:法官應該只信奉法律!服侍法律!剛開始,我們的案子分到阮富枝法官手上,陳定南對阮富枝的先生吳陳鐶有知遇之恩,可是「政治高層」說,阮富枝參加三二七的遊行,是支持泛藍的,應該讓她繼續辦。最後因阮法官在跟我們律師團成員的對話中,說了一句:「我不能看社會這樣再亂下去了!」這句話影響到我們的決定,覺得法官過早下定論,不適合處理這個案件,所以就把案子撤回,重新起訴,用這種技術性的方式換法官。 我們本來最希望抽到鄭雅萍,最後抽到了吳謀焰法官,但審判過程多是鄭雅萍審判長在主導。對鄭雅萍這一庭,我們抱以厚望,期待甚殷! 鄭雅萍審判長在法庭先是「義正辭嚴」,繼而強力主導訴訟過程,並「教導」原告律師「應充實論點」,最後則拒絕勘驗選舉人名冊。鄭雅萍在法庭上說:「這案子結束後,說不定你們(雙方律師)都有很好的出路。」後來我又輾轉聽到她在「閱卷(名冊)室」說:「大家都不想辦這個案子,我不要幫你們背黑鍋!」(原句大意如此)她的真意何在?是否對「法律及政治的虛相與實相」有感而發?我覺得也有探索空間。 問:那你又說法官不好? 答:不是。我個人希望法律案件依照法治精神來判斷跟處理,跟法官個人的交情、認知應該無關,包括藍綠。凡事都用藍綠加以考慮時,社會上就沒有大家可以共同接受的客觀普遍真理。 問: 羅秉成律師提到,阿扁同意驗票在政治上是正確的,可是就律師團的立場其實是應該反對。國親陣營是否也會因政治上的考量而影響到律師團的策略? 答:我們的當事人基本上沒有干預律師團在策略上的運作。 驗票只是政治表演 至於驗票,就算阿扁反對也沒用。這種「訴外證據方法的認諾」是做順水人情,是表演給國民看的。我們國民要是能夠了解政治的實相跟虛相,知道政治是演藝行業,就不會覺得沮喪、煩惱不安。立法委員上台就打來打去,記者來還要重新表演,散會之後就去吃飯喝酒唱歌,多麼地虛偽!打架之後,我們的社會有沒有更加進步?答案是令人憂傷的。 問:你講的是阿扁,但是我是指就律師團的立場…… 答:律師團反對也不對,用技術性的阻撓,來處理重大的國家爭議,乃是本末倒置、輕重不分! 問:你覺得整個大選訴訟下來,對台灣社會有什麼影響?人民到底得到了什麼? 答:法院查扣選舉人名冊、選票,並進行全國驗票,有安定人心、振興司法的功能,值得在司法史上記上一筆。 法官對民法中毒太深 至於判決結果,人民得到的是,對國家和法院更加沒有信心。很好。因為這證實了人民當初的預期,跑法院是沒用的。國親兩黨走這條路,求仁而得仁嘛。 我以前寫過司法官僚體制改革的文章,對於他們的遊戲規則,有相當程度的了解。這些遊戲規則所造就的習性,一、二十年累積下來,他們用比較簡單的方式處理這個案子,我個人一點都不意外。選舉訴訟是公法訴訟,民事庭越認真的法官,民事法學及民訴法學中毒越深,越難以理解體會行政法學及選舉訴訟的精髓。 問: 你說「國親求仁得仁」,你是否早就預知國親會敗訴? 答:沒有!我是律師團裡最樂觀的人,我認為到最後一定會勝訴。國親還沒到「捨生取義,求仁得仁」的地步!而且如果選舉和當選全部都無效、全部改選的話,四年的總統任期有可能重新起算。 問:你認為最後會勝訴的關鍵在哪裡? 答:胡適說:「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把選舉人名冊攤開來,至少二十萬筆違法!驗票後,雙方差距已縮減到兩萬兩千票。法院竟然用鴕鳥心態處理五十年來最重大的案子,對我國民主法治建設,有非常不良的影響。 問:你說,人民更不信任司法制度,這是好的……? 答:不好的啊! 問: 可是你剛說,這「很好」。所以我想更精確地了解你的意思。 答:我必須更正,人民對法制跟法院不信任不是好事。我國民眾對政治和法律有很嚴重的疏離感,這次訴訟更加深這個疏離感。人民得到什麼?就是活生生的法學教育嘛!我們法學教授及立法委員,興高采烈地制訂一些法律,寫一大堆文章,但是在人民的心目中,法院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只能說,我國還是法治的開發中國家,法院論述的水準這麼地膚淺貧乏,非常令人失望。 問: 司法是有極限的。你覺得有些事是否在法院外,透過社會運動、其他層次的立法問題來解決,會更恰當?或者說,總統大選這麼高層次的政治問題,用司法解決是否恰當? 答:在訴訟過程中,配合某些社會運動或政治運動,我基本上不反對,因為這是人民自由表達意見的一部份。但是,我覺得法治國家的建設還是要走法律這條路,選舉訴訟依照司法解決是恰當的。 政治人物發言,水平需提升 我也了解法院有保守性和局限性,但是我希望透過說服的方式,讓法官能夠改變,了解我們的論點,也許我們努力還不夠。 問: 外界質疑你們,既玩訴訟遊戲,又批評遊戲規則,導致人民對司法更不信任。你認為呢? 答:我覺得一個法治社會,我們一定要對公正的第三者、最後的仲裁者有一分敬意才可以。 對於政治人物或者我們記者會所發表的一些批評法院的言論,其實我個人很多是不贊成的。漫天批評指責法院,反而增加法學界、司法界的反感;在記者會裡炫耀「以前我跟法官是同事」、「我以前也當過法官」,會讓國民有不正確的聯想,以為你跟法官有關係,案子就會贏,這也違背法治國家的精神。但是政治人物的發言,我們實在沒辦法控制或約束,只能任由他講,我只能委婉地說,我國政治人物發言的水平,需要大幅地提昇。(作者為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