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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黃裕峰:「錯放」,還是「誤判」,就看人民選擇

陳玉梅

雲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黃裕峰: 「錯放」,還是「誤判」,就看人民選擇 採訪/整理◎陳玉梅 有人認為新制比較能公開瞭解法官的心證是如何形成的,但我認為舊制也能達到這個效果,只是舊制檢察官沒做到應蒞庭的規定,因院檢關係太好,放任這種情形。而且檢察官人力嚴重不足。 以雲林地檢署來說,一個檢察官每月收案平均五十件,一天至少要結兩件左右,這還算好,士林地檢署每個人積案,大約一百到兩百件,每月分案在七十到八十件。這表示他們手上有一堆消化不掉的案子。他就算通通不分案,還是有一百件、兩百件等著他。而且這些案件會留下來就是因為很困難。 所謂「沒時間、沒資源,就沒有品質。」當法官笑檢察官起訴品質不好時,那我要笑說,那來換嘛!我若是法官,檢察官都查好了,我只要補一點東西。我們也不是說法官輕鬆、我們累。可是如果我們只著眼一兩個案件受到審慎縝密的審判,就看不到很多人在哭泣。新制下,社會矚目的大案會很精緻,大部分小案會被犧牲。因為過去檢察官起訴率大約是百分之四十、三十左右,可是現在最低甚至下降到百分之五。裡面除了不起訴,很多是用簡易判決。對檢察官來說,不起訴很簡單,只要懶得查,就沒證據,就處分了啊!很多檢察官會說,我沒達到百分之百心證,只要有一點可能不是這樣就處分掉了,這最終危害的是全民的利益。 難道我們感受不到人民那種切身之痛嗎?可是我們沒辦法,因為你無法要求一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新制的危險就是只有一兩個人在吃牛排,其他人都在吃稻草。起訴後,大家只看到被告,沒看到被害人。就像蘇建和案和古金水案,拖太久所有人都在打迷糊仗,有人就會問,「到底誰才是兇手?」當然大家都會推:檢察官和警察要趕快去找真兇;檢察官就說,「是你法官判錯,真兇就是他!」吵來吵去受害的就是被害人。 之前一審判古金水有罪的審判長劉令祺,現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我們不敢說他的法學素養和經驗會比我們少,我也沒指後面高院的法官做的不好。但這案子最主要是法官自由心證的不同。古金水案不是調查密度不夠,很多證據之前就有,只是之前判有罪,後面判無罪,就是自由心證採或不採的問題。 高院的無罪判決有很多漏洞。就像高院判決書說,航警作偽證的刑責比違反公務人員法還要重,所以認為航警不會說謊,因此採信他「聞到的是漂白水」的說法。可是就像我這邊的被告,我跟他說,你這樣會判很重喔,他不會理你,一定死辯活辯最後萬不得已才承認。他心裡想,「我又不知道你會贓到我證據。」 我以公訴檢察官看高院判決,覺得法官是「為賦新詞強說愁」,有可能是栽贓說打動他的心弦,例如遺失的二十頁飛安報告,這法官也寫不出來,因為寫了後面就要寫移送檢察官偵辦,所以他重提原來的東西,以前是「羅織罪名」,現在是羅織無罪的理由,所以無罪的理由很怪。 其實為什麼現有資源和強制處分權都在檢察官身上,就是立法者考慮所有武器都在被告這邊,因為時間就是他最大武器,犯罪行為一發生,所有證據快速流失,永遠都是被告擁有太多武器。他有無罪推定。就像檢察官有找到案發前一天古金水家兩次油的發票,但你會質疑從加油到古金水有倒汽油到漂白水罐有一大段距離,但這就是要用自由心證來補。另外機車電池也許不是古金水的,但也有可能是航警沒摸到,這要證明很困難,沒辦法證明就會對被告有利。 新制錯放的機會會增加,誤判的機會會減少,這是立法院通過,人民的選擇,我無話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