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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汽油到漂白水 古金水無罪之旅

陳玉梅

從台北搭飛機到花蓮不過五十分鐘,可是短短的旅程對古金水來說卻無比沈重與漫長。五年半來,他無數次往返於台北到花蓮,就為了證明他當初帶的只是一瓶漂白水,而不是汽油。 二千多個日子,一個曾是亞洲盃十項全能的冠軍好手,就此困在牢籠裡,每天漂浮於汽油與漂白水之間。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古金水終於獲判無罪,從汽油到漂白水,這趟無罪之旅,到底是什麼改變了? 等了五年半,總算盼到了自己被判無罪,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這一晚古金水總算一覺安穩的睡到天亮。可是判決後這兩個多月,古金水老是想不透,為什麼之前一、二審的法官、檢察官和這一審的法官和檢察官態度差別這麼大? 回到兩年前,二○○二年五月十四日,那是二審在高分院最後一次開庭的現場,檢察官孫進興站在台上,對著古金水說:「將漂白水換成汽油,瓶口再封矽膠,矽膠上再倒漂白水藉以矇混過關。然後委託不知情的姪子帶上飛機///明知汽油是易燃物,屬危害飛安物品……結果導致飛機引爆失事//涉犯民用航空法罪嫌……」檢察官還說,師大體育系畢業的古金水是全家學歷最高的,是智慧型犯罪。 爆炸當時在機上的哥哥後來因重度燒傷過世,母親耳朵留下嚴重的耳鳴、頭痛等後遺症,古金水有什麼動機要這樣害自己的家人?面對這項指控,兩年多來,古金水說了無數次:「他們是我的親人,我怎麼可能害他們?」也不厭其煩的說著:「我帶的是漂白水不是汽油。我沒有犯罪啊!」每次慌張想要反駁,話說急了,聲調提高,便露出他阿美族原住民腔。他常覺得既憤怒又悲哀,運動讓他脫離原住民貧窮的宿命,成為家中學歷、經濟能力最好的人。可是諷刺的是,卻被檢察官視為是「最有智慧和能力犯罪」。 舊制傾向有罪推定原則 然而不管他怎麼反駁,不管爆炸案七天後才找到的電瓶和有濃烈汽油味的破漂白水瓶是多麼讓人起疑,古金水都是百口莫辯。二○○二年五月十四日在花蓮高分院法院,檢察官孫進興當庭用非常權威的口氣說:「犯罪的人都嘛說自己沒罪;我是執法人員,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古金水原本把希望轉向二審法官身上,盼望法官可以公正的聽聽誰講的有道理,還他清白,可是法官一句「質疑式」的問話:「你如果沒做,人家為什麼要告你?起訴你?」讓他希望幻滅。 紀政是古金水體壇的好友,每一次都到花蓮看開庭,她說:「一、二審時,當你聽到檢察官的說法和他的樣子,你會覺得訝異,他就是一副『你不要跟我扯就對了!你就是這樣子!』另外,法官也是,你會覺得法官問話,會刁難的問、負面的問,先入為主的問。」 古金水案一二審的檢察官、法官這種「先入為主」的態度就是盛行在過去舊的刑事訴訟制度「職權主義」裡,最被人詬病的地方:感覺主義,形式是「無罪推定原則」,事實上則是「有罪推定原則」。《島國殺人記事》紀錄片導演蔡崇隆曾對這種想法有番描述:司法掌權者先憑著「感覺」認定被告有罪,再尋求證據支撐他的看法,結果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全部不被採用,甚至刻意忽略;甚至當證據或採證出現嚴重的瑕疵或問題,也會被邊緣化或合理化,得出預設的結論。 在新的刑事訴訟制度「當事人進行主義」裡,強調的是真正的「無罪推定原則」,如果得到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就必須判決無罪。而且任何的證據、鑑定報告及專家說法都要經過嚴格的交互詰問及檢視。 法官球員兼裁判 如果說我們的文化對「犯罪嫌疑者」有很多偏見、成見或意識型態;或者是只要是人,都難免有偏見,那麼我們要用什麼制度去避免法官被這些先入為主的偏見蒙蔽,並且降低偏見對判決的影響?從古金水案的發展,正可以看出新的刑事訴訟制度這種審判的視野,新制讓人重新反省某些證據及想法,是否真的這麼經得起考驗?有證據可以支持嗎?當價值被重新評估,古金水案因而產生新的審判結果。 「新的刑事訴訟制度對這個案子改判無罪有沒有影響?絕對有影響!」二審開始擔任古金水義務辯護的律師黃虹霞斬釘截鐵的說出她的看法。黃虹霞甚至說:「如果一開始就用新制,相信古金水第一審就會判無罪!」 她認為最基本的影響是,新的刑事訴訟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在法官可以成為客觀公正第三者的裁判者角色上。黃虹霞說:「過去舊制,法官先收到檢察官的資料,法官會認為,檢察官不會平白無故講這樣的話啊,他就已經先被檢察官洗腦了。」 法官這種「不客觀」跟過去舊制檢察官不蒞庭,法官需要身兼檢察官也有關係(見圖一:新舊刑事訴訟法比較圖)。過去法官等於是球員兼裁判,因此當法官接收到檢察官蒐集的證物出現問題或瑕疵時,法官並沒有太多機會可以去重新認知。在這種狀況下,當法官有疑問應調查時,他已經是根據自己的某些想法下去做了。黃虹霞說:「因為調查前法官一定是已經有自己的意見,他本於這樣的認知,又這樣調查,得到他想要的,你說他可不可能做出錯誤的裁判?有可能。法官是人,因為不客觀可能會讓他做出錯誤裁判。」 是漂白水,還是汽油? 「在整個案件發展過程裡,法官可能會先入為主,產生偏見,就像古金水案的第一審法官就可能因為偏見,被自己騙了。」黃虹霞指出,根據檢察官的起訴,古金水因帶飛安違禁品汽油上飛機,違反民用航空法。所以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他到底有沒有帶汽油上飛機,而最重要的證物就是爆炸後遺留下來,被檢察官視為已換裝過汽油的漂白水破瓶。 那時在法官面前的,就是一個被炸成三段,焦黑的漂白水破瓶,破瓶散發著濃濃的汽油味,法官太相信自己鼻子聞到的東西,而忽略這瓶子是案發七天後才找到的。就像法官在一審判決書開頭前兩頁就寫到:「漂白水經檢驗有汽油成分,且漂白水破瓶迄今仍有濃濃汽油味,……漂白水確有換裝汽油,瓶口加封矽膠的事實,已經明確。」而且根據當時刑事局對漂白水破瓶的檢驗,「瓶身整體及瓶身內皮均檢出汽油反應,瓶身外皮則未檢出汽油成分。瓶口矽膠物質檢驗出汽油成分。」法官一開始就相信採納這些檢驗,認定古金水帶的是汽油。 舊制讓法官沒想到這些當庭證物的可靠性,那麼新制是如何讓法官有機會重新審核證據,避免被誤導? 舉例而言,這個漂白水破瓶證據,有沒有可能被加工過?刑事局提供的檢驗就真的可靠嗎?漂白水瓶內皮檢出汽油反應,外皮卻沒有,假使漂白水瓶內裝真是汽油,以當時置放機上的狀況,真的會造成這種結果嗎?若法官真的是公正的裁判者,新制裡,他不僅要質疑被告提出的東西,也要質疑檢察官。他除了聽檢察官的說詞,也要有機會聽到被告和律師提出的說明。 在新制裡,準備庭一開始由檢察官、律師和法官決定怎麼進行審判程序,像要調查哪些證人、順序如何,都談好後就開始進入程序,誰傳誰問,然後反詰問;法官除了判定誘導式的詢問「異議」有沒有道理外,在這中間,他不發一語,沒有個人對這案件的意見,他就像一張白紙一樣。他只是在聽雙方問什麼?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在這個過程裡,在這個法庭中,法官慢慢形成心證。 新制讓律師和檢察官盡他們能力挖他們想要的東西,多從證人口中說出來,當證人的話很奇怪的時候,這邊會再詰問過來,再澄清一次,事實在這些詰問的過程裡就會出來「這是新的刑事訴訟法最棒的地方」,黃虹霞難掩心中的興奮。 漂白水瓶內到底裝的是不是汽油,在這種交互詰問的過程裡,答案慢慢浮現出來。 為何沒有聞到汽油味 兩年多來,黃虹霞親自看過、聞過每一個證物。她走過每一個案發現場,從花蓮機場到古金水的老家,沿路研究是否交通很不便,真的沒機會買到漂白水,所以古金水才要大老遠從台北帶回花蓮。此外,她還審慎的找專家請教及做汽油燃燒的實驗。有時無法自己調查證據,就寫狀子申請法官調查(總共26個),然後請法官邀相關的專家、證人到庭說明判斷的根據與過程。這些卷宗、資料和實驗的瓶瓶罐罐將辦公室堆放到連站的地方都快沒有。她這麼謹慎認真除了要調查真相,也是為了準備新制交互詰問的材料(見p49:律師需要更大的調查權)。 那個「散發濃濃汽油味的漂白水罐」證據,在更一審法庭上,就被律師黃虹霞、法官傳來的相關證人和專家證人否定與質疑。 首先,假使古金水的漂白水罐是裝汽油上飛機,為什麼機場的安檢人員林峻緯拿起來聞,只聞到漂白水味。 林峻緯作證說:「古金水當時有兩件行李,一件是裝漂白水的,古金水用遠東百貨的塑膠袋仔細的綁好;另一袋則是運動袋。我先檢查漂白水的袋子,沒綁緊,我手伸進塑膠袋搖,確定是液體,我就問古金水是什麼東西,古金水說是超市買的漂白水,因為特價所以要帶回花蓮。我從袋內拿出一瓶,有聞到漂白水的味道……我看使用說明,並沒有說漂白水會燃燒爆炸,我就把它還給古金水。之後我檢查行李袋……一打開就看到三瓶瓦斯罐,一瓶殺蟲劑……古金水同意拋棄……我聞到的漂白水氣味很強……我沒有聞到汽油味。」 林峻緯這段證詞明白地記錄在更一審判決書裡,被法官採信做為證據;可是類似的證詞在之前一審法官一開始就認定漂白水破瓶有濃烈汽油味,有換裝汽油的狀況下,就不被採信。一審判決書寫到,「感官上未聞到味道,尚不足以認為漂白水瓶未裝汽油……因漂白水換裝汽油明確,林峻緯證詞不足為有利被告的認定。」 到底誰的證詞可信? 根據刑事局的檢驗,漂白水破瓶內皮檢驗出汽油反應,漂白水瓶外皮卻沒有;可是這跟飛安委員會委託中科院做的模擬試驗(正式的飛安報告並沒有列這部分)卻大相逕庭。模擬報告說,如果古金水果真換裝汽油,由於瓶口使用矽膠蓋住,二十四小時(古金水買的時間是上飛機前一天早上十一點,二十四日中午上飛機)汽油都不會露出來。但是如果是根據古金水帶漂白水的作法,模擬試驗報告認為,PE的塑膠瓶身會因為毛細孔現象,滲漏出來,整個瓶身不但內皮,連外皮及塑膠袋都會有濃濃的汽油味。 內政部消防署的鑑定人葉金梅的證詞也符應模擬試驗的說法。翻開更一審法官的判決書,就提到這些專家共同的看法,「依公訴人立論基礎是認被告古金水以兩瓶漂白水和兩瓶柔軟精換裝汽油,而由古俊鋒帶上飛機,因封口的矽膠未牢滲出,致與發生電弧現象的機車電源接觸而導致本事故////但依鑑定人陳明,如果將漂白水倒出,裝入汽油,可以檢驗出汽油和漂白水成分……如果瓶口沒封好,兩者都會聞到。再佐以中科院模擬試驗……;中科院亦曾提出報告:漂白水瓶以矽膠封口後,於直立或倒放置物箱中二十四小時後,置物箱內充滿汽油味,瓶外表面亦有汽油味。」 黃虹霞質疑,假使汽油漏出來,整個飛行過程因空調關係,為什麼機上沒有一個人說他聞到汽油味?從一審到更一審,五年半的時間,乘客、安檢人員都作證說,沒有聞到汽油味,但採證的警察和飛安委員會的安全官戴慶吉則說他們有聞到漂白水瓶有汽油味,那法官要相信誰的? 一審法官判決書裡認為,聞不聞得到汽油與乘客個人的注意力和敏感度有關,「況漂白水瓶業已經檢驗有汽油成分,且漂白水破瓶仍有濃烈的汽油味//」所以他認為即使乘客和安檢人員未聞到汽油味,也不足以認為漂白水瓶內未裝有汽油。但更一審法官在檢視更多的證人、專家說法和實驗結果後,卻得出不一樣的結論。 更一審時,專家作證,如果古金水換裝汽油,不就應該沒有漂白水,可是飛機爆炸當時,花蓮地檢署檢察長率同書記官長鍾松茂現場採證,發現現場除了有漂白水斷裂之物,在破瓶附近有數灘水,卻是漂白水味。鍾松茂曾到庭作證說:「當時就請機場人員用棉花棒沾起來,檢察長和我都曾經拿棉花棒來聞,我自己發現味道刺鼻類似漂白水,破瓶附近散落的液體跟化學滅火泡沫劑不同,」這兩支沾疑似漂白水的棉花棒證物經鑑驗結果,主成分為次氯酸鈉,與市售新奇漂白水比對,成分類似。 類似證詞和鑑驗結果也曾出現在一審判決書,但是同樣的,在一審法官一開始就認定「漂白水破瓶已換裝汽油」的情況下,就被法官認為,棉花棒所沾是漂白水是因為「被告未將漂白水倒盡,爆炸後漂白水噴濺在地。」 一、二審法官這種邏輯展現出過去舊制,因受檢察官主觀影響下,很容易一開始就用有罪的方式對待被告,所以古金水在一開始就被主觀認定帶汽油上飛機的看法下,支持這項看法的就會被接受,而任何「沒有聞到汽油味」的證據都會被法官排除。就像黃虹霞在更一審的辯護主張和之前證人提到「沒有聞到汽油味」「只聞到漂白水味」等有利於古金水的證詞和之前的一二審,幾乎差別不大,但這些在一二審幾乎全不被採納。 新制讓人民感受不同 新制因而有更多對被告人權的保障。古金水說:「這一次蒞庭的檢察官說,對我有利的盡量提出來、盡量去找;對於有問題的起訴,也給我們解釋的機會,像我們要傳喚的證人,他都接受。法官也願意。可是之前對我們有利的證人都不願意傳,報告也不願意調。」 古金水從一個被告的角度來看新制和交互詰問,他認為,「事情對我們有利,我們有表白機會,也讓大家互相反駁,你提什麼,我可以講為什麼是這樣,有解釋的機會啦。以前是根本沒有解釋的機會,就算我們解釋,法官也不採納。就像檢察官說我是老師,頭腦很清楚、智慧很高,是智慧型犯罪,我很生氣。他說我化學很好,可是我在師大化學根本沒修完,因為太難了。」 就本案,刑訴新制的運作,表面上與舊制沒有兩樣,但實質上,卻讓人有不同感受。紀政不知道更一審看了七個小時的法庭辯論叫做「交互詰問」,但是她深刻感到受法官對被告的態度明顯不同,「當你坐在那裡聽到律師在present,法官在問,三個人的互動,你會覺得這一審法官比較客觀,比較有在聽兩造、比對資料。你會覺得這個案子有希望,阿水可以很持平的被對待。法官會讓被告講。」 更一審專家證人和中科院的實驗都提到,如果古金水帶的漂白水換裝汽油,從他買到上飛機已經過二十四小時,早就外溢,一定會聞到汽油味。黃虹霞也說,你去加油站就知道,汽油味這麼濃,怎麼會沒有人聞到。更一審法官因而在判決書裡,明白地寫出他對「有利於古金水」證詞的採信:「被告古金水從購得漂白水迄今安檢已近二十四小時,則何以證人林峻偉及全機組員六人、乘客九十人,均無人聞及汽油味……」並得出結論:「合理的論斷就是沒有汽油味,而與實驗結果相對照,公訴人的論證即難成立,則被告古金水託帶的行李是否有汽油存在,即值懷疑。」 另外,在新制下,更一審法官有更大的空間去充分理解,七天後找到的證物(漂白水破瓶和機車電池)有沒有可能發生其他事。而這也是導致法官後來轉而接受對古金水有利證詞的原因之一。 對檢方提供的每一個證物,小至碎片,黃虹霞之前就用彩色攝影拍照存起來,她就在庭上質疑七天後才找到的漂白水罐和機車電池的可能性,「之前不是沒有檢查喔,刑事局派員上飛機蒐證,」黃虹霞說到這裡還特別強調,「我所有證物都用你的,你自己蒐證的資料這樣寫,小小的兩公分柔軟精碎片,你都把他搜起來了,你為什麼沒有看到這個東西呢?這我實在無法理解。」 旅客攜帶並非唯一管道 證人機場安檢人員林峻緯也說,瓦斯罐拿出來後,他有用手去搜索行李袋底部,只摸到幾件衣服,沒有其他東西。更一審法官因而認為,「機車電池甚為沈重、堅硬,安檢人員既伸手進行李袋搜索,依經驗法則,應可發現此一機車電池,而不致於遺漏。」法官在更一判決書說,旅客帶機車電池並非唯一管道,有可能是機場工作人員夾帶上機,或可能是上一班飛機遺留,很難認定是古金水託帶上飛機的。 法官後來不僅質疑漂白水罐的證據力(依證人戴慶吉(飛安委員會主任)證陳,七C座位下找到的585號證物(漂白水瓶)係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採證時取得,則距離事故發生已近七日,則證物有無被當時在機場內行使職務之車輛用油或不明原因污染?)也質疑電池是否真的能證明是古金水帶的(安檢人員既已進入行李袋搜尋,依經驗法則,應可發現此一機車電池而不至於遺漏。)更一審法官甚至認為,「飛機爆炸後,留有機車電池,由於旅客攜帶並非唯一管道,有可能是機場工作人員自管制哨攜帶入管制區後再夾帶上機,或可能是上一飛架次即被留機上。」 「七天」在舊制沒有意義,在新制卻大有討論空間。 像古金水這種涉及高度飛安專業的案子,由於法官不是專家,當飛安會、刑事警察局做出的調查結果有問題,法官也不太可能看出來,而且他早被灌輸觀念,他們講的話不會錯,因此當這些證據表面上看起來對被告不利時,法官就很容易判古金水有罪;但是新制裡,允許律師可以很強悍的提出有利於被告的積極證據,再透過交互詰問的反詰問打擊對方證人的可信度,就會暴露出證據力的證明度到底夠不夠的問題。 實驗愈做愈不像 飛安委員會的主任戴慶吉就被黃虹霞質疑的有點招架不住。古金水案第一審最重要的證物就是飛安調查報告,總共做了十二次實驗,第一次最接近飛機當時實況,愈來愈不像,愈來愈不像,到第十二次必須散洒汽油、放報紙當燃物才爆,黃虹霞說:「要做到跟飛機實況不一樣才會爆嘛,第一次最接近實況根本爆不了,這證據不是證明爆炸案跟古金水無關嗎?」 此外,黃虹霞問戴慶吉,「當你們做這模擬試驗,你們站在什麼地方?距離多遠?」戴慶吉說:「一百公尺以外。」「為什麼?」「因為危險,一定要站遠。」結果黃虹霞反問他:「你們這只是模擬試驗喔,你就說力量很大,可是這一個機車電池是在五號座位椅子下拿到的,距離這麼近,所以當時飛機爆炸,這個證物一定會爆開掉下來,這力量有多大?可是坐在五號位子的人沒受傷,這是怎麼一回事?」 除了要先證明古金水沒有帶汽油上飛機外,黃虹霞接下來就是要辯護,即使古金水真帶了汽油上飛機,以漂白水瓶那樣的量,在那樣的條件底下,真能讓飛機爆炸嗎? 黃虹霞後來說,你們說有汽油就有汽油好了,他轉問消防專家,如果真有汽油經爆炸揮發後,還有味道嗎?還有殘留嗎?更一審一位消防隊員作證,依常識判斷,汽油經過爆炸過,1200度高溫完全燃燒,早已無汽油成分,更不應殘留汽油味;怎麼可能爆炸日後多時、甚至兩年後還聞到濃濃新鮮的汽油味?消防隊員這種說法也跟內政部消防署及中油的來函看法相同。 黃虹霞甚至直接拿中科院的報告反質疑飛安會,「你的報告告訴我,如果裝汽油,晃晃晃二十四小時,然後靜靜擺那,即使晃再久三小時都達不到爆炸的最低限(空氣與汽油油氣比)。」黃虹霞突然開起玩笑說:「古金水有這麼大的能耐可以炸飛機嗎?」 遺失的二十頁飛安報告 在更一審扮演關鍵性證據的,是一篇遺漏已久的二十頁飛安報告附件,這二十頁沒有列入正式飛安報告中,第一審法院不知道有該報告。可是黃虹霞發現後,在更一審第四庭把它掀出來,那是立榮航空當時的座艙語音紀錄器譯文。 戴慶吉一直解釋,「那不重要,那只是我的筆記,沒有必要公開……」黃虹霞強調,這是非常重要的東西,「如果根據正式的飛安調查報告,汽油引起的爆炸應該有兩聲,而不是黑盒子的譯文所呈現出來的只有一聲。」更一審法官並沒有把這寫在判決書裡,但黃虹霞認為,這對法官在決定古金水有沒有罪時,有很大的影響。他說:「二十頁不見?這簡直是難以想像,或許有人會認為這裡面有沒有犯罪可能,但這不是我律師的職責,我只當庭對法官說,『這對被告古金水公道嗎?』」 過去舊制,法官的心證是在閱讀卷宗的過程中形成,這種心證形成方式,很多人認為是個黑盒子。若他在形成案件整體的邏輯與結論時,因為某一條路上突然走了岔路,導致不同的結論,也沒人知道,沒有方法可以補救。可是新制有可能使法官的心證透過交互詰問在法庭上公開透明地形成,因此,對於被告被判有無罪無罪,大家比較能仔細檢證。法官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偏頗,就很容易被旁聽的人聽出來,所以他更要超然客觀於這些人之上,往「無知之幕」前進(美國哲學家John Rawls所言,每個人都被無知之幕掩蓋,沒有個人利益、性別及階級考量,剔除所有社會條件,去判斷好壞、道德,才能達到追求「正義」的目的)。 在古金水這案子裡,原來的證據被推翻了,更一審,檢察官又沒有提出新的事證、更好的質疑,因此法官依據新制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古金水無罪,這完全是靠證據說話。再加上交互詰問檢查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檢察官因此要非常認真,當他要起訴一個人,證據力要非常強,要在交互詰問中站得住腳。 對於古金水案,黃虹霞對檢察官是否會上訴這個問題,表達看法:「檢察官的職責當然是追訴犯罪,不服判決,他有權上訴,但我呼籲他,『請你看到判決書後,再看看你在蒞庭裡,你看到的東西,假使你認為被告確實是無罪的,請本於勿枉的精神不要上訴,因為這會加深被告的傷害。』檢察官除了勿縱以外,勿枉也是檢察官的責任及應該堅守的底線。」(作者為司法改革雜誌主編) 應賦予律師 更大的調查權 黃虹霞律師認為,未來新的刑事訴訟制度將促使律師往調查的方向走,因為面對交互詰問,需要有更多的準備(否則你要問什麼),而不是只是整理卷裡的資料,被動的等檢察官拿出資料。在新的刑事訴訟制度裡有個「積極證據」,律師除了去發現檢察官的資料裡有什麼錯以外,還要提出對被告有利的「積極證據」,這在過去扮演的角色不多,不過未來會愈來愈多。黃虹霞甚至認為,未來刑事鑑識單位,就像李昌鈺這一類的專家,不管是國家追訴人和被告都可以請他們。 黃虹霞認為,目前律師的調查權小,但還是可以調查,律師應多到現場去看、去問,一定會有收穫。未來,面對新的刑事訴訟制度,國家應賦予律師更大的調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