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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條抓不到金融犯罪 法院審理金融犯罪的實務面

吳克昌

律師界有一位專辦股市經濟犯罪案件的名律師,曾經說過這樣的一句話:「台灣證券交易所函送的炒作案,在我擔任辯護人的案件中,絕大部分確實有炒作的事實,但是因為法官不懂實務被我誤導,所以才會被判無罪。」的確,俗話說「隔行如隔山」,法官並不是萬事通,市面上的書局又幾乎找不到與股市犯罪實務有關的書籍,加上股市的制度非常複雜,也有太多的術語,除非法官曾經在股市有買賣股票的經驗,否則要求法官在沒有專家的說明下作出正確的判決,是有些不通情理。 「專家證人」意願不高 但是要如何才能解決不懂實務卻又能作出正確的判斷呢?幸好拜新制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賜,在金管會證期局、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等證管單位的承辦人員,正式由幕後走出檯前,以「專家證人」的身分出庭應訊作詳細的說明後,最近幾年法院審理的股市犯罪案件,大都能作出使社會滿意的判決,這是一大進步。 但是這裡面事實上也隱藏一些隱憂,一方面由於證管單位人員調動頻繁,新進人員經驗不足,另一方面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的承辦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雖說因為業務關係不得不出庭作證,但基於自身安全及自我保護,大部分人在出庭作證時,除了依先前函送的報告照本宣科之外,大都語帶保留,作深入說明的意願不高,因此在未來證管單位的專家證人,對於法官的心證能有多大的幫助,恐怕還有很大的空間。 強化基本觀念與個案研討 專家證人既有上述的隱憂,那是否還有其他的辦法?事實上,還有以下的改進之道可以值得參考:第一,加強司法人員的基本概念:為加強與司法單位的溝通,目前證管單位雖陸續舉辦一些講習,邀請司法人員參加,但除了最近二年舉辦的新進司法官訓練課程,安排較長時間在證管單位進行實習之外,其餘的講習會時間不長,所能給予司法人員的,僅是一些股市最基本的概念,對於審理過程中所需的專業知識講解的並不多,因此最好的方法應該是由司法官訓練所,或由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自行舉辦講習會,邀請證管單位派人擔任講座,就制度面及實務面作深入的解說,同時也可作雙向的溝通,相信對於司法人員應會有較大的幫助。 第二,舉辦個案研討會:除加強司法人員的基本概念之外,舉辦個案研討會是一個更深入探討股市犯罪行為的方式。這可選取過去審理完結的案件中較具代表性者,除司法人員參加之外,可邀請律師界、偵查人員、證管單位派人參與,從探討中不但可增加司法人員在實務上的觀念,也可使偵查人員、證管單位,了解司法人員單位的需求及應從那些方向補強那些證據。 設立專業法庭 第三、請求與證管單位的協助:證管單位在將案件函送司法單位之後,事實上均相當樂意與司法單位合作及雙向溝通,但也常苦於不知道案件流落何方,司法單位有需要什麼樣的協助,因此除正式出庭的專家證人之外,不管在偵查過程或審理過程,司法人員應可就個案或通案,或甚至是股市制度面、法制面等的問題,公開或私下請求證管單位協助,證管單位的聯絡窗口,在證期局屬於第三組、在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則是市場監視單位。 第四、專業法庭的設立:經濟犯罪都屬於智慧型的犯罪,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非常多,法律方面的基本概念也與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不同,例如股市犯罪行為傷害的層面,可能包括股東、整體市場投資人,甚至危害到國家經濟發展,並無特定的被害人。因此在檢察署如能設立專責組,法院也能有專業法庭的設立,不但可以加快偵辦腳步及速審速決,而且經辦的司法人員也可從中累積足夠的經驗,如此對於經濟犯罪也可作有效的遏阻。 最近幾年由於業務關係,實際出庭擔任幾個股市犯罪案件的專家證人,累積不少經驗,也從中了解司法單位真正需要的地方。早期股市犯罪案件大都被判決無罪,實際上除了法律規定不夠詳盡明確之外,證管單位與司法單位之間缺乏溝通,彼此不了解對方需要及自身應加強的地方,也是主要原因,幸好這幾年溝通的管道一直在加強中,司法官訓練所對於新進司法人員,派至證管單位實習,是一個非常好的做法,相信假以時日,法院對於股市經濟犯罪行為,都能作出令社會滿意的判決,如此才能有效遏阻股市犯罪行為。(作者為台灣證券交易所市場監視部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