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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提升鑑識科學的重要性

陸宏毅

刑訴新制提升鑑識科學的重要性 二○○四年暑假,陸宏毅在紐約大學孔傑榮教授的指導下,透過法務部、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檢署,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局鑑識科與民間司改會的協助,進行台灣刑事訴訟新制的實證研究計畫。本文為陸宏毅以美式法學教育背景,觀察台灣司法活動,且進一步與深入參與刑訴新制的人士訪談後的研究心得。 文◎陸宏毅 譯◎趙婉麗、林靜萍 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在過去十年有了戲劇性的轉變,台灣的政治民主化讓被告的權利獲得較多的關注,同時也讓花費在警察權與檢察權上的經費相對提高,最近一項重大改革就是刑事審判交互詰問制度的實行。這也是我去年暑假,在紐約大學孔傑榮(Jerome Cohen)教授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導下,所從事的台灣刑事訴訟程序的研究。 鑑識科學興盛 我透過五個政府機關,研究台灣的刑事司法制度——法務部、台北地檢署、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市警察局,以及刑事警察局的鑑識科。在這些地方,我訪問了相關人士,其中包括檢察官、 法官、 警察與科學鑑識人員,並且實地觀察一些例行程序。此外,我也蒐集相關訓練素材、出版品與統計資料 。以下就是我歸納台灣刑訴新制(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優缺點。 台灣刑訴新制的一個正向發展就是導致鑑識科學的興盛,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交互詰問制度與其他新的法規已提升物證在刑事訴訟上的重要性,因而使得台灣政府不得不大幅增加科學鑑識上的經費。過去,薪資少而工作沉悶的刑事鑑識部門向來是警察大學畢業生最冷門的選項之一 ,但現在,那兒卻是完全不一樣的光景,推究刑事鑑識最近會如此吸引人的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政府投入的資金增加,以及法院給予較多的重視 。 資料顯示,過去五年來刑事鑑識人員的起薪已經增加一倍,同時,政府正在興建一棟新大樓給現在在刑事警察局僅佔兩個樓層的鑑識科, 此外,儀器設備的品質持續改善,工作人力也持續成長,尤其重要的是,交互詰問制度已經為刑事鑑識人員的工作帶來意義。 過去,鑑識科學家們收到採樣,檢驗後送交法院,法官通常不會質疑他們的檢驗結果,但現行交互詰問制度允許任一方當事人質疑證據的效力,並且傳喚鑑識人員到庭證明他們的鑑識結果。雖然某些鑑識人員抱怨,出庭作證消耗許多時間,但是多數鑑識人員還是對有機會將他們的工作與現實世界結合,感到高興。證物不再被當作一件無關緊要的小東西,鑑識人員現在了解到任何一件小樣本對於一個活生生的個案來說,都可能是極其重要的。 交互詰問制度已影響實驗室的實際運作,鑑識人員現在都會保留精確的工作紀錄,以備傳喚出庭作證。此外, 鑑識人員表示他們的工作空間較以往更加整齊,工作時也更加謹慎小心, 因為他們的鑑識結果將來可能會在法庭上被仔細檢閱,整體而言,刑訴新制已提升台灣刑事鑑識部門的素質與專業度。 警察不能再憑直覺辦案 同樣地,交互詰問制度也對警察的工作產生正面的影響,所有訊問的內容都會被錄音,並以手寫或打字的方式記錄下來。因為可能被傳喚作證,警察在調查過程中,比以往更加遵循程序規定;此外證據排除法則也控制了警察的行為,警察不再能僅憑自己的直覺辦案,他們必須依照合乎邏輯的理由來行動,否則法官可能認定他們的行為不正當,而就此排除重要的證據 。 鑑識技術與警察工作的改善,對保障被告的權益來說,絕對具有正面的發展。交互詰問制度為警察及鑑識人員的工作提供更專業與更系統化的誘因,因為他們極有可能被傳喚作證。 然而 ,交互詰問制度也帶來許多問題, 特別是對檢察官、法官與律師。 折磨司法從業人員 實施交互詰問制度最大的困難是對法官、 檢察官與律師的教育。許多實務界人士認為,他們被迫遵守新制, 這使他們先前所受的教育變得毫無用處, 例如證據法在台灣是一個重要的新概念,台灣的實務界人士至少得面對兩個有關證據法的問題。第一, 美國聯邦證據法則的引進是不完備的,證據法在台灣只由刑事訴訟法中少數幾個條文所構成。第二,因為台灣採行大陸法制,所以證據法無法像在美國一樣,從習慣法中演進。舉個實例來說明這些困境,譬如有個人死於肇事逃逸的車禍,在他死前,他向旁觀者描述被告的車,在審判時,辯護律師以傳聞證據為由,要求排除旁觀者的證詞,此時法官會同意這樣的主張,因為台灣的證據法中並沒有規定臨終遺言得作為傳聞證據的例外。縱使此項證據之後被上級法院採納,下級法院未來在審判時也不必然受上級法院的決定約束,類似的問題也發生在不當取得證據的排除法則,這些教育與立法上的弱點在可預見的將來,都會折磨台灣的法律從業人員。 盲人引領盲人 為解決這個問題,法官似乎應該有些機會去學習新的觀念。長期以來,政策默許 法官無須閱讀任何成文法規尚未規定的變化, 因為法官必須保持不偏不倚,不能先入為主。 如此一來,只有個人動機比較強的法官才會在他們的職業生涯中繼續學習。這樣的結果導致司法裁判上有很大的差異性。某位法官提到,他的一些同事不了解可能成案的理由(probable cause)與超越合理的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兩者間有何不同,因此他們會把是否核發搜索票的程序,當作最終的判決一樣,甚至傳喚告發人與警察到庭作證,檢察官因此抱怨,審查標準差異過大,令他們在準備申請搜索票時,很傷腦筋。在審判階段,當證據的證據能力有爭議時,類似的問題也會出現。訓練法官方式的偏差與無能,正逐漸削弱台灣刑事司法制度的可信度。 迫切需要更完善的在職訓練 比較正面的是,在台灣,檢察官早已積極地訓練他們的人員,他們邀請美國檢察官來教他們證據法及訴訟技巧,此種作法雖然值得稱許,但這種訓練系統仍不夠理想,因為檢察官們受限於來訪的美籍檢察官的教學,卻又無法保證這些來訪者在他們各自的領域中是很有能力的。一位指導其他檢察官,而受人敬重的檢察官表示,他覺得自己好像是盲人在引領其他盲人,因為他對於交互詰問的知識幾乎完全來自於書本及課堂,而非現實世界的實戰經驗。 相較之下,律師在台灣則處於更不利的地位,多數律師單獨執業或只是小型事務所的成員,其中僅有少數人能取得訓練的資源。因此,大部分台灣律師在新制中,表現地並不十分理想。 我相信為有效實行交互詰問制度,台灣應該派法律從業人員與學生到美國從事在職訓練,或許我要求太高,但我相信除非台灣有一群為數可觀的法律從業人員曾在美國受訓與執業, 否則未來幾代的法律從業人員都無法得到完善的訓練。 縱使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存在若干問題, 但我確信,在台灣有良知的法律社群能使這套制度運轉成功,透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活動,我發現許多人正致力於改善法律從業人員之間的溝通。例如,我參與一個有關警察改革的會議,其中包含警察、學者、檢察官以及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像民間司改會這樣的組織在台灣真的非常活躍,我發現許多人放棄高薪的事業,如律師,而在這些組織從事全職工作,這讓我倍受感動。許多法律從業人員與學者也全力投入研究改革、倡議演說,並參與立法。只要台灣有這些真心關注刑事司法制度的人們存在,並且有一個開放的環境能讓這些人進行對話,台灣將會在發展一個可行,而有效能的刑事司法制度上,持續進步。 後記:我非常感謝在這個暑假中與我交談並提供我資料的每位人士,對於大家如此樂意協助我這個計畫,我感到十分驚喜。在此,我 特別感謝所有民間司改會的工作同仁、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們, 以及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們,提供我日常工作的場所,並讓我感到熱情的款待。 作者: 陸宏毅(Adrian H Lu),畢業於德州大學電機系(University of Texas, B/S/, Electrical Engineering),現就讀哈佛法學院(J/D/ Canadidate)。 譯者: 趙婉麗為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犯罪心理學碩士;林靜萍為民間司改會前執行長,現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