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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

黃丞儀

羅爾斯(John B/ Rawls)是當代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他的經典名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扭轉英美百年來的功效主義哲學傳統,重振康德以降的道德哲學,並且讓政治科學家譏諷為「已經死亡」的政治哲學,展現蓬勃生機;影響所及,如法學、經濟學和社會科學理論,莫不引用羅爾斯的理論。截至目前為止,《正義論》中的諸多論點,已經出現在至少八件聯邦上訴法院和十一件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當中。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主要的關懷是:一個社會如何對其所有成員實現公平正義。在羅爾斯眼中,功效主義最大問題在於:允許犧牲部分社會成員的權益,以達成更高的社會總效益。這種思維造成社會利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社會貧富差距急遽擴增。因此他主張:社會正義的實現,不能和公平分離,「正義即公平」,並提出所謂的「正義二原則」:「自由原則」以及「差異原則」。 他認為,社會要能實現正義,首先在制度設計上,必須讓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有廣泛的權利與自由,眾人可以運用自己的秉賦去營造生活,每個人都可以享有「與他人相容」的最大限度基本自由。這是「自由原則」。但是,社會總有差異存在,不論是先天的能力或後天的社會經濟地位,一個切實可行的正義理論不可能忽略這些差異。因此,社會上的各種職位應向所有人開放,社會、經濟的不平等只有在「這種差異是對社會上最受不公平待遇的成員有利」時,才能夠被允許。 為了說明人類社會為何必須,而且必然會接受這兩項原則的支配,羅爾斯提出了「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理論。此一概念爾後也成為許多聯邦法院判決在證成國家刑罰權、財產權剝奪或程序保障時,經常援引的概念。所謂「無知之幕」是假設一群人在打算建立彼此都能接受的秩序時,必須先進入一層薄幕之後。透過薄幕的遮蔽,讓他們忘卻自己原先在社會中的地位、自己的天生秉賦及自身社會所處的特殊背景,只知道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政治事務和社會經濟原則。在無知之幕的設計下,如果有人考慮作出特別有利於某一階層或組織的價值安排,應該想到這項安排的最後結果,可能反而對自己不利。因此在討論所謂「公正的價值秩序」時,會以一種「反思的均衡」方式進行,平等地對待每個人。羅爾斯認為,正義二原則將在這種背景下獲得理論證成。 羅爾斯始終誠摯關心人類社會的不公義。他在《政治自由主義》的導讀曾如此問道:「如果一個合理的正義社會,一個能夠依其目的節制權力的社會是不可能的,而居住其中的人們大多也是不道德的,一個人若非不可救藥的犬儒或過度自我中心,也許會想問問康德:這樣的人類是不是還值得活在這個世界上。」羅爾斯的哲學,如同這句沈痛的疑問,反映了人類高尚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