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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報馬仔」~有關司法院網站一二審判決檢索一事

讀者投書

編按:一位熱心的朋友因為在司法院網站的一、二審裁判書搜尋中無法查詢全部的案件,經由他的追問才知道原來司法院逕行將一些應該公開的判決排除上網。由於這位朋友熱心的告知讓司改會也得以對這件事情繼續關切。以下是司改會與這位朋友M A IL往來的經過。司法改革的促成並不是某些人的責任,願每大家都可以成為我們的司改「報馬仔」,經由大家善意的監督而使台灣司法變的更好!

首度來信
2001年10月24日 A M 11:30
司改會的朋友:
你們好。有件事情我最近才得知、並且已經跟司法院資訊管理處確認:他們已經將許多判決排除在網路上公開,而且並無法源依據,純粹是他們內部的行政決定。
誠如 貴會的司改雜誌中,張炳煌律師的一篇文章所提到的: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目的就是要將法官司法權行使的過程、結果與理由,攤在陽光下,接受國民主權的監督。司法院自翁院長上任後,終於接受民間團體之要求,落實上述第八十三條規定,在各級法院的判決書(裁定則為部分)全數建置於司法院網站資料庫中,以供民眾查閱。
目前依法只有「少年事件」、「性侵害事件」的判決可以不公開,但是司法院在最近半年,陸續將許多上述類型以「外」的判決,自行決定不予公開。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到「司法院一、二審裁判書查詢」系統去,查詢各個法院「判決案由」是「離婚」的判決,結果將發現:絕大多數的離婚判決都已經變成「依法不予公開」。但問題是:它所謂的「依法」,目前根本是法無依據,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在給我的答覆當中,也承認這一點。
事實上,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在回信中甚至表示:司法院計畫提出法律修正案,擴大不予公開的判決的範圍。司法院給我的理由是:有很多當事人要求不要將他們的判決公開。
拙見以為:這是開倒車的行為。將各級法院判決公開上網,以接受全民檢驗監督,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成就。如果顧慮到當事人隱私或意願,則至多只需要其姓名地址以符號掩蓋即可,但是司法院目前卻基於行政方便,決定將許多判決直接排除公開。
這樣一個問題,提供給貴會參考。我個人已跟司法院資訊管理處表達「司法公開化、透明化」的重要性,顯然並沒有得到他們重視。
謝謝!

劉○○敬上

[附件]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給我的回函:
收信機關:司法院
處理單位:資訊管理處
回信時間:090/10/17 @ 15:11
答復如下:
1、本院不公開之字詞,係經各相關廳處協商,簽奉首長核定實施。
2、近來,亦有許多案件之當事人,尤其是家事案件之當事人,請求刪除其個案,以保障其
個人隱私,亦認法院組織法83條所謂出版公報,不包括上網公告,本院正全面檢討中,並
擬配合修法。

本會回信
2001年10月26日
劉先生:
您好!收到您來函,指目前司法院網站已悄悄排除許多判決的公開乙事,我們也覺得這是一件重要的事,並已開會討論。我們將繼續推動判決全文公開這一重要工作,並努力阻擋司法院修改相關法令。
再次謝謝您的提醒,也希望您繼續給予我們支持與指教!

民間司改會秘書處

再次來信
2001年11月5日 A M 04:07

您好。謝謝您的回信。目前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已經將一、二審判決中,所有關於「離婚子女監護」的案件排除公開。
事實上,離婚和子女監護的案件因為牽涉「男女平等」等問題,一向頗被社會大眾、尤其是婦女團體關心,如果司法院在無法源依據的情況下,將相關判決全部判除公開,那麼大眾就無法監督司法判決的公正性、婦女團體也無從檢驗法官是否有性別偏見。
我個人贊成對當事人的隱私做適當的保護,可是這個只要透過將部份姓名以符號代替的方式就可以達成,不應該用這種將所有判決文全部排除公開的方法。
不知道貴會是否有可能向司法院提出要求,請他們將已經私下排除公開的判決、再度回復公開?我曾經多次用個人名義向司法院資訊管理處提出這個建議,但是顯然他們對於「個人」名義的請求並不重視。謝謝!

劉○○上

本會再次回信
2001年11月22日 PM 05:19

劉先生,您好!
謝謝您關於司法院網站公開判決的事宜,再次來信。我們已於上週拜會翁院長及司法院資訊處郭處長,在此跟您說明我們拜會的結果:
1.關於網站上有許多不是性侵害案件被排除沒有公開,司法院的說法為:因為之前有許多當事人抱怨,判決書中有牽涉性侵害相關細節,質疑司法院不應公開;所以司法院以程式設定(人力不足),只要內文的關係(不止案由)到「性」...等關係內容的判決即被排除,無法公開。雖然我們也有反應,只要將當事人的隱私作保護即可,不過司法院回應他們也很頭大,不知如何處理,不過現階段,仍以減少當事人質疑判決不應公開這部分的聲音為主。
2.至於修法,司法院的說法為:他們要修的是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要把定期出版公報,改為定期「公告」,這樣在網站上全文刊載判決書就有法源依據。(因為有許多人向司法院質疑,在網路上公開判決沒有法源依據,不應公開。)所以這部分顯然是應該支持司法院,我們也像翁院長反應,屆時推動修法時,如有需要,本會可一起合作。
3.關於超過兩年的判決要排除的問題,司法院的說法為:之前由於設備不足,所以超過兩年的判決都被拿下來,但是現在司法院已經買了新機器,以後不會再有這個問題,但是之前已經拿下來,就不會再放回去(也是人力不足)。雖然我們不盡滿意司法院的答覆,不過至少司法院有在努力,就也只能給予支持並繼續監督。我們很高興劉先生您將這個問題跟我們反應,讓我們也能針對這部分向司法院反應,由於司法改革範圍牽涉甚廣,有許多不是我們能力所及,但只要我們能多盡一份心力,我們就會盡我們最大的努力。

再次謝謝您反應這個問題給我們!

民間司改會

三度來信
2001年11月22日 PM 05:40

您好!
對於司法院的答覆我還是有疑惑。我瞭解司法院他們必須利用程式、設定「關鍵字」來排除部份判決的公開,但是我認為他們在「關鍵字」的「設定」上可能有錯誤。
譬如說:目前所有「離婚後子女監護」的相關案件都已經被排除公開,很顯然,是因為他們把「未成年」三個字設定成排除公開的「關鍵字」。但問題是:如果他們想要排除「少年事件」的話,應該只要把「關鍵字」設定成「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可以了,而不是設定成「未成年」這個在其他判決中也廣泛出現的詞彙。
簡言之,他們可能錯誤選擇了太過廣泛的「關鍵字」,以致不當排除了不需要排除的判決。我個人對於電腦程式也有若干瞭解,我相信這單純是「關鍵字選取設定不當」的問題,技術上應該是不難改正的。
難道不能請資訊處檢討「關鍵字設定過廣」的問題?「離婚後子女監護案件」裡面又沒有出現「性侵害」、又沒有出現「少年事件」這些詞,怎麼也會被程式給排除掉呢?
同樣的建議我曾經寫 email 給司法院資訊處,但是他們只答覆我「各項關鍵字設定都係經各廳處協商、簽報首長核定後實施」,根本不願意去重新檢討關鍵字可能有設定過廣的問題,就這樣把問題直接踢掉。我很失望。
我一直很佩服民間司改會的各項努力。日後我從美國取得法律博士學位歸國後,希望也能有為台灣的司法改革和法學教育改革效勞的機會。

再次感謝!

劉○○ 敬上